王陽明《南贛鄉(xiāng)約》原文?
(1)咨爾民,昔人有言: “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泥,不染而黑。”民俗之善惡,豈不由于積習(xí)使然哉!往者新民蓋常棄其宗族,畔其鄉(xiāng)里,四出而為暴,豈獨其性之異,其人之罪哉?亦由我有司治之無道,教之無方。爾父老子弟所以訓(xùn)誨戒飭于家庭者不早,薰陶漸染于里者無素,誘掖獎勸之不行,連屬葉和之無具,又或憤怨相激,狡偽相殘,故遂使之靡然日流于惡,則我有司與爾父老子弟皆宜分受其責(zé)。
(2)嗚呼!往者不可及,來者猶可追。故今特為鄉(xiāng)約,以協(xié)和爾民,自今凡爾同約之民,皆宜孝爾父母,敬爾兄長,教訓(xùn)爾子孫,和順爾鄉(xiāng)里,死喪相助,患難相恤,善相勸勉,惡相告戒,息訟罷爭,講信修睦,務(wù)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
(3)嗚呼!人雖至愚,責(zé)人則明;雖有聰明,責(zé)己則昏。爾等父老子弟毋念新民之舊惡而不與其善,彼一念而善,即善人矣;毋自恃為良民而不修其身,爾一念而惡,即惡人矣;人之善惡,由于一念之間,爾等慎思吾言,毋忽!
(4)一:同約中推年高有德為眾所敬服者一人為約長,二人為約副,又推公直果斷者四人為約正,通達明察者四人為約史,精健廉干者四人為知約,禮儀習(xí)熟者二人為約贊。置文簿三扇:其一扇備寫同約姓名,及日逐出入所為,知約司之;其二扇一書彰善,一書糾過,約長司之。
(5)一:同約之人每一會,人出銀三分,送知約,具飲食,毋大奢,取免饑渴而已。
(6)一:會期以月之望,若有疾病事故不及赴者,許先期遣人告知約;無故不赴者,以過惡書,仍罰銀一兩公用。
(7)一:立約所于道里均平之處,擇寺觀寬大者為之。
(8)一:彰善者,其辭顯而決,糾過者,其辭隱而婉;亦忠厚之道也。如有人不弟,毋直曰不弟,但云聞某于事兄敬長之禮,頗有未盡;某未敢以為信,姑案之以俟;凡糾過惡皆例此。若有難改之惡,且勿糾,使無所容,或激而遂肆其惡矣。約長副等,須先期陰與之言,使當自首,眾共誘掖獎勸之,以興其善念,姑使書之,使其可改;若不能改,然后糾而書之;又不能改,然后白之官;又不能改,同約之人執(zhí)送之官,明正其罪;勢不能執(zhí),戮力協(xié)謀官府請兵滅之。
(9)一:通約之人,凡有危疑難處之事,皆須約長會同約之人與之裁處區(qū)畫,必當于理濟于事而后已;不得坐視推托,陷入于惡,罪坐約長約正諸人。
(10)一:寄莊人戶,多于納糧當差之時躲回原籍,往往負累同甲;今后約長等勸令及期完納應(yīng)承,如蹈前弊,告官懲治,削去寄莊。
(11)一:本地大戶,異境客商,放債收息,合依常例,毋得磊算;或有貧難不能償者,亦宜以理量寬;有等不仁之徒,輒便捉鎖磊取,挾寫田地,致令窮民無告,去而為之盜。今后有此告,諸約長等與之明白,償不及數(shù)者,勸令寬舍;取已過數(shù)者,力與追還;如或恃強不聽,率同約之人鳴之官司。
(12)一:親族鄉(xiāng)鄰,往往有因小忿投賊復(fù)讎,殘害良善,釀成大患;今后一應(yīng)斗毆不平之事,鳴之約長等公論是非;或約長聞之,即與曉諭解釋;敢有仍前妄為者,率諸同約呈官誅殄。
(13)一:軍民人等若有陽為良善,陰通賊情,販買牛馬,走傳消息,歸利一己,殃及萬民者,約長等率同約諸人指實勸戒,不悛,呈官究治。
(14)一:吏書、義民、總甲、里老、百長、弓兵、機快人等若攬差下鄉(xiāng),索求赍發(fā)者,約長率同呈官追究。
(15)一:各寨居民,昔被新民之害,誠不忍言;但今既許其自新,所占田產(chǎn),已令退還,毋得再懷前讎,致擾地方,約長等常宜曉諭,令各守本分,有不聽者,呈官治罪。
(16)一:投招新民,因爾一念之善,貸爾之罪;當痛自克責(zé),改過自新,勤耕勤織,平買平賣,思同良民,無以前日名目,甘心下流,自取滅絕;約長等各宜時時提撕曉諭,如踵前非者,呈官征治。
(17)一:男女長成,各宜及時嫁娶;往往女家責(zé)聘禮不充,男家責(zé)嫁妝不豐,遂致愆期;約長等其各省諭諸人,自今其稱家之有無,隨時婚嫁。
(18)一:父母喪葬,衣衾棺槨,但盡誠孝,稱家有無而行;此外或大作佛事,或盛設(shè)宴樂,傾家費財,俱于死者無益;約長等其各省諭約內(nèi)之人,一遵禮制;有仍蹈前非者,即與糾惡簿內(nèi)書以不孝。
(19)一:當會前一日,知約預(yù)于約所灑掃張具于堂,設(shè)告諭牌及香案南向。當會日,同約畢至,約贊鳴鼓三,眾皆詣香案前序立,北面跪聽約正讀告諭畢;約長合眾揚言曰:“自今以后,凡我同約之人,祗奉戒諭,齊心合德,同歸于善;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 眾皆曰:“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 皆再拜,興,以次出會所,分東西立,約正讀鄉(xiāng)約畢,大聲曰:“凡我同盟,務(wù)遵鄉(xiāng)約。”眾皆曰:“是。”? ?乃東西交拜。興,各以次就位,少者各酌酒于長者三行,知約起,設(shè)彰善位于堂上,南向置筆硯,陳彰善簿; 約贊鳴鼓三,眾皆起,約贊唱:“請舉善!”? ? 眾曰:“是在約史。”? ?約史出就彰善位,揚言曰:“某有某善,某能改某過,請書之,以為同約勸。”? ?約正遍質(zhì)于眾曰:“如何?”眾曰:“約史舉甚當!”? ?約正乃揖善者進彰善位,東西立,約史復(fù)謂眾曰:“某所舉止是,請各舉所知!”? ?眾有所知即舉,無則曰:“約史所舉是矣!”約長副正皆出就彰善位,約史書簿畢,約長舉杯揚言曰:“某能為某善,某能改某過,是能修其身也;某能使某族人為某善,改某過,是能齊其家也;使人人若此,風(fēng)俗焉有不厚?凡我同約,當取以為法!”? ?遂屬于其善者;善者亦酌酒酬約長曰:“此豈足為善,乃勞長者過獎,某誠惶怍,敢不益加砥礪,期無負長者之教。”? ?皆飲畢,再拜會約長,約長答拜,興,各就位,知約撤彰善之席。酒復(fù)三行,知約起,設(shè)糾過位于階下,北向置筆硯,陳糾過簿;約贊鳴鼓三,眾皆起,約贊唱:“請糾過!”? ?眾曰:“是在約史。”約史就糾過位,揚言曰:“聞某有某過,未敢以為然,姑書之,以俟后圖,如何?”? ?約正遍質(zhì)于眾曰:“如何?”眾皆曰:“約史必有見。”? ?約正乃揖過者出就糾過位,北向立,約史復(fù)遍謂眾曰:“某所聞止是,請各言所聞!”? ?眾有聞即言,無則曰:“約史所聞是矣!”? ?于是約長副正皆出糾過位,東西立,約史書簿畢,約長謂過者曰:“雖然姑無行罰,惟速改!”? ?過者跪請曰:“某敢不服罪!”自起酌酒跪而飲曰:“敢不速改,重為長者憂!”? ?約正副史皆曰:“某等不能早勸諭,使子陷于此,亦安得無罪!”? ?皆酌自罰。過者復(fù)跪而請曰:“某既知罪,長者又自以為罰,某敢不即就戮,若許其得以自改,則請長者無飲,某之幸也!”? ? ?趍(qū)后酌酒自罰。約正副咸曰:“子能勇于受責(zé)如此,是能遷于善也,某等亦可免于罪矣!”? 乃釋爵。過者再拜,約長揖之,興,各就位,知約撤糾過席,酒復(fù)二行,遂飯。飯畢,約贊起,鳴鼓三,唱:“申戒!”? 眾起,約正中堂立,揚言曰:“嗚呼!凡我同約之人,明聽申戒,人孰無善,亦孰無惡;為善雖人不知,積之既久,自然善積而不可掩;為惡若不知改,積之既久,必至惡積而不可赦。今有善而為人所彰,固可喜;茍遂以為善而自恃,將日入于惡矣!有惡而為人所糾,固可愧;茍能悔其惡而自改,將日進于善矣!然則今日之善者,未可自恃以為善;而今日之惡者,亦豈遂終于惡哉?凡我同約之人,盍共勉之!”? ?眾重曰:“敢不勉。”乃出席,以次東西序立,交拜,興,遂退。
重點部分(一)?咨爾民,昔人有言: “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泥,不染而黑。”民俗之善惡,豈不由于積習(xí)使然哉!往者新民蓋常棄其宗族,畔其鄉(xiāng)里,四出而為暴,豈獨其性之異,其人之罪哉?亦由我有司治之無道,教之無方。——博仁老師說:范疇決定內(nèi)容。
1.?亦由我有司治之無道,教之無方。爾父老子弟所以訓(xùn)誨戒飭于家庭者不早,薰陶漸染于里者無素,誘掖獎勸之不行,連屬葉和之無具,又或憤怨相激,狡偽相殘,故遂使之靡然日流于惡,則我有司與爾父老子弟皆宜分受其責(zé)。——行有不得,反求諸己。
2. “往者不可及,來者猶可追”。——既往不咎,把目標放在未來。
3. 孝爾父母,敬爾兄長,教訓(xùn)爾子孫,和順爾鄉(xiāng)里,死喪相助,患難相恤,善相勸勉,惡相告戒,息訟罷爭,講信修睦,務(wù)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新范疇:鄉(xiāng)約的目的是,為良民善民。成仁厚民俗
4.?人雖至愚,責(zé)人則明;雖有聰明,責(zé)己則昏。爾等父老子弟毋念新民之舊惡而不與其善,彼一念而善,即善人矣;毋自恃為良民而不修其身,爾一念而惡,即惡人矣;人之善惡,由于一念之間,爾等慎思吾言,毋忽!? ? ? ? ?——善惡就在一念間,格物就是格心上的惡念,為善就是為心上的善念。作為一個領(lǐng)導(dǎo)者,我們要做到從念上為善去惡。
5. 彰善者,其辭顯而決,糾過者,其辭隱而婉;亦忠厚之道也。——贊美之道和責(zé)善之道
重點部分(二)? 眾起,約正中堂立,揚言曰:“嗚呼!凡我同約之人,明聽申戒,人孰無善,亦孰無惡;為善雖人不知,積之既久,自然善積而不可掩;為惡若不知改,積之既久,必至惡積而不可赦。今有善而為人所彰,固可喜;茍遂以為善而自恃,將日入于惡矣!有惡而為人所糾,固可愧;茍能悔其惡而自改,將日進于善矣!然則今日之善者,未可自恃以為善;而今日之惡者,亦豈遂終于惡哉?凡我同約之人,盍共勉之!”?
【歷史背景】
南贛地區(qū)位處閩粵贛湘四省交界地帶,原先地廣人稀,數(shù)十里不見民居。后來贛中、福建、廣東等地的居民進入此地,與原住居民混雜在一起,形成一個成分復(fù)雜、流動性極大的流民社會。由于各色流民聚集一起,分群聚黨,呼嘯山野,掠劫郡縣,嚴重影響當?shù)厣鐣刃颍蔀槊鞔鷩乐氐纳鐣栴}。?
弘治八年(1495年)起,朝廷就在贛州設(shè)立了南贛巡撫,專門負責(zé)處理四省邊界地區(qū)的社會問題。南贛巡撫轄地雖有變化,但以江西的安南府、贛州府為主。南贛巡撫設(shè)立后曾一度裁撤,到正德六年(1511)又重新恢復(fù)。此后,南贛巡撫一直存在至清代初期。
明武宗正德十一年(1516年)八月,王陽明被擢升為南京右僉都御史、南贛巡撫。次年正月正式赴任。為肅清南贛地區(qū)盜匪,控制社會流動人口,重建地方社會秩序,王陽明一方面利用地方軍事力量,全力剿滅土賊,設(shè)立縣治;另一方面推行“十家牌法”,興辦社學(xué),倡行《南贛鄉(xiāng)約》
《南贛鄉(xiāng)約》為鄉(xiāng)學(xué)著作。明朝正德十二年(1517年),王陽明巡撫南贛(即江西贛州、南安兩府的簡稱),由于南贛地區(qū)山民起義不斷,社會秩序遭到嚴重破壞。王陽明在平定寇亂后為穩(wěn)定社會秩序,于正德十三年(1518年)頒布《南贛鄉(xiāng)約》,在鄉(xiāng)村推行鄉(xiāng)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