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臨睡前被和頤酒店事件刷屏。今天起床一看,各種經驗貼已經對女性防身要點進行了系統總結:遇到類似意外時要大喊“著火了”而不是“救命”,因為這樣能夠引起更多人關注;要盡量去破壞周圍的財物,因為這樣會惹怒利益相關人而不讓別人輕易把你帶走……
說實話,看著這些帖子,我內心涌現出一絲愕然。我本來以為,大家討論甚至譴責的重點會是賓館是否疏于履行安全保障的義務,會是攜程對入駐酒店的審核是否到位,會是酒仙橋派出所是否履行了保護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義務,是否存在不作為。
但是并沒有。
我們設計了那么多的制度,建立了那么多的機制,信誓旦旦說要保護女性和兒童。但在這些弱勢群體真正遇到危難時,我們卻只能夠教他們,行走江湖要警惕,要小心,要注意這些,防范那些。就好像我們身處的依然是一個草莽江湖,而不是一個文明社會。
我們當然可以警告女性,不要一個人出門,不要一個人走夜路,碰見壞人要叫火警不要叫救命。這當然是沒錯的,畢竟人心難測禍福難料,懂得保護自己絕對必要。但是,這些都做到之后呢?
我們本來就不該讓女性生活在一個處處是恐懼的社會中。
這里不是金庸古龍筆下人如鴻毛,命若野草的草莽江湖,這是一個文明社會。文明社會和草莽江湖的區別就在于,我們終于可以不用再擔心因為武功練得不好,一出門就被別人砍死;我們終于不用再擔心因為江湖經驗淺薄,住店時不夠警惕,就被人下了蒙汗藥做了人肉包子或是賣到青樓。
我們不該寄希望于每個出門在外的女性都是江湖經驗豐富的女俠,也不該寄希望于危難時突然出現一個武功高強的大俠拔劍相助,但我們應該可以寄希望于法律,它是漠漠昏黑中的明燈,是文明社會的守護。當出了問題時,我們應該首先去問,法律機制發揮了作用了么?如果沒有,問題出在了哪里?
本來,除了苦練防身術,我們還應該關注一些其他問題的。
比如說,《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以及《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五條都明確規定了賓館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有人在樓道大聲呼救,賓館最起碼也應當派安保人員查明情況,制止暴行。害怕恐懼也好,以為是情侶也罷,統統不是理由。這不是有沒有責任感的問題,這是法定義務。不去履行,就應該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再比如說,按照《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攜程作為第三方平臺,應當對入駐酒店的相應資質進行審核。如果沒有盡到審核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和民事責任。
再再比如說,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酒仙橋派出所,在接到報警后應該及時出警,立案偵查,履行保護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如若沒有,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正在虎視眈眈地盯著它。
誠然,在事情已經發生的情況下,法律機制只能起到事后補救和懲戒的作用。但在這種補救和懲戒中,能夠讓相關責任主體產生切膚之痛,知道怠于履行義務所要承擔的后果,才是真正減少和杜絕此類事件的希望。
《烈日灼心》里,段奕宏說,他覺得法律是人類發明過的最好的東西,因為人有想象不到的好,也有想象不到的惡。法律提供了一個人性的低保,限制你不能惡到沒邊兒。你過了法律設定的底線,它就辦你。
最好的東西,到了我們這里,本不該被用得那么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