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重婚效力絕對無效,不因情形變化補正
- 明確立場:無論重婚發生時原婚姻是否已解除或配偶是否死亡,重婚均無效,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允許善意方主張婚姻有效的例外條款。此舉強化了對一夫一妻制度的保護,杜絕以“善意”為由合法化重婚行為,但允許善意方通過損害賠償維權。
二、嚴格限制“假離婚”效力及財產分割
- 離婚登記不可逆:登記離婚后,一方以“虛假意思表示”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正式稿刪除了原征求意見稿中關于“虛假離婚協議財產條款無效”的規定,轉而依據民法典婚家編解釋(一)處理財產爭議,即僅允許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下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三、債權人撤銷權的審慎適用
- 平衡利益:債權人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時,法院需綜合考慮共同財產整體分割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而非一概支持撤銷。這既保護債權人權益,又避免過度干預家庭內部事務。
四、同居析產規則簡化,區分婚姻與非婚關系
- 財產分割原則:同居期間財產以約定優先,無約定時按個人所得歸屬,共同財產按出資比例分割,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時間、有無子女及貢獻大小。正式稿刪除了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強調同居關系不同于婚姻,體現財產權益的獨立性。
五、夫妻間房產給予行為的性質調整
- 保護信賴利益:婚前或婚內約定將一方房產轉移登記至對方或雙方名下但未完成過戶的,法院需結合婚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情況、對家庭貢獻等因素判決歸屬,并明確“給予”行為不同于普通贈與,不得隨意撤銷。已完成過戶的,則需綜合考慮婚姻存續時間、過錯等因素決定補償。
六、直播打賞納入“揮霍”范疇
- 共同財產保護:夫妻一方未經同意大額打賞主播,若明顯超出家庭消費水平且損害共同財產利益,可認定為“揮霍”,另一方有權在婚內分割財產或離婚時主張少分或不分。正式稿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未成年人打賞的處理條款,聚焦夫妻共同財產保護。
七、規制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
- 快速救濟措施:法院可簽發人格權侵害禁令,責令搶奪方立即交還子女,并在離婚撫養權判決中優先考慮未實施搶奪的一方。此舉旨在減少對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傷害,維護其最佳利益。
八、父母出資購房歸屬的細化規則
- 區分出資類型: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無明確約定時,房產可判歸出資方子女所有,但需綜合婚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等因素補償另一方;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的,按出資比例并考慮婚姻貢獻分割,避免“一刀切”。
九、違反忠實義務的贈與無效
- 強化公序良俗:夫妻一方為重婚、同居等目的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無效,另一方有權要求返還全部款項,即使部分款項已用于共同消費。
十、離婚協議約定不可隨意撤銷
- 誠信約束:離婚協議中約定將財產給予子女的,一方不得在財產轉移前撤銷,違約方需承擔繼續履行或賠償責任。例外情形僅限于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
總結
《解釋(二)》通過細化規則,平衡個人財產權益與家庭倫理,強化對未成年人及無過錯方的保護,同時遏制惡意逃債、虛假離婚等行為,體現了法律對婚姻家庭關系復雜性的回應和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