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4日? 星期六? ? 陰時有太陽
那天午餐排隊的時候,姚姑娘問起我,是不是有和她們科室的幾個小伙伴兒一起上課,點點頭答復她,她隨即不吝贊嘆,就像她從來都不吝嗇給我朋友圈點個贊一樣,這樣的姑娘情商高,年輕的伙伴兒啊,值得我去學習。
她隨口還問問我,這個星期參不參加考試?
我愣了下,倒也快速的反應過來了——三月有要結束了,那一年一度的公考也就到了!
我笑笑告訴她:我都多大了?!還有那個資格跟年輕人搶飯吃嗎?(捂臉)
她反而不好意思了,只是繞著話題說我的其他,表示佩服什么毅力啊啥的。
呵呵!現實情況就是,我只剩下毅力這東西能讓自己揮霍了,除了這個,我還剩下些什么吶?
不說這話題也罷,說了,多數人會以為我像祥林嫂似的,開了倒苦水的閥門兒。哈哈!
算了吧,過去的十幾年間,每年三月都有資格領一份準考證的日子,已經一去不復返了!
用今天復習課上的一句話來套路下:
能達目的而不欲,為犯罪中止;
欲達目的而不能時,為犯罪未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弗蘭克公式
離開學校到現在,有過“能達而不欲”的幾年時光,總以為人生就這樣了,進體制內隊伍被一些條條框框限制著,沒戲!
誰不想幾年后,政策又變了,不過我的最佳學習時光也錯過了,而且一年不如一年的拼命廝殺于那些考場,最后只能“欲達而不能”,望洋興嘆!
今天的我,對那張準入證,已經沒有期待可能性了!不過,我還得活下去不是嘛!說得有點兒慘烈。
鳳科今天說得好——人活下去是最高的要求!我還在為這最高要求努力。
夢想像咸魚,也許有一天在另一條小道兒上,就翻身了吶?!
還是繼續學習復述今日所學吧。
今天在分析了故意的分類及其認定后,重點認真領悟了解析“事實認識錯誤”的幾個問題。
判斷事實認識錯誤,是確定故意犯罪成立與否的問題。
如果行為人的認識內容與客觀構成事實不一致,就是事實認識錯誤。也就是說,只有當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在構成要件的范圍內相符合,才能在這個限度內肯定它是故意的既遂犯。
事實認識錯誤又分為具體認識錯誤與抽象認識錯誤。
具體認識錯誤,是行為人只是在某一個犯罪構成的范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又稱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
它還存在—具體符合說與
? ? ? ? ? ? ? ? ? 法定符合說—兩種分歧
通說已經采法定符合說,就是判斷成立一個故意犯罪,看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范圍內是一致的就行,不需要具體地一致。
eg:甲欲殺乙,放火燒其值班室,乙不在,丙替班,丙死
法定說:客觀事實甲殺人,主觀有故意,在故意殺人罪范圍內主客觀一致,即甲成立既遂。
但此例又是具體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
對象錯誤中,法定與具體符合說的結論一樣——一個危害行為,針對一個對象,侵犯一個法益,發生一個危害結果,成立一個罪既遂。
與對象錯誤容易混淆的另一種事實認識錯誤,是打擊錯誤,也稱方法錯誤。用鳳科的分析歸納,實際上就是結果的錯誤。
由于行為本身的差誤,導致行為人所欲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但是這種不一致仍然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即發生了行為人之前無認識的其他結果。
eg:甲欲射擊乙,打中乙,亦打中附近的丙,導致兩人死亡。
用具體符合說分析:
客觀事實乙死亡,甲主觀有故意殺人認識,對乙成立既遂;客觀事實丙死亡,甲對丙沒有故意,只能成立過失致人死亡。
用法定符合說分析:
客觀上殺死了丙,主觀上甲有故意,在故意殺人犯罪構成內完全一致,不影響既遂的成立。
打擊錯誤或方法錯誤,是通常為一個危害行為、多個被侵害對象、多個危害結果發生,存在想象競合的問題。
總之,事實認識錯誤,會在——行為、對象、結果、身份——這幾個環節上出現錯誤。
區分對象錯誤與方法錯誤的關鍵,還在于一些案件中的著手時間點的確定。
如郵寄毒物案件,寄錯收件人地址,當實際收件人接觸毒物時,才是行為的著手之時,在此之前,行為人一直以為自己的對象是對的,結果是另一人,則是歸責為對象錯誤的事實認識錯誤,犯罪既遂。
不能望文生義以為,真是方法用錯而定論為事實認識錯誤類型的方法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