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是指債務人的債務已屆履行期,但因債權人一方原因導致債務無法履行,債務人為避免自身承擔額外損失或違約責任無限擴大,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提交給提存部門,以消滅債務的方式,它是債消滅方式之一。提存的意義是使債務人將無法交付給債權人的標的物交付給提存部門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從而免除債務人為債務履行的困擾,提存為保護債務人的利益提供了一項行之有效的措施,它既是債務人的法定權利,也可以是法院主動適用提存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一、產生提存的事由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中規定的適用提存的其他情形還包括: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二條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第四百三十三條 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二條 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條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條 ……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五百二十九條 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八百三十七條 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依法可以提存貨物。
第九百一十六條 儲存期限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二、提存的標的、部門及法律后果
1.提存作為債的消滅原因,提存的標的物應與合同約定給付的標的物相符合,否則不發生清償的效力。給付的標的物是債務人的行為、不行為或單純的勞務,不適用提存。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如容積過大之物,易燃易爆的危險物等,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規定規定,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將所得的價金進行提存。
2.提存成立時間和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發生提存的法律效果,即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提存成立時發生物權變動,由債務人享有轉變為由債權人享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條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提存部門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證機關是我國法定的提存機關。提存公證是公證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交付的提存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動。當事人辦理提存公證,應向債務履行地公證處申請。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及其它適宜提存的物品。
提存人應在交付提存標的物的同時提交提存書。提存書上應載明提存人姓名(名稱)、提存物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債權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內容。此外,提存人應提交債務證據,以證明其所提存之物確系所負債務的標的物;提存人還應提交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定以致自己無法向債權人清償的證據。如有法院或仲裁機關的裁決書,也應一并提出。其目的在于證明其債務已符合提存要件,以便提存機關確定是否應予提存。
四、債務人的通知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條 標的物提存后,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
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變價款提存后,負有通知義務,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也可以通知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在提存時,債務人應附具提存通知書。在提存后,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債權人或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
五、債權人有權隨時領取提存物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后有權取回提存物。
案例:債權人領取提存物是法定權利,他人無權在此之上增設條件
安徽省壽縣人民法院(2015)壽民二初字第00773號民事判決認為,因縣經貿委、縣拆遷辦、迎河鎮政府不是實際涉案房屋的權利人,其在提存拆遷補償款時設置不當的領取條件,給權利人帶來的訴訟費用支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壽縣公證處作為提存款的保管人理應將涉案補償款交付原告阮繼承而未交付,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對阮繼承訴請要求壽縣公證處、霞麗房產公司承擔給付該涉案房產提存款1019408元及其孳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案例:提存的標的款項需不存在任何爭議,否則不發生已經完成支付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執監71號執行裁定書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執行程序應當中止。按照前述法律規定,執行法院收到受理破產裁定之日起,對于已經扣劃到執行法院賬戶但尚未支付給申請執行人的款項應中止執行,尚未支付的款項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由執行法院移交給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從本案來看,案涉拍賣余款仍在福州中院銀行賬戶上,拍賣余款所有權未發生轉移,至于該款項是法院扣劃而來還是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所得并沒有實質區別。雖然福州中院對爭議款項提存,但因各當事人對該款項的分配存在爭議,所以該款項并不屬于已經分配給了具體的當事人,不能將此提存視為向債權人進行了交付,故案涉拍賣余款仍屬于被執行人天力公司的財產。
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提存制度現實意義還體現在以下幾方面:共有物分割訴訟中,對無法查找下落的一方權利人的份額折價提存,既保障了失蹤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又使得其他共有人分割訴求得到有效解決;在合同之債法律關系中,債權人無故拒絕受領債之標的物,造成債務人無法及時清償到期債務而受到債務的約束,甚至影響到其他正常經營活動的開展。提存制度對維護商業誠信,保障交易安全,節約司法資源等具有重要意義。除此之外,甚至在刑事案件中也有人建議引入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作為刑事和解替代性措施,進而促成刑事和解。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可作為刑事和解的替代措施,加害方向第三方公證部門交納規定數額賠償款項(資金),被害方滿足一定條件可向公證部門申請取得賠償金制度。引入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既能有利于被害方權利保障,也有利于加害方權利保障。因為當采取賠償保證金提存措施后,即便是被害方要價太高或下落不明,加害方特別是經濟條件相對較差的加害方,因有積極賠償表明認罪悔罪態度,同樣能獲得司法機關從輕處罰的機會,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讓其體會到司法的溫暖,有利于改過自新和重新融入社會。(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羅關洪)
2024年1月2日,大慶市高新區人民法院首次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辦結了一起輕微刑事案件。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是指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賠償意愿且有賠償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訴求沒有得到完全滿足,或因雙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表明賠償意愿并向公證機構繳存一定數額的賠償保證金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可以依法對其作出不予拘留、不提請批準逮捕、不批準逮捕或者判處緩刑的辦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