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公交公司能源處鄭主任把我叫去,就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發表意見,首先,就預付費的條款產生質疑,鄭認為在付款中有鐵塔公司預繳費用的規定,所以公交公司預付費不能成立,這一條有歧義。按照鄭主任的意思,后期不能再進行預付費,按當月產生實際電量和服務費進行后付費。第二、合同中只有電費按供電公司價格執行,并沒有明確電費以供電公司提供電量為準,同時,公交公司只對公交車充電電量進行付費,其他額外電損不在收費范圍,所以這部分費用公交公司不進行承擔。
鄭主任提出第二個異議,因為在之前我已經對合同進行針對性的閱讀,已經看到這個條款,當時確實沒有把電費傳導加到合同條款里,所以只能按目前合同規定執行,所以就電費傳導問題就不再堅持,完全同意公交公司的意見。
但第一條對我來說還是有些突然,確實沒有注意到這段文字描述,當時,被他這一說有些發蒙,鄭主任不愧是老江湖,繼續用話術來誘導,鐵塔公司本來就是剛剛涉足這個領域,本身就缺乏經驗,出這些問題在所難免,話外意思是鐵塔公司你們就認了吧,權當交學費了。
合同是我親自起草的,這樣的漏洞確實是不應該,擔心是有的,但我自認為當時預付費是進行充分考慮的,所以并沒有完全被他所左右,我拿起合同,就付費條款,仔細閱讀,盡量回憶當時編寫時的情景。大約在反復認真閱讀5分鐘左右,終于想起這些內容的含義。
第一,合同中明確公交公司需要在當月將下個月的充電電費和服務費進行預交費。第二,鐵塔公司為公交公司預充值和公交公司預交費完全是兩回事,預充值為虛擬金額,而預交費確實真金白銀。看到這里心里終于有底了。
我將自己的看法跟鄭主任說明,鄭主任看到我確實對合同比較了解,也只能支支吾吾的搪塞,自己設計的圈套并沒有讓我入套,也只能在文字上挑挑揀揀了,但形勢并沒有逆轉。
從公交公司出來,回想起自己沉著的表現,讓自己意識到,實事求是才是根本,自信來自自我的獨立思考和見路不走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