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職業校長在學校管理過程中要有獨立的人事權、財務權、決策權、管理權,如果沒有這四個方面的權力,校長就很難獨立管理一所學校。
一、職業校長要有獨立的人事權。
所謂的人事權就是要有獨立任免學校各級各層管理人員職務的權力,要有獨立聘請、解聘學校各部門領導、普通教職工的權力。
學校辦學者既然把學校交給校長管理,辦學者就不能再參與學校管理層管理人員的聘任與解聘工作,如果管理層的人事任免權不屬于校長而屬于辦學者,一定會影響學校的管理與發展,會導致人事管理混亂,甚至工作程序混亂。
有些學校的辦學者與校長合作的過程中會保留一部分人事任免權,辦學者在選聘校長的時候同時選聘副校長乃至在學校中層管理者,這種方式組建管理團隊就走了公辦學校的老路子––校長沒有權利自己決定副校長乃至其他管理層的人選,一旦管理層人員有人能力、態度、業績、人品不佳就會出現很麻煩的事情,提高當事人的業務水平、提升當事人的道德修養其實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而解聘不稱職的管理人員又必須說服辦學者––這個過程嚴重影響學校工作的正常開展,這也是公辦學校學校校長沒有獨立人事權在民辦學校的重現,任何一所民辦學校都應該盡量避免這種現象發生。
事實上,校長長期與中層管理人員共事,對中層管理人員工作能力、業務水平、道德修養的評價一定比辦學者的評價更專業、更客觀、更到位。
民辦學校職業校長“獨立人事權”的要求在民辦學校校長與辦學者之間的合作中是非常正常的要求,如果辦學者不把這個權力交給校長,就很難請到或留住真正有思想有能力的校長,校長人事權不獨立,辦學者必然參與學校內部管理,折騰半天,校長又成了辦學者操縱下的不能有自己思想的“木偶人”,校長個人的價值也就永遠也無法體現。
二、職業校長要有獨立的財務權
很多民辦學校校長在工作的過程中不考慮辦學成本,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浪費和損失,這應該引起大家重視。不考慮辦學成本,一方面是學校的財務狀況、辦學盈余與校長個人回報沒有關系,另一方面校長沒有簽字權,沒有獨立的財務權,不需要對學校財務負責––人對自己不需要承擔的責任、與個人利益沒有多大關系的事情大多都是漠不關心的。
獨立的財務權不是校長掌控學校財務后隨意花錢。獨立的財務權是要規范學校財務審批監督、學校財務預算結算制度。財務管理中應該明確校長財務審批權限,明確學校財務預算、結算方案。
在學校管理過程任何工作唯有明確了權限才更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學校財務管理也是如此,唯有明確了各自的權限,才有利于明確財務管理責任的承擔。
事實上,目前很多民辦學校校長是沒有獨立財務權的,學校管理歸校長管,但是花錢卻要董事會、董事長點頭同意,這種做法極大的束縛了校長自主管理學校的積極性與主動性,也是對校長的不信任,不尊重––你連花一分錢的權力都不給人家,還要別人把學校管理好,這可能嗎?這樣的學校聘請的校長還不能算是職業校長,只能是聘請了工資標準比其他人稍微高一點的打工校長,說是校長其實是按董事長意志去安排工作的學校管理者罷了,甚至說還不能稱之為校長––董事長取代校長的位置,自己扮演著校長的角色,職業校長似乎也就不存在了。
三、職業校長要有獨立的決策權
為什么要有獨立的決策權?
民辦學校的性質決定了民辦學校校長身份的特殊性。民辦學校職業校長一要懂管理,二要懂教育,說起來民辦學校校長是專業性比較強的工作崗位。辦學者為什么要請校長而不是自己做校長?因為自己不懂教育,不懂學校管理,當然也有辦學者自任校長自己管理學校的情況,那樣的學校也可能沒有教育的品質,當然,也可能成就一位優秀的校長。不是本文探討的話題,不多談。
辦學者如果承認自己是外行,并請來校長做管理,那就盡量不要在學校管理上提建議,不要指手畫腳指揮校長如何去做。
校長減少向辦學者匯報工作的頻率與次數,才能擁有更多獨立的決策權力。
大事小事都要向辦學者匯報的校長不是校長,只有執行權,更談不上有決策權,所以,民辦學校應該明確校長的決策權限,在決策權限之內的工作無需提前向辦學者匯報。
正常情況下,每個學期民辦學校的職業校長只需要向辦學者匯報兩次工作,一次在學期初,另一次在學期末,其他時間是不需要整天匯報的,校長要發揮學校校委會的作用,在學期初制定學期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學期末進行工作總結、財務結算,然后向辦學者匯報。這樣做的目的可以減少辦學者對學校具體工作的干預,匯報次數太多,辦學者必然又會參與學校具體工作的管理,這不利于校長工作的開展。
有些民辦學校的辦學者在學校內部辦公,甚至辦學者家人就在校園里生活,站在職業校長的角度,很多校長內心其實是不歡迎的。
之所以要保證校長決策權的獨立,那是因為很多工作,很多學校管理的創新,教育教學工作的最初探索與摸索是不被所有人認可的,校長必定是教育教學、學校管理思想的探索者、先行者,校長在制定決策方針時,辦學者不一定會與校長同頻,認知高度也很可能不一致,一旦辦學者參與學校管理的決策,倘若決策過程中發生分歧,最終一定是辦學者說了算,校長的思想可能就會被忽略,這將是一件非常遺憾的事情。
這是校長決策權要獨立的一個重要因素。
四、職業校長要有獨立的管理權
獨立的管理權,就是校長獨立管理學校的權力。
人事權、財務權、決策權如果能獨立,校長基本就可以獨立管理一所學校,但是有些學校辦學者還是不能做到完全放手給校長的。
辦學者經常性的過問學校管理工作,與基層教師、學生、學生家長打成一片,看似是一件好事情,其實也不利于校長工作的開展,如果一所學校任何一位基層教師、學生家長都可以隨時找到辦學者匯報工作、反映情況,那這所學校的管理一定是極不正常的。明智的辦學者會把這樣的問題馬上推給校長處理,而不是馬上落實、調查然后評價校長工作的優劣,這是不可取的。
民辦學校的辦學者到學校的次數越少,越利于校長工作的開展,當然這個前提是,聘請的校長必須是有思想、有能力的。如果辦學者三天兩頭到學校給老師們開個會、談個心,或者時不時找學校相關人員了解學校管理情況,甚至參與學校具體的管理工作,那就麻煩了,這樣的學校很可能會培養出一批對董事長“表忠心”,對校長“品頭論足”的基層教職工,這必定是糟糕的。
學校工作環境、工作氛圍出了問題,導致學校頻繁換校長,這樣的學校也很多,往往辦學者是主要原因,這也要引起辦學者的自我反思。
譬如說,池塘里的魚養一段時間就死了,再放一批,養一段時間又死了,這個時候一定不是魚的問題,那是池塘里的水出了問題,要查找水的原因;譬如說,冰箱里的肉放一段時間就臭了,不是換肉,而是要去檢查冰箱,因為一定是冰箱出問題了。
這是常識。
辦學者如果不參與學校管理怎么能保證校長的管理是不會出問題的?這很簡單:關注結果。辦學者對校長工作的評價一定要重視結果,而不是關注過程。制定工作目標、學校發展規劃,等待結果,就夠了。
學校管理與發展不是到碼頭上扛麻袋,一天就可以見成效的。一個學期,一個學年學校的管理與發展是可以用來評價校長的。
校長獨立管理學校就是避免辦學者過多參與學校的管理,這對校長來講,對學校的發展來講都很重要。
在學校管理過程中如果民辦學校的校長沒有以上四種“獨立的權力”,就會出現校長整天忙于向辦學者匯報、請示、等待、執行的狀況……必然影響了工作效率,校長也就很難真正獨立管理一所學校。
你花高薪請校長,卻什么事都要自己去做,那你請校長來做什么?這錢花得太就太冤枉了。
從某種意義上講,民辦學校董事長有多大的胸懷就能請多大能力的校長,民辦學校辦學者干預學校工作太多,往往就會取代了校長的位置,不利于學校的正常管理與發展,也就很難留住有思想有能力的校長。
當然,這一切還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校長你首先必須是優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