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尊敬的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我是安徽潤天律師事務所的王婷婷,很榮幸成為本次上海刑辯論壇的主持人。
首先請允許我介紹本次交流的主講嘉賓單玉成律師,單律師歷任潤天律師事務所上海、合肥、蚌埠管委會主任,擅長刑事辯護業務。單律師本次講座后,有兩位點評嘉賓,分別是來自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的股權高級合伙人孫振興律師和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于小強律師。
此次交流分為三個環節,第一環節由單玉成律師圍繞現代國家為什么要普遍設立刑事辯護制度,這種制度存在的正當性基礎,以及刑事辯護律師的作用等問題,從刑事辯護制度的社會保障機制、權力制衡機制、減少冤假錯案機制、推動司法水平提升機制、提高司法公信力機制及推進立法和學術進步機制等六個方面,詳細闡述刑事辯護制度的正當性及其制度價值。第二環節分別由孫振興律師和于小強律師就單律師的分享進行點評。第三環節為互動環節,大家可以在交流群進行提問、留言。講課期間為保障語音傳輸的流暢性和較好的聽課效果,請大家中途不要打斷,將問題見解統一留在第三環節,感謝大家的配合。
課程正式開始,下面請單玉成律師為大家分享本次交流的主題,刑事辯護制度的六大社會價值。
【單玉成律師】
尊敬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
今天是上海刑辯論壇的第二次業務交流。本次和大家交流的題目是,刑事辯護制度的六大社會價值,又可以稱為刑事辯護制度的正當性思考及其制度價值。下面開始我的交流。
一、談刑事辯護制度社會價值的意義
刑事辯護律師在社會公眾中的形象是富有爭議的,甚至負面的評價占據一定的地位,原因是普通公眾對于刑事辯護律師的印象是為壞人說話,尤其是有名的刑事辯護律師,是為有錢的壞人說話的。社會公眾的這種觀點在司法機關中也不乏其人,這就是我們刑事辯護律師的執業權利,更容易受到侵犯的原因之一,侵犯刑事辯護律師執業權利的人,往往占據道德的制高點,并不認為對律師權利的阻礙有什么不當。
不僅在中國,在西方國家也有類似的情況,比如辛普森案的辯護人德肖維奇,他在美國社會并不完全是公眾偶像,也受到社會公眾一定程度的敵視。我們許多刑事辯護律師對于自己的職業價值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認識,不敢和別人爭辯自己職業的正當性。有的刑事辯護律師不愿意把刑辯業務作為主業,有的長期從事刑事辯護業務,但卻沒有產生像警察、檢察官或者法官等所擁有的職業自豪感。
為了挽回道德上的這種劣勢,許多刑辯律師在無辜者辯護脫罪以后,總會高呼律師代表了公平正義,我們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當我們在為切實為有罪的人進行辯護的時候,又該如何解釋其行為?當被告人把我們當作權利的守護者,在被害人眼中我們又是什么形象?當我們進行法律援助的時候,認為自己是無私奉獻,但我們在收費客戶的眼中,我們又真的是無私的嗎?
對于刑事辯護律師的正當性評價,田文昌律師曾經說過,律師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師不代表正義,也不代表邪惡,而是通過參與司法活動的整體去實現并體現正義。在2016年底,田文昌律師在給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擴大會議上,曾經為全體參會律師講課時再次強調,我們辯護律師不代表正義,但我們追求正義。但是這種說法也過于簡單,在事實上也是難以成立。如被告人實施了沒有被司法機關掌握的犯罪,我們辯護律師追求正義,可否向司法機關進行舉報?如被告人實施犯罪的重要證據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辯護律師通過會見知道相關線索,如果追求正義,是否要向司法機關主動披露?顯然是不行的,法律制度是不允許的,也是我們職業倫理所不允許的。
客觀的說,我們辯護律師在相當多的情況下,就是為有罪的人進行辯護的,這和民眾樸素的道德觀是不一致的。那國家為什么還要設立刑事辯護制度?這種辯護制度存在的正當性基礎是什么?國家不會設定一種明顯危害社會的制度。我們以刑事辯護為業的律師,對于自己從事的事業要反復思考,至少要知道我們辯護律師的價值以及辯護制度的社會價值。本人認為我們必須跳出道德的層面,跳出個案的因素來考慮這個問題,不能用公眾道德感來評價這一職業,我們要從制度層面考慮刑事辯護制度,也就是刑事辯護律師對社會的價值來思考制度的正當性,通過對制度的正當性基礎進行探索,能夠明白我們的職業定位,堅定職業信心,守住職業倫理,并找準職業方向,才能夠對律師執業權益的保障發出理直氣壯的聲音,才能夠保障我們的呼聲得到社會的認同。
本人認為刑事辯護制度的正當性至少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下面逐一和大家進行探討。
二、刑事辯護制度的第一大社會價值,是一種社會保障機制,保障公眾的法律安全感,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一)安全保障機制是刑事辯護制度的首要價值
首先引用一個例子,如醫院的主要功能,多數人肯定認為治病、救死扶傷,其實不然,醫院最重要的功能是賦予公民生命安全感。我們可以設想,如果一個城市沒有醫院,無論它的經濟多么發達,其他生活方面多么便利,你也不敢在這里生活;如果一個國家沒有醫院,你是不是要考慮選擇移民。老百姓并不一定都會生病,生病也不一定去到醫院,但是不能沒有醫院,醫院本身也不一定能夠治好疾病。但若沒有醫院,我們將生活在一種沒有任何生命安全保障的惶惶不安之中。
同樣刑事辯護律師在個案中能否起到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一回事兒。但是每一個人都有可能遭遇法律風險,每一個人都可能被刑事追訴,每一個人也都可能遭受冤屈,在這種情況下,有權得到律師的辯護,實際上是一種制度保障。
(二)刑辯制度的安全保障給予社會公眾法律安全感
正如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提出,人類的需求像階梯一樣,一共分為五個層次,分別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實現需求。第二個層次便是安全需求,它的必要性僅次于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就應當包括生命安全以及法律安全,沒有法律安全感,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公民的安全感比現實的安全更為重要,沒有安全感的社會將會產生寒蟬效應,尤其是刑事法律安全。在現代社會中無法想象一個公民如果隨時可以被警察抓,還不給予尋找律師進行辯護的權利,將會使公眾喪失法律安全感,對社會的穩定將是一種破壞,因此刑事辯護制度存在就是給予社會公眾一種法律安全感,辯護律師制度執行得越徹底,公民的法律安全感就會越強。一個社會如果沒有法律安全感,就像八九十年代大量的有條件的公民移民國外,不僅僅在于當時的經濟落后,與當時的司法落后也有關系。隨著我們社會的進步,移民熱潮已經逐漸降溫,甚至不復存在,這與我國的經濟發展以及法制安全的提升具有相關性。因此,刑事辯護制度作為對社會公眾法律安全的保障是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因此法律賦予辯護人行使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職責,不能用道德進行評價,應從制度合理性層面來進行評價,從社會公眾法律安全保障來進行評價。如看守所在律師會見期間禁止監聽,就是對公民的法律安全進行保障,若法律允許律師會見時偵查機關進行監聽,本來無法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通過律師會見被他們所掌握,出現這種情況,公眾對于自己辯護權便不敢予以信任,就不能發揮辯護權的效果,將會導致辯護制度的破壞,進而導致社會公眾法律安全的破壞,因此法律上明確予以禁止。
[if !supportLists](三)[endif]刑辯制度因跳出道德的評價,應當刑事辯護全覆蓋
我們律師在為客戶進行辯護時,無論客戶道德上的好壞,是否觸犯了法律、是否應該定罪,均有獲得充分辯護的權利,不能就客戶本身做道德評價。如醫院給病人看病,不能以一個病人的人品好壞進行區分,如是壞人,就不給看病,若是好人就給治療,這是有悖于醫院職責的。生病的原因也不能作為醫生選擇是否給予治療的理由,艾滋病人是通過輸血感染的,醫院愿意為其治療,是因為生活問題而導致的感染艾滋病,醫院同樣不能拒絕給他治療,這就是醫療制度的設計,是對社會公眾醫療安全的保障。同樣,辯護制度的設計也是為了社會公眾的法律安全保障,我們不能把道德凌駕于法律義務和社會保障制度之上。
因此,刑事辯護律師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無關道德問題,這是一種制度職責。只有這種制度被設計并且得以實施,社會公眾才會有法律安全感,才能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和諧,以至于發展。
目前,我國實行了刑事辯護全覆蓋,這顯然是一種有益的民生工程。這種制度將會使全體社會公眾在有可能涉嫌犯罪被指控為犯罪時,得到律師法律幫助,這樣能夠增加社會公眾的安全感與幸福感,推動社會的進步。
三、刑事辯護制度的第二大社會價值,亦是一種權力制衡機制,避免司法機關的膨脹和異化,避免司法權傷害整個社會
???(一)權利需要制約,刑事辯護制度的制衡作用,有利于司法的平衡
任何權利均需要制衡,就像汽車要有制動裝置,沒有制動裝置的汽車可能會提升效率,降低成本,但是喪失了安全性,最終必然導致災難性的后果。法律設置刑事辯護制度,就是社會追訴機構的制動機制,能夠對偵查權、指控權包括審判權進行一定的制衡,保障權利不被膨脹、不被異化,權力需要制約,否則必然過度膨脹,個人如此,機構也是如此。任何一個成熟的社會設置一種權利,必然要有相應的制約,法律賦予了公安機關偵破案件的職責,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職責,偵查人員和檢察人員負責偵查和指控時,我們就不能期待他們同時站在辯護的視角來考慮問題。角色不同思維方式不同,長期的工作也會形成思維定勢,如果法律要求他們同時兼顧有利于被告人,往往不太現實,而且也不會作為他們的主要審視問題的視角。有人提出,司法機關會公正處理案件,因而是否有辯護律師的制衡并不重要。這種觀點顯然是和現實情況相背離的。
據統計,我國人民法院最終作出無罪判決的比例接近2/萬,這個比例大家會認為過低了,但實際這還是在有刑事辯護律師制度的情況下所產生的,若沒有刑事辯護律師制度,無罪的判決率可能還要遠遠低于這個比例,辯護律師制度本身是一種對公權力的制約。當它存在的時候?,大家可能看不到它起到什么作用,如果這種制度一旦不存在,公權力膨脹異化,就會侵犯到個人權益,那么文革就離此不遠了。我們國家曾在文革期間取消過刑事辯護制度,大家可以了解一下當時的司法狀況,當時刑事案件被告人權益保障的情況,就會明白辯護律師制度設置的重要性。到80年代初又恢復了辯護制度,對制度的重新設立,也正是考慮到控辯審相互制衡的角度,是有利于司法機關最終平穩的運行,制衡機制能夠保障司法機關權力不異化。
(二)刑事辯護制度的制約作用有限,但是其作用不容忽略,也是不可或缺的
目前,雖然刑事辯護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律師權利還是受到一定限制,沒有很好的落實,律師社會價值的體現還是有限,但并不能否認這種價值對公權力機關的制約。比如我國2012年開始逐步推行非法證據排除制度,開始我也認為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沒有實質性的效果,因為在實踐中被排除的非法證據比例太低,但通過長期的工作發現這種制度在實踐中雖然沒有導致非法證據足夠被排除,但是它在制度設計上賦予了律師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律師可以調閱錄像,可以在庭審中要求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這樣給偵查部門一定的制約,形成倒逼偵查部門在審訊等取證活動的規范,也能夠體現出司法的進步與文明。
對于我國刑事訴訟法提出檢察機關、偵查機關在取證時應當全面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既要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也要收集有利于被告人證據。學者認為這種制度設計沒有價值,比如陳瑞華教授認為規定公訴機關設定這種義務,他不會去往這個方向去調取證據,但是在實踐中我們發現這種制度設計并不是沒有價值,如果存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據,公訴機關不去提取,在法律上對他就會產生風險,形成一定心理負擔。如果沒有這種法律規定,比較客觀的偵查人員、比較客觀的公訴認,在偵查、公訴過程中發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據,在提取相應證據的時候反而會有一定的責任風險,會缺乏法律依據,有可能受到單位領導同事的指責,甚至會產生相應的法律風險。但是在制度設計上,要求偵查人員和公訴人有全面取證的義務,他們提取有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這種證據就有了制度依據。因此,無論現行刑事辯護制度在實踐中對公權力制衡機制所起到的顯性作用的大小,刑事辯護制度的存在,刑事辯護律師在工作中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程序正義的作用是不容忽略的,也是不可或缺的。這就是我們刑事辯護制度的第二大社會價值對公權力機關的權力制約,避免其膨脹和異化,避免司法權傷害社會。
四、刑事辯護制度的第三大社會價值,能夠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雖然可能會導致偶然的罪犯逃脫制裁,但總體上利大于弊
(一)刑事辯護制度下,刑事辯護律師介入刑事訴訟,能夠減少錯誤案件被追訴,平衡控辯雙方
由于偵查部門以及公訴部門均是國家機關,行使的權力是由專業的偵查員以及檢察員行使相應職責,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一方沒有公權力背景,作為普通的公眾,是沒有能力對抗國家機關專業的工作人員的。鑒于這種情況,偵查人員以及公訴人員所履行的主要職責是發現犯罪、指控犯罪,而法院是居中裁判,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相對弱勢的一方,一旦力量不平衡,技能不平衡,將會導致弱者一方蒙受冤屈,因此辯護律師的介入個案是能夠對錯誤追訴、錯誤指控,進行相應的平衡。
(二)辯護律師的介入,與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形成對沖
我們說到偵查人員和公訴人員往往受其工作職責的限制,立場必有其偏頗性,當然律師的立場也是如此,也是占到其當事人的視角。控辯雙方各有立場,站在自己的角色,這樣恰恰可以形成相應的制約,保障中立的法官能夠公平公正的處理案件,能夠兼聽則明。確切的說,辯護律師的介入可以與公訴機關的指控,偵查機關的偵破案件形成一種對沖模式,這種對沖相對而言可以減少錯案的風險。律師辯護中并不否認有可能導致有犯罪的人逃脫法律制裁,但這種情況終究是小概率事件。畢竟在我們的訴訟模式構造上,辯方的能力,包括被告人以及辯護人,雙方力量的相加,往往是不足以對抗強大的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的,因此刑事辯護律師對于公訴機關形成了一種對沖、平衡機制。
(三)辯護律師的介入更符合刑事訴訟構造無罪推定的實施,有利于法制進步和社會穩定,部分錯案是司法無法回避的成本
相對來說,導致犯罪者逃脫制裁是小概率事件。刑事訴訟構造在價值上傾向于無罪推定,就是寧可放縱犯罪也不能錯誤追訴,它的價值理念可能是存在一定的爭議。但是總體來說,錯誤放縱往往僅是對一個罪犯的放縱,其在被追訴過程中所遭受的經歷,也導致他在逃脫法律制裁之后,未必會繼續從事危害社會的行為。與之相反錯誤的追訴,它的危害往往是雙重的,第一種危害是錯誤追訴,往往伴隨著錯誤放縱,因為抓錯人了,導致真正的罪犯逃脫法律制裁;第二種,從錯誤放縱和錯誤追訴兩者來看,錯誤追訴肯定是為國家機關制造敵人,因為他蒙受不白之冤,無論本人還是其家人,均會對國家機關持敵視態度,被錯誤放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不至于加重對國家機關和社會公眾的敵對態度。因此,目前刑事訴訟的價值傾向于無罪推定。
當然,這里面有一個尺度的問題。就是刑事訴訟法在設計證明標準時,對于保障權利和打擊犯罪兩者如何去均衡。如果過度打擊,不注重保障權利,將為社會制造敵人;如果過度考慮權利保障,不注重打擊,將是放縱犯罪。兩個維度如何進行調控、進行調整,這是一個需要長期在司法實踐中、在立法中進行研究變化的問題。但是我們不能否認,在一定程度上無罪推定是顯然有利于整個法制進步和社會穩定的,部分錯案也是司法無法回避的成本。
五、刑事辯護制度的第四大社會價值,夠促進司法共同體專業水平的提高,從而有利于打擊犯罪,有利于公民權益的保障
(一)刑事辯護律師的水平和偵查、公訴機關的水平是相輔相成的,相互促進的
某一地區的刑辯律師能力較強,它的公訴水平也會相對較高,某一地區的公訴人業務水平一般,它的辯護律師的水平也是一般。因為作為兩種對抗性的角色,水平上往往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一名公訴人,如果在指控案件中屢屢碰不到激烈的對抗,沒有真實的對抗,他對于案件的準備,卷宗的準備,就會疏于提前做認真的準備,在日常的提升中也會相對疏于要求,因為在沒有對抗的情況下,也就沒有相應的壓力,同樣作為辯護律師也是如此。因此有了刑事辯護制度,有了辯護律師介入刑事訴訟。基于對抗,它顯然能夠提高公訴機關指控犯罪的能力,與之相應在偵查機關,由于辯護律師的介入和偵查機關提出不同意見,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甚至這種辯護一直延伸,再到審查起訴階段,到審判階段,在偵查機關出現了瑕疵,將有可能成為辯護律師行使辯護的有力依據。偵查人員的水平在辯護律師介入情況下,也是基于對抗而會逐漸提高。同樣,辯護律師也是在與偵查部門和公訴部門進行業務交流中水平逐漸的提升。
(二)刑事辯護制度同樣促進審判機關水平的提高
對于審判機關而言,有著高水平的指控機關和高水平的辯護律師,同樣有利于審判機關的水平提高。90年代的末期,一個刑事案件的判決書可能只有3至5頁,但到2010年左右,一份刑事判決書基本上二三十頁、三五十頁,動輒過百頁的判決書也是十分正常,它的內容無論對于證據的分析,還是對判決的說理,都是有巨大的進步。這種進步一是法院自身審判說理要求的提高,同時也在于控辯雙方水平的不斷提高。這種水平的提高,大家對法律的認識都進一步深化,案件事實的分析更加透徹,因此對于辯護律師而言,介入到刑事訴訟過程中,可以起到所謂的鯰魚效應。對于公安、檢察以及審判機關水平,都是可以起到促進和提高作用。眾所周知的辛普森案就是基于偵查人員在偵查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最終導致辛普森獲得了無罪的判決結果。該案讓多少警察、檢察官注意到程序的合法性問題,從而避免類似低級錯誤的發生,因此錯案也能夠推動經驗和能力的提升,辯護律師的成功可以提升偵查機關和指控機關的經驗。偵控審的水平不斷提高,也就意味著發現犯罪、打擊犯罪、避免錯誤放縱以及錯誤追訴的能力在提升,也就更有利于司法機關打擊犯罪與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維護整個社會的穩定。
?六、刑事辯護制度的第五大社會價值,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公眾對司法機關的質疑,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緩解社會沖突
(一)辯護律師的介入可以減少對司法機關的猜疑,推進案件進展?
刑事辯護制度可以推動刑事制度的推行,如我們刑事訴訟的認罪認罰制度,它的目標是進行繁簡分流,讓簡單的案件盡少地占用司法資源,讓司法機關能夠把有限的司法資源集中用在疑難復雜、爭議較大案件上,這是一種合理的制度設計以及制度進步,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往往不會輕易聽信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建議,因為訴訟不同的角色分工導致,但是往往會傾向于聽取律師的建議。律師介入案件通過認真審查發現案件認罪認罰,更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個時候相對容易說服案件的當事人。因此,辯護律師在個案中是能夠正確引導案件當事人,確保它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從而對司法機關所作出的決斷,增強相應的認同度。另外有些案件固然存在爭議,但是由于辯護律師的介入,也會導致當事人對司法機關的敵對情緒有所緩解。在一些爭議案件中,他經歷過律師的充分辯護,即使律師的辯護意見沒有獲得采納,但在整個過程中,他能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已經得到充分的維護,得到充分的尊重,只是在證據上最終產生了對他不利的后果,即使他內心對于結果仍然心有不甘,但是相對來說,隨遇而安的心理也會產生,不會因為自己的辯護權利沒有得到保障,對司法機關的判決產生強烈的抵觸。若沒有律師對證明標準進行分析,給出最優方案,當事人可能會對自己的行為一直堅持客觀事實上的辯白,最終有可能會獲得一個相對較重的判決,因為證據上確實無法證明存在著沒有犯罪的任何合理懷疑,一個必然被判處實刑的結果有可能導致持續的信訪,以及對公權力的不信任進而對抗。
(二)刑辯制度的介入倒逼司法機關說理,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在實踐中,我們辯護律師的介入倒逼司法機關注重說理,以審判機關為例,律師提出了相應的辯護意見,司法機關不予認同,至少要做出相應的回應。前面我們談到刑事判決書,從90年代到現在篇幅明顯增長,而且不僅是頁面增加,實質性的內容確確實實也增加了,這和辯護律師介入案件控辯審都要展開案情的論述,推動法院說理是有直接關聯的。法院在辯護律師的推動下,注重說理所產生的結果,自然而然讓犯罪嫌疑人更加認同法院的公信力,另外基于律師的辯護也能夠讓社會公眾看到案件的全貌,達到增強判決公信力的效果。
從律師角度對于某些案情的披露,無論是否從審判機關和公訴機關的視角來發表意見,無論是否有不同意見,社會公眾也均會有一定的辨別能力,通過從控、辯、審三方發出的聲音,最終也會對司法機關的判決作出理解。
七、刑事辯護制度的第六大社會價值,能夠推動法律的進步,推動學術的進步
(一)學術和立法不能脫離實踐
簡單的說,無論結果好壞的案例,均能夠催生好的法律。首先,學術和立法的進步,要依靠法律實踐。法學研究以及立法從移植國外的立法發展到運用本土資源,通過實踐來不斷的完善立法構造,理論的來源歸根結底還是來源于實踐。從西方國家移植的法學理論,也是從西方國家的理論實踐中不斷總結的,不是空中樓閣,也不是學者脫離實踐拍腦門設計出來的制度。
刑事辯護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基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視角,在辯護中有可能形成好的案例或者壞的案例,說壞的案例是對于不該逃脫法律制裁的人逃脫了法律制裁。這種情況下亦有可能促進立法的進步,立法對問題進行填補。我們刑法修正案增設騙取貸款罪,實際上是立法機關對刑法所設置的罪名疏漏做出了一個明顯的填補。在修正案增加這個罪名之前,有很多銀行貸款是被借款人采用騙取手段獲取的,獲取之后他確實是投入相應的生產或者其他的經營活動中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由于貸款數額巨大,包括它的用途和實際貸款時向銀行承諾的用途不一致,導致風險增大,銀行遭受損失所產生的社會危害。如果不把它作為犯罪打擊,將不利于保護金融機構的權益和金融秩序,但若一概作為貸款詐騙進行打擊,將導致過度追訴,和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貸款詐騙等同論之有悖于公平公正。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逐漸推動了立法的進步。同樣以往刑法規定的投機倒把罪、流氓罪等罪名,隨著社會的進步,逐漸予以取消。
(二)刑辯律師基于尋求法律漏洞,推動學術及立法的進步
立法的變化,有的是基于社會的發展,有的是基于在訴訟中發現了問題,事實上對于刑事辯護律師而言,往往是法律漏洞的尋求者,只要尋求到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我們就可以做出根據罪刑法定不構成犯罪的辯護,只要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我們就可以根據證據規則為被告人提出無罪辯護的意見。如果法律漏洞被辯護律師在個案中利用,屢屢出現這種情況,就會引起立法者的關注,立法者就會考慮到根據實踐動態對立法進行調整。由此,刑事辯護制度通過辯護律師就起到了促進法律學術進步和立法進步的目的。
事實上在西方國家也都存在這種情況,比如美國的非法證據排除,它實際上就存在過擴張以及近期的適度收縮的情況,不斷在打擊犯罪、保護被告人權益兩個方面進行適度的調整,切實實現刑法打擊犯罪,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兩個目標,達到能夠有效合理的配置的目的。
以上六點是我能夠考慮到的刑事辯護律師的社會價值,也就是刑事辯護制度的社會價值。
綜上所述,辯護律師是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力量,律師的權利不被保障和落實,國家機器的法制鏈條就會出現斷裂,社會的運行將出現混亂,社會將會出現停滯和倒退。因此我們作為刑事辯護律師,要了解到自己通過刑事辯護制度的落實,對于我們的社會起到了立法進步,起到了保障公眾社會安全,起到了減少冤假錯案等等作用,對自己的職業也應當充滿足夠的自豪感,以上就是今天我和大家交流的全部內容,謝謝大家的收聽。下面歡迎孫律師點評并予批評、指正。
【點評部分】
主持人:非常感謝單玉成律師的精彩分享。下面有請孫振興律師進行點評!
孫振興律師
1、通過聽單律師講座,認為單律師講的非常精彩;
2、刑事辯護有很多類型的講座,但大多講座的內容非常窄,比如說怎么去閱卷、怎么去發問、怎么去質證、怎么去辯論,這是技能層面的問題,歸結起來是我們刑辯律師術的問題。單律師講的是另外一個層面,是道的問題。術的問題,通過努力可以解決。道的問題解決就很難,作為一名刑辯律師要想把刑辯事業做好,既要有道,又要有術;
3、這幾年我們刑辯的事業非常紅火,刑辯律師的水平也越來越高,但存在一普遍情況,刑辯律師面對司法機關、公訴人時,還是弱了一點,我一直在反思這個問題。今天通過單律師講解,我總結兩點自己的感悟。一是我們刑辯律師自身的心態或者職業定位的問題;另外一個就是我們沒有這種職業的榮譽感;通過單律師的講解,我們刑辯律師要增強信心,通過以上六個方面來調整我們自己的心態,增加職業的榮譽感,提高我們的刑辯技能,然后為我們的當事人更好的去提供法律服務。
以上是我聽了單律師分享的感受,有不足之處請大家多多指教!
主持人:非常感謝孫律師的精彩點評,下面有請于小強律師進行點評。
于小強律師
[if !supportLists]1、[endif]特別感謝單主任精彩的分享,感謝孫律師獨到的點評,我非常受益;今天講座的主題比較理論,不像講案例等主題更加容易受到大家的重視,但是我認為在我們上海刑事論壇系列講座的開始講的這個問題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方向明確了,我們前進路上才會更加的一帆風。如單律師所講,一名刑事辯護律師,自己都不清楚自己工作的意義說不過去。我贊同孫律師關于道和術的說法,一切的辯護手段辯護技巧都是術,知道自己為何而辯,才是刑事辯護最大的道,也就是為何而辯比如何去辯更加重要。刑事辯護制度的社會價值問題的重要性,有利于我們認識到自己作為一名刑事辯護律師的價值,有利于提高我們自己的成就感和幸福感。
2、研究刑事辯護制度的社會價值也會反過來影響我們對于工作的一個責任心,會讓我們在案件處理中面臨壓力時,更加的堅韌不拔。因為刑事案件除了法律風險比較高,壓力比較大以外,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感覺刑事辯護律師在現在的體制下所起的作用太小,容易感受到無力感和挫敗感。
3、對于非律師的朋友來說,今天的課程能夠更好的去理解刑事律師。有一些刑事案件的辯護律師會被社會輿論所非議,甚至面臨著人生的危險。通過本課程他們能夠知道刑辯律師的價值及作用。
?4、單主任講到社會保障機制、權力制衡機制等六個方面的社會價值,講得很全面透徹。我認為最核心是減少冤假錯案機制,當然這個對我影響也非常大。如全國律協會議上所言,最能代表律師形象的應當是刑事辯護律師。我認為辯冤并不僅僅是為了防止無罪的人被判有罪,也是防止罪輕的人被判重罪,還要防止司法機關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侵害,而訴訟權利的侵害又很容易導致當事人實體權利受侵害。講一下我剛辦理的一個案件,公安以盜竊數額30萬立案偵查的,嫌疑人老婆已經懷孕了,就決定把孩子打掉,問我的意見,當時我確實要承擔很大的壓力,因為我并不能保證定性一定會改。經過多次商討,還是頂著壓力,讓其再等一段時間。最后法院判的是職務侵占,刑期是10個月,孩子也順利出生了。不敢說該案的定罪量刑跟我們律師有多大關系,但最起碼沒有辯護律師制度,沒有辯護律師,這個孩子是不可能出生的。
5、辯護律師制度應當更好地發揮應有的價值。我國現在的刑事辯護制度還是存在很多缺陷與不足的,國家應當在立法、司法等機制上保障和完善一個刑事辯護制度,保障律師及辯護律師的各項訴訟權利。一是要保障律師的會見權,律師的會見權實際上會受到阻礙,并不像法律所寫的那么美好。之前辦理的詐騙案,犯罪嫌疑人將近兩周都不能會見,公安機關連續提審了20多次,后來我們也了解到承辦人實際一次提審也就問了幾句話,其他的時間就在那干坐著,目的就是為了不讓律師會見。還有最近在金山辦理的一個案件,是一個普通的刑事案件,看守所要求會見必須要公安機關同意,否則就不予安排,我們找到公安機關,經過同意以后我們才見到人,這是赤裸裸的違法;二是刑事辯護制度應當充分保障律師的調查取證權。眾所周知,調查取證的風險實際上是非常高的,手續也非常的繁瑣。導致很多律師,甚至包括一些知名律師都不敢輕易去調查取證,這也是不利于裁判的公正的;三是應當保障律師充分的辯論權,在審判實踐中往往以雙方各自發表公訴詞和辯護詞而告終,兩輪多輪辯論都不多見,檢察官、法官實際上并不注重保護律師的辯論權。有些法官檢察官訴訟觀念是滯后的,他們相互配合,相互協調,時常打斷辯護人辯論權。
6、除了要保障刑事辯護制度發揮應有價值,還需要我們刑事辯護律師有所擔當。我們作為刑事辯護律師,應當更加專業化。專業化才能夠不斷提高我們的能力,只有專業化才能夠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幾個階段,以及在發問、質證、辯論等各個環節,更好地為當事人辯護。能夠精準的抓住辯點,充分利用刑事程序,準確地提出定罪量刑的意見,才能夠爭取最好的案件結果,充分發揮律師的辯護制度的作用。
我的發言到此結束,再次感謝單主任和孫律師公益分享,感謝大家收聽。
首發日期:201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