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在兒童節前夕發放了《兒童權利公約》,我和朵朵爸爸閱讀后都深有感觸。權利公約里提到的兒童權利多達幾十種,其中最基本的權利可以概括為四類: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公約著重強調了兒童參與權,并將其劃分出八個階梯,階梯等級越高,兒童參與程度越高。對照這個階梯,朵朵在家庭活動中的參與程度應該主要集中在第四階梯上。即:成人決定一些有關兒童的事項或計劃后,讓兒童了解他們為什么要做這些事情,他們可以決定是否參與。
舉個小例子。在過去的這個兒童節,朵朵爸爸很早就計劃的活動內容是帶朵朵跑步,但是并沒有直接告訴朵朵,擔心她會拒絕。兒童節那天,我們帶朵朵去運動超市,爸爸告訴她要送她一套跑步裝備作為禮物。朵朵看到貨架上很多漂亮的運動衫特別的開心,要求自己來選。當她試穿衣服的時候興奮不已,主動問爸爸什么時候帶她去跑步,爸爸也順水推舟的告訴她周末的早晨天氣涼爽,是最適合跑步的天氣了。3號早晨朵朵在爸爸的帶領下完成了她的第一個1公里跑步,用時9分18秒。
爸爸希望朵朵能通過跑步有一個健康的體魄,鍛煉出堅強的意志和永不言棄的精神。爸爸通過這樣的方式引導朵朵開始跑步可以說是我們對朵朵教育過程中的一個很成功的案例。現在對照公約我和朵朵爸爸知道,只有給予孩子充分的參與權,才會調動孩子對事情的積極性。學習了公約我和朵朵爸爸現在心里更加有底了,在她今后的生活中,我們知道要根據她的年齡特征給予她適當的權利。我們的目標就是逐步讓她在與自己有關的事項中達到最大程度的參與,使她不斷認識和提高自己處理各種問題的能力,逐步成為一個在個性,才智和身心等方面充分發展的健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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