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黑蔡說法”
Q:PPP不就是原來的BOT嗎?
A:NO!!!
BOT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是指政府部門就某個基礎設施項目與私人企業(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私人企業來承擔該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融資、建設、經營與維護,特許期屆滿,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將該基礎設施無償或有償移交給政府部門。BOT投資方式的一個很顯著的特征就是“權錢交易”:政府賦予私營公司或企業對某一項目的特許權,由其全權負責建設與經營,政府無需花錢,通過轉讓權利即可獲得一些重大項目的建成并產生極大的的社會效益,特許期滿后還可以收回項目。
PPP和BOT模式都是解決政府財政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上投資資金不足的融資模式,其共同特點是可以把民營資本和國外資本引入當地基礎設施及城市公共事業建設。那么兩者究竟有哪些差異?以下將以兩個典型案例來分析PPP模式與BOT模式之間的區別。
一、北京地鐵四號線(PPP模式)
作為國內第一個采用PPP建設的項目,北京地鐵四號線的投資建設分為A、B兩個獨立的部分,A部分包括洞體、車站等土建工程,B部分工程包括車輛、信號等設備資產。
從項目結構上說,(1)本工程建設A部分投資額約為107億元,約占項目總投資的70%,由北京地鐵四號線公司負責投資建設;B部分投資額為46億元,約占四號線項目總投資的30%,由通過市場化方法組建的PPP特許經營公司負責投資建設 、經營和管理,實施特許經營。(2)4號線項目竣工驗收后,特許經營公司根據與四號線公司簽訂的《資產租賃協議》,取得A部分資產的使用權。特許經營公司負責地鐵4號線的運營管理、全部設施(包括A和B兩部分)的維護和除洞體外的資產更新,以及站內的商業經營,通過地鐵票款收入及站內商業經營收入回收投資。(3)按特許協議約定,特許經營期為自試運營開始后30年。特許經營期結束后,特許經營公司將B部分項目設施完好、無償地移交給市政府指定部門,將A部分項目設施歸還給四號線公司。
從股權結構上說,PPP特許經營公司為北京京港地鐵有限公司,是由京投公司、香港地鐵公司和首創集團公司按2:49:49的出資比例組建。 地鐵4號線實施PPP模式,不僅是為了解決融資問題,更深層的目標是引入先進的管理機制,打破行業壟斷,提高行業效率,通過產權的變化帶動體制機制的變化。因此,從理論上來講,應由具有技術和管理優勢的香港地鐵公司作為特許經營公司控股方,會更有利于其積極性的發揮。但是由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特許經營公司應是中方控制企業,港鐵持股比例不得超出50%。
二、廣西來賓電廠(BOT模式)
該BOT建設項目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引進法國電力國際和阿爾斯通,總投資為6.16億美元,其中法國電力出資15%,阿爾斯通出資10%,項目融資75%。項目特許經營期為18年,其中建設期為2年9個月,運營期為15年3個月。 特許期滿,BOT項目公司將電廠無償轉移給廣西省政府。
三、區別
上述兩個典型案例最明顯的區別在于:
1、 項目公司股東類型不同。地鐵四號線項目公司股東包含政府方(京投公司屬于國有獨資企業)和社會資本方;而廣西來賓電廠股東不包含政府方。
2、 政府扮演的角色不同。地鐵四號線的建設中,政府不僅是特許經營權的授予者,更是項目建設的合作伙伴,需要按照約定的風險分擔機制對項目建設承擔一定的風險;而后者建設中,政府方僅作為特許經營權的授予者,項目建設的風險則完全交由項目公司承擔。
3、 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的關系不同。在地鐵四號線的模式下,雙方之間并不是簡單分享利潤,還需要控制私營部門可能的高額利潤,即不允許私營部門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形成超額利潤。而在后者模式下,公共機構和民營企業之間更多的是一種“不平等”關系,缺乏有效的相互協調機制,雙方主體過分追求自身利益。
可見,BOT模式向PPP模式的轉變主要體現在:
(1)政府與社會資本的關系:由博弈關系變為合作關系。即政府通過對項目公司的參股與社會資本方進行合作,兩者具有一致的項目目標;
(2)項目運作模式:PPP中的社會資本方參與到項目的前期論證;
(3)政府采購對象由資產轉化為服務;
(4)風險分配機制: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
以上幾種區別使得PPP與BOT有各自的優缺點:
總之,PPP雖然是一種模式的創新,越來越多的政府方或社會資本方也相繼采取這種模式進行項目的建設、運營等,但并不表明PPP是萬能的,具體選擇哪種模式需要結合項目實際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