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政策從2017年開始施行。那么,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2017年以前就已形成了無形資產的,在2017年至2019年期間,能否也可以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呢?
如,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6年進行A、B兩項研發活動,A研發項目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已在2016年11月份形成無形資產,B研發項目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2017年2月份形成無形資產。A、B兩項研發活動是否均可以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還是只有B研發項目可以享受此項提高加計扣除比例的優惠呢?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明確,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當然,享受該項政策的研發費用具體范圍等均應符合允許加計扣除的規定。
考慮到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政策執行期限為三年,而無形資產攤銷涉及多個年度,為提高政策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進一步明確: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無形資產,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攤銷費用,可適用《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無形資產,既包括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形成的無形資產,也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形成的無形資產。只要是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無形資產,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攤銷費用,均可以適用提高加計扣除比例的優惠政策。
例1:甲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5年7月通過研發形成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為100萬元,攤銷年限為10年。假設其計稅基礎所歸集的研發費用均屬于允許加計扣除的范圍,則其在2015年度按照當時的規定可稅前攤銷7.5萬元(10萬/12×6×150%),2016年度按照當時的規定可稅前攤銷15萬元(10萬×150%),2017年度和2018年度以及2019年度每年均可稅前攤銷17.5萬元(10萬×175%)。
例2:乙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8年1月通過研發形成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為100萬元,攤銷年限為10年。假設其計稅基礎所歸集的研發費用均屬于允許加計扣除的范圍,則其在2018年度和2019年度每年均可稅前攤銷17.5萬元(10萬×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