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之鑒定意見的質證,維護合法權益
一、?定義
工程造價鑒定意見的質證,是指在法庭或仲裁的主持下,訴訟雙方針對工程造價鑒定意見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解釋、質疑、辯論的活動或過程。
二、?質證階段
工程造價鑒定具有鑒定周期長、鑒定費用高、鑒定內容專業程度高等特點,且鑒定過程需要當事人、法院與鑒定機構之間保持密切溝通、配合,為了能夠更高效地形成鑒定意見、查明工程造價這一關鍵事實,法院通常會分兩個階段組織當事人對工程造價鑒定意見進行質證,即鑒定意見征求意見稿質證階段和鑒定意見定稿質證階段。
三、?質證要點
主要圍繞鑒定程序與鑒定內容兩部分。
3.1 對鑒定程序的質證,主要關注鑒定材料是否經過充分質證。鑒定材料涉及工程量及工程價款的確定,對鑒定意見有決定性作用。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33條、34條。另外,對于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的資質問題也要關注。
3.2 對鑒定內容的質證,主要關注鑒定范圍、鑒定方法、鑒定意見的論證。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31條、33條、36條。
四、?兩個特殊制度
4.1 鑒定人出庭制度。鑒定人出庭制度讓當事人當庭就鑒定意見中的問題或鑒定意見中未能反映但與鑒定有關的問題進行質詢或反駁。
4.2 專家輔助人制度。專家輔助人制度則彌補當事人在專業知識領域質證能力的不足,專家輔助人的詢問,也為法院判斷鑒定意見的客觀性、可靠性提供了參考。
五、?律師建議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對專業性要求較強,當發生爭議時,建議委托專業人員參與解決。如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百度查詢“張富洲律師”,與本律師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