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離婚時,當你覺得自己是全天下最倒霉的人,殊不知,有成千上萬的人跟你一樣,都在認為自己是最倒霉的人,怎么攤上了全世界最倒霉的事。據不完全統計80后的離婚率已突破60%,包括在民政局協議離婚以及通過法院訴訟離婚。在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最大的分歧一般在財產分割上,而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最大的財產就是房產了。
今天我們來討論下: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及子女名下,離婚時該怎么分割?
一般情況下,產權證上有孩子的名字,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因處理的財產涉及第三方的利益,除非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一般都建議當事人另案起訴,案由為:共有物分割糾紛。
共有物分割:是指共有人將共有物從共有的狀態通過分割的方式轉化為各共有人單獨所有,由此引發的糾紛叫做共有物分割糾紛。共有物分割方式有很多種,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的,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分割:
1、實物分割,進行這種分割的前提是共有物是可分物,分割后不得損害共有物的價值,實物分割后,各共有人取得自己的應有部分。
2、變價分割,即拍賣或變賣共有物后對所得的價金由共有人按份額比例分配。
3、作價補償,由其中某個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該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補償其應有部分的價值。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0條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房產如何分割進行了規定,首先由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進行協商,如不能協商一致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法院在分割共同房產時,對于孩子的份額是如何分割的呢?我們一起來看下面兩個案例:
案例一:
原告俞某與被告許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96年8月7日登記結婚,于2000年11月2日生育女兒許某某。2002年2月18日,上海申馬房地產實業公司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許某、俞某、許某某簽訂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乙方向甲方購買上海市閔行區東川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房屋建筑面積為91.04平方米,房屋總價款為205,841元,其中貸款金額90,000元,債權履行期限為2002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2日,于2002年4月1日取得該房屋房地產權證,登記權利人為原告俞某、許某某和被告許某。2016年7月25日,原告俞某訴被告許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6年9月2日調解解除原告俞某和被告許某的婚姻關系。
后原告俞某、許某某又向本院提出訴訟,要求依法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1、登記在原被告三人名下的上海市閔行區東川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所有權歸原告俞嵐、許某某所有...。
被告許某辯稱,對房屋產權情況無異議。東川路房屋是原被告三人共同共有,華寧路房屋是原告俞某和被告許某兩人共同共有。
法院認為,本案系爭房產之一上海市閔行區東川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系原告俞某和被告許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登記權利人為原告和被告三人,基于該房屋登記狀況及對購買該房屋貢獻,該房屋宜由原被告三人平均分得,該房屋價值本院參考估價報告予以確定...
案例二:
原告姚某與被告胡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1988年5月1日登記結婚,婚后于1991年10月23日生育被告姚某某,2008年8月10日,兩被告胡某、姚某某與上海仲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了位于上海市松江區泗涇鎮泗陳公路XXX弄XXX號1—3層房屋,房屋總價為2,313,585元,其中首付款703,585元,由原告姚某與被告胡某支付。2010年6月18日,上海仲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系爭房屋交接給被告胡某、姚某某。2011年2月,經核準,該房屋的權利人登記為被告胡某、姚某某。原告姚某與被告胡某于2018年2月1日經法院判決離婚。
后原告姚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依法分割上海市松江區泗涇鎮泗陳公路XXX弄XXX號XXX-XXX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含裝修裝飾、電器等,系爭房屋歸二被告所有,二被告支付原告房屋50%份額的房屋折價款。
被告胡某、姚某某共同辯稱,同意對系爭房屋進行分割。根據物權法,房屋登記在二被告名下,應該先由二被告均分;且在購房之初,系爭房屋就是贈與給被告姚某某的,只是考慮到支付房款需要銀行貸款,所以才寫上了被告胡某的名字。在原告與被告胡某的分割上,應當考慮貢獻和過錯,被告胡某的貢獻遠遠高于原告,且本案系離婚糾紛的延伸,根據徐匯法院對原告與被告胡某婚姻過錯確定了4:6的比例,在財產分割時應當按照這個比例進行分割。
本院認為,本案中,系爭房屋系被告胡某、姚某某在2008年8月10日向上海仲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盡管登記在被告胡某、姚某某名下,仍然是在原告與被告胡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被告胡某所支付的房款均系夫妻共同財產,故系爭房屋應當由原、被告三人共同共有?,F原告與被告胡某已離婚,原告與被告胡某之間已喪失共有的基礎,故原告要求分割系爭房屋,本院予以準許。
關于系爭房屋的歸屬,原告在庭審中要求房屋歸二被告所有,二被告表示同意,明確房屋由二人按份共有;同時二被告要求原告所享份額歸被告胡某所有,由被告胡某支付原告相應折價款,原告也同意此種方案,對此,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原、被告三人在系爭房屋中所占的份額,本院認為,系爭房屋系原告與被告胡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所支付的首付款系夫妻共同財產,直至離婚前,系爭房屋的貸款也均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支付,被告姚某某并未參與出資,也并未參與還貸,故本院綜合考慮系爭房屋的房款支付情況、原、被告貢獻大小、原告與被告胡某在離婚糾紛中的過錯情況、原告與被告胡某離婚后的貸款歸還情況以及系爭房屋的市場價值等因素,酌情確定系爭房屋歸二被告按份共有,被告姚某某享有15%的所有權;被告胡某在繼受原告的所有權份額后,享有85%的所有權,同時被告胡某支付原告系爭房屋折價款2,800,000元。關于二被告抗辯系爭房屋登記在二被告名下,應該先由二被告均分,且原、被告購房之初就是贈與給被告姚某某的意見,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從上述兩個案例來看,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及子女名下,或者夫妻一方及子女名下,則為夫妻雙方與子女共同共有,在進行分割時,法院會有兩種不同的裁判:
1、一種是直接基于房屋登記狀況,判決為各三分之一,孩子的份額仍舊保留在房子中,夫妻雙方其中一方所享份額歸另一方所有,由獲得該份額的一方給另一方相應折價款。
2、另一種裁判,法官會考慮孩子在購買爭議房屋時未參與出資,也并未參與還貸等情況,綜合考慮系爭房屋的房款支付情況、原、被告貢獻大小等,行使其自由裁量權確定孩子低于三分之一的份額,剩余份額由夫妻二人均分,獲得份額的一方給另一方相應的折價款,孩子的份額仍舊保留在房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