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開會的時候,人力突然提出開始統計早晨9點未到公司的遲到的同事,要求大家以后9點務必到公司,不能像以前那樣卡點到,結果卡不準就遲到了,特別是遲到15分鐘以內的。
查考勤我認為是對的,但是考勤制度不應該獨立存在。
考勤制度應該考核的是遲到和早退,但是如果只考核遲到,也就是上班,又不管下班,特別是每天都要加班,且加很長的班的情況下,是不是太不公正了。
現在要求遲到要罰款,但是加班是不能少的,每天四五個小時的加班,但是加班費是不能提的。
很多時候,一些同事真的是加班到凌晨,甚至是凌晨四五點,就為了完成工作節點,但是他/她們這么付出了,又有什么回報呢?又不給加班費,早晨多睡一會遲到還要罰款。
聽到都不快樂,那為了不被罰款是不是晚上就要早睡覺了,不能起不來呀,那工作完不成怎么辦?
難道讓人說:完不成就完不成唄,又不是你不努力,是工作太多了,完不成又如何?完成了你遲到了,不但沒有加班費還要罰款。
人力也該思考下,怎么處理更好,而不是只有這么一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