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一個快遞員給我打電話,問我在不在家。我告訴他我在外面參加活動,一時半會回不去。于是他約周六送過來,說是很重要的文件。
周六下午我又有活動,于是上午給他打電話,他說他下午才送。
我說了我的情況,他問我知不知道是什么文件。我猜是法院的通知書,告訴他以后,他說我可以出去,但家里一定要有人,而且必須知道我的身份證號碼。
周六晚上回到家里,看到快遞果然是福田區人民法院寄來的文件:(2019)粵03民轄終2201號裁定書。
打開一看,是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裁定書駁回了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針對福田區人民法院駁回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而且聲明: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不知道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拿到這個結果會不會去國家信訪局上訪,但愿他們知廉恥,不再做荒唐事。
深圳中院的法官水平很高,寥寥數語就把關系講清楚了。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委托合同糾紛,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的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被上訴人深圳市建之友貿易發展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上訴人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支付采證及辦事費用,被上訴人作為接受貨幣一方,其所在地應認定為合同履行地。被上訴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審法院轄區,故原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p>
看到這個,我內心非常高興,下面就等福田法院的正式開庭通知書了。
俗話說福無雙至,但周六令人開心的事真不止一件,我還在無意中找到和這個案件相關的一些原始材料。之前怕資料丟失,收藏得連我自己一度都找不到了。
我看對方的上訴理由: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被上訴人所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亦無其他合同依據,本案不應被認定為合同糾紛,不應按照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
哈哈,委托書不是合同是什么?還有其他的我就先賣個關子,等到確定開庭時間再慢慢拿出來,啪啪的打臉聲有時候聽起來很爽。
根據對方的一貫作風,我知道,就是開庭審理判決了,他們依然會像攪屎棍一樣胡攪蠻纏,采取上訴等手段。
所以,我已經做好的應對的準備。他們如果再胡攪蠻纏,我一定給他們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