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宋一代,儒家復興,政治開明,科技進步,陳寅恪謂之“華夏文化造極于趙宋之世”。宋代也是城池修筑管理機構與體系較為成熟的時代。雖然為防止地方割據,宋太祖太宗曾下令拆毀江南、荊湖、川峽等各路郡城城墻,但到自景德年間的宋真宗始,面對金與蒙古的軍事壓力,不得不又大興土木,在江淮地區、廣南西路大興土木。據王茂華等人的研究,僅河北東西兩路就有筑城修堡活動達550余次。
北宋初期,土木工匠的中央管理機構是三司修造案(案類似現在的局,還有戶稅案、衣糧案等)。熙寧年間,修造之政劃歸作監,建炎三年作監歸并工部,紹興三年復置,最高長官級別是主簿(事務官,宋時級別并不高),地方上的營繕之事多由經略司、轉運司、安撫司等管理,府州手力、駐守部隊負責。元豐改制后,財政分權,戶部負責劃撥錢物,工部與作監負責工程管理與施工,至此,從上至下,一個較有效率的工程管理體系成型。
宋代官方頒布的工程設計施工規范就是《營造法式》。北宋曾幾次修訂、辦法營造法式,最早的《元豐法式》現在已經不存,現在我們看到的則是李誡在崇寧二年編修的版本。此外,熙寧八年,時任判軍器監的沈括還曾還曾修訂兩卷《修城法式條約》,沒錯,我們學過《夢溪筆談》就是他的著作,沈括本人也是中國歷史上最有名的科學家之一。
負責設計、預算、技術指導的專業領導被稱為壕寨官,軍隊和地方部門都有這個職位。修筑城池之前,府尹之類的責任長官便會和壕寨官等一同到現場勘查,修訂設計方案,并報上級部門批準,現在叫工程論證。得到修訂許可后,則要在城中張文曉示,對民眾說清利害,以減少爭議和阻力。要知道宋代士大夫地位甚高,哪怕是得到許可開筑的城池,一紙彈劾也會使工程叫停。大文豪蘇軾就曾上書阻止宿州拓建外城,并從擾民、預算高、損害環境、豪紳利而貧民苦等理由深入分析利弊,足見當時的人們對建筑活動對社會空間的影響已有樸素而深刻的認識。
工程開始之前,需籌措經費、人力以及建材。上面也提到,經費來自中央和地方政府,人力主要由軍隊和雇傭人夫,而建材也要專人采買、運輸,并由安撫司等負責部門仔細查收,列報清單。主要建材,需要確認符合《營造法式》的標準才能投入建造,城磚之上有責任人番號、窯口號或窯戶姓名燒在內側,以備檢查。工程施工進行中,工部還會派郎官進行檢查,完工后也會派人驗收。此外,日常維護也有規定,地方官負責派專人照管城池,及時維修,并在年終匯報情況。一般的巡視和修補由城池的駐守部隊完成。一些大城,如建康府(今南京),城池會分為幾個責任區,每區有專人巡視。
總體而言,宋朝政府對筑城修城的態度是比較積極的。地方官離職時,需要將城墻狀況如是上報,交接官員也要檢查并上報。負責修繕城池的士兵被稱為“壯城兵”,這些部隊也不允許充作他役,確保施工的勞動力。另外,修筑城池也是官員的功績,修筑有功者加薪升遷。而未能及時修繕城壁,有貪污私吞經費,致死工匠人夫等行為的,也會嚴懲。
有趣的是,宋政府的筑城拓建,也會引起拆遷民屋的問題。那么當時的拆遷費是如何規定的呢?紹興二十八年,皇帝下詔在皇城東面修筑外城,“民居所占,以隙地償之,每楹賜錢十千,為改築之費”(李心傳《建炎以來繋年要録》),也就是說,除了按市價估算房費,每戶還有一萬銅錢補償。別看數字大,南宋錢幣制度混亂,工商業發達導致貨幣需求量巨大,但是由于政府白銀存量偏少,導致銀價不斷上漲,大約2000銅錢才相當于一兩銀子。若以米價為準,1兩可以買到約6石大米,宋石66公斤,1兩銀子相當于人民幣1500元左右,那么這拆遷皇城腳下一戶的拆遷補償費,也就是7500元!
參考:
2009年度河北省社科院科學發展研究課題《中國古代城市外部空間形態演進模式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