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松從縣里被送到東平府里,遇見一個清官,本以為可以伸冤昭雪,但是西門慶到東京中央上層找了關系又把案子壓了下來,清官最后只好把武松的故意殺人改成了為討債互毆,過失殺人,臉上刺了字,發配到了河南省西部,黃河北岸的孟州牢城,相當于現在的無期徒刑,即“義士(武松)充配孟州道”?,F在孟州也沒有改地名,是焦作市屬下的一個縣級市。
武松也自辯是誤傷人命(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從手段上看,迎面給李皂隸臉上一拳,可以認定是故意傷害,但從二層樓上扔到大街上,在已經失去反抗能力的情況下,又兜襠踢了兩腳,能用拳頭打死老虎的人,這樣做可能會被法官認定為是故意殺人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刑事審判分定罪、量刑兩個階段。定罪階段是不問動機的,故意殺人就是故意殺人,只是在量刑的時候可以考慮。律師在給武松做辯護,先爭取到法官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再爭取到緩刑處理,有以下三條理由:
1、李皂隸觸犯《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有自身有重大過錯。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
武松是抓了個李皂隸的現行,是正義行為。
2、武松可以自辯李皂隸的死亡是發生在扭送犯罪分子的過程當中。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p>
3、武松殺人后有能力逃脫而坐等送官,是投案自首的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投案自首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2條的規定: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為投案自首)。
上回書說的是:“那地方保甲見人死了,又不敢向前捉武二,只得慢慢挨上來收籠他,那里肯放松!連酒保王鸞并兩個粉頭包氏、牛氏都拴了,竟投縣衙里來?!?/p>
服務生和陪唱的小姐都拴住了,武松沒人敢拴,是大家簇擁著了來到縣衙,武松沒人攔得住,他是投案自首。
東平府的清官認為武松是個好人,所以更改了案情,改為李皂隸與武松互毆,被武松誤傷致死,救了武松,其實不更改案情,武松也可以被判處殺人罪的最低檔,三年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再判緩刑,《刑法》第九十九條: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清官明知有冤情,卻因為上面官員的壓力,依舊判了武松個無期徒刑,也是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清官也犯法了。
現今社會故意殺人案最終判緩刑比較罕見,但是案例確有不少,不是不可能。另外有一些著名的冤案,就是殺人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本應該當庭釋放,但法官基于辦案機關或者上級領導、機關的壓力,最后改判死緩或者無期徒刑,所謂留有余地的判刑,卻貽害無窮。
2013年11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意見要求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定罪證據不足的,應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定罪證據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疑的,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