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顧名思義,是指自然人收養他人子女的行為。因為收養關系,雙方決定組成血緣關系。各國關于收養的法律規定差異很大。我國根據自身國情,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對收養關系作了詳細規定。那么哪些人可以被收養呢?
哪些人可以被收養?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民法典第1093條的規定,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這三類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因為在上述情況下,未成年人要么沒有父母,要么父母無力撫養,在父母的照顧下很難健康成長,所以才有必要收養他們。
但是,必須明確的是,只能收養未成年人。我國法律認為成年人一般都有獨立生活的能力,不需要被他人收養。即使被收養,也很難與養父母形成家庭關系,不利于收養關系的穩定。因此,我國民法只承認收養未成年人。
民法典:
第1114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收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115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哪些人可以被收養?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