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二審:(2017)蘇05民終100號
一審:(2016)蘇0583民初15188號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27日,王小八入職華廣公司工作,入職時填寫的畢業學校為東某縣職業技術學校、學歷為中專。
2016年5月24日,華廣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解除理由為偽造學歷、填寫虛假資料。華廣公司提供了東某縣教育局出具的證明,證明該縣境內沒有冠名為“東某縣職業技術學校”名稱的學校,“吳本華”也非該縣教育類學校的校長。
華廣公司2007年版員工手冊和2015年版本的員工手冊中規定,提供虛假身份證件、學歷證件、健康證、離職證明等,欺騙公司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09年王小八入職培訓時公司對規章制度部分內容有所涉及。
2016年6月,王小八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華廣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2500元。該委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裁決,駁回王小八的申訴請求。王小八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仲裁庭審中王小八對華廣公司出具的東某縣教育局相關證明不予認可,但未能提供合理解釋予以反證,故仲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