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小孩三年后能就近上個好點的小學,我準備把全家戶口從老家遷到現居地,由此我遭遇了傳說中的“證明我媽是我媽”。具體經過是這樣的。
咱家戶口本組成是這樣的:戶主是我爸,另外還有我媽,我,我的兩個娃(老公沒遷入)。
除了戶主,其余人全部轉遷入現居地。
現居地有一套房,名字是我父母的名字。
月初,我準備好資料先去社區居委會給申請書蓋章,然后到小區所管轄的派出所辦手續。
到了辦事處門口取號處,我說明來意,一個小妹要求我拿出資料先初審:“資料不齊啊,房子是你父母共有,只遷出其中一人,得拿他們倆的結婚證來;還有這戶口本上只能看出你和戶主是父女關系,看不出你和某某某(我母親)的關系。”
“他們是夫妻,我又是他女兒,和某某某還能有什么關系,當然是母女關系啦”我還想爭辯,這不是顯而易見的事么。
“這說明不了情況,得有書面證明”她有條不紊地回答,對這種情況習以為常了“可以去戶口所在地開證明或者用獨生子女證。”
我只得回家翻出壓箱底的獨生子女證,仔細一看,證上登記的名字是我小名,出生日期是農歷的和身份證上的對不上。
沒辦法了,只能回一趟老家開證明去。前后折騰了一個星期,終于把資料弄齊,好在現在實行一站式辦理,當天就把新戶口本拿到手。所以這些只當個小插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