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梁參加公司聚餐喝了點酒,用手機下單找人代駕,代駕公司很快就派單給了司機小劉,小劉在代駕過程中,不慎將小梁的奧迪Q5撞到了護欄上,導致車輛前保險杠,左側大燈受損,愛車被撞,小梁立即酒醒了,找小劉理論,要求小劉賠償,小劉辯稱系小梁的車輛方向盤有異響,且自己是履行公司職務行為,即使要承擔責任,也是代駕公司的責任,小劉的說法有法律依據嗎?
宋敏剛律師認為,首先需要理清車主小梁、代駕司機以及代駕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毫無疑問,車主小梁出于對代駕公司的信任,通過手機下單委托其提供代駕服務,具有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雙方之間形成委托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因此,代駕公司是應該賠償車主小梁損失的。那么,代駕司機與代駕公司之間又是什么關系呢?這點就得看司機與代駕公司之間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者雇傭合同,我認為,無論二者是勞動關系還是雇傭關系,司機是由代駕公司派出的,司機存在重大過錯導致車主損失的情況下,代駕公司均需要先行賠償車主,再根據過錯責任的大小決定是否對代駕司機進行追責。
當然,案涉車輛已經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小梁的車受到的損失可先由交強險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險保險公司理賠,仍不足以賠償的,再由代駕司機或代駕公司予以承擔其余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