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人身安全保護令規定》實務解讀及女性防家暴指南

作者:熊承星律師

昨天下午最高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我一直比較關注婚姻家事領域,所以對于這部司法解釋也詳細看了一遍。下面作簡單評析,供大家參考。

01《規定》最大的亮點之一就是明確、細化了精神暴力表現形式。要知道,家暴分為身體暴力(如毆打、凍餓等)和精神暴力兩類。其中身體暴力不需要經常、持續發生,理論上講即便男方打你一個耳光也算家暴;但精神暴力需要符合“經常性”特征,包括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騷擾,比如經常發短信或打電話等。

那這個“經常性”如何理解呢?沒有明確規定,由法院自由裁量。按普通人的理解習慣即可。

為什么要說上面這個是亮點呢?其實如果從文理解釋角度分析,經常性的“威脅、跟蹤、騷擾”等行為肯定算是精神暴力的,似乎不需要特別強調。但我們要知道,法院、公安這類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時都是“膽小甚微”的,很多時候如果你不給它細化成“辦案指南”這種明確化程度的指導文件的,那“有法不依”可能就不是啥奇怪的事了(后面還會講到這一點)。

02雖說精神暴力也屬于“家暴”,但如果想成功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恐怕法院還是會傾向于認同身體暴力或有身體暴力危險的情形。對于精神暴力這種,除非程度極其惡劣,否則法院也不會輕易下裁定。

03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附帶提起離婚訴訟,它是一種單獨的程序。

此外,從實務角度而言,即便夫妻雙方離婚后,男方如果經常騷擾、恐嚇女方的,女方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已有相關新聞報道)。不過,如果嚴格從法律角度而言,夫妻雙方離婚后其實是不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條件的。因為雙方不再是家庭成員關系,也沒有再生活一起。將其適用到離婚后的情形,法理上而言至少是擴張解釋。也因此,對于離婚后想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院如果不同意也是正常的。

04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提交相關證據。如果證據在公安、醫院等保留的,可以申請法院調查。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證明事項是讓法院相信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

這里的“較大可能性”,是一種證明標準,證據法上稱為“蓋然性占優”(也有學者稱為“優勢證據”或“優勢蓋然性”、“釋明標準”等),一般是一些程序性事項(2019年《民事證據規定》第86條第2款有相關規定)。

那這個“較大可能性”通俗理解是啥意思呢?簡單說就是,法院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經綜合分析后認為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可能性高于50%。

如果還不理解,那再舉例:比如法院收到某女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后,可能會親自詢問男方,而男方則很可能會矢口否認。這種情況下,法院最終根據相關證據進行分析,只要法官心里認為女方陳述的真實性大于男方陳述的,這種程度就屬于“較大可能性”了,法院就可以下裁定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

05要注意區分,法院同意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是“蓋然性占優”,但法院認定家暴事實的證明標準仍然是“高度蓋然性”(《規定》第9條)。

那《規定》中為何會同時出現這兩種不同證明標準呢?

其實不矛盾,也不難理解。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目的是保護可能面臨家暴危險的弱勢群體。如果一直死板、嚴厲要求過高的證明標準(“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是民事訴訟領域最為常見的證明標準,這種證明標準其實已經不低了),那可能會帶來許多不可把控的安全隱患。所以,寧可降低標準也要加大保護力度,這本身就應該是人身安全保護令這種制度設計的初衷。

而在離婚訴訟中,法院認定家暴,需要認定的是過去發生、存在過的事實,而非危險。比如,男方曾經幾十次說要打死女方但一直沒有真正動手的,這種情形下法院可以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但在實際的離婚訴訟中就不太容易認定這種“精神暴力”。因為離婚訴訟中法院認定家暴事實后,一來是可能將其作為法定離婚事由從而判決雙方離婚,二來可能因為認定了家暴事實后對女方有相應的離婚損害賠償。所以,實際的離婚訴訟實務中,家暴的認定并不容易。其證明標準理論上是“高度蓋然性”,實際操作上可能還嚴于“高度蓋然性”。

所以,我們要重點理解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簽發條件。只要女方(少數情況下也可能是男方)存在被家暴的現實危險可能性的,就符合申請條件。但如果這種現實危險沒有轉化為現實的,那還不是家暴,所以在離婚訴訟中不能認定為家暴事實。

只是,如果女方經常性、持續性的面臨家暴危險,那至少在邏輯上確實是符合“精神暴力”的內涵的。但實務中是否能被法院認定,那又是一回事了。

06我在《如何看待詩人余秀華與男友楊櫧策分手事件?》一文中有講過,公安機關對于打架斗毆這類治安案件,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明標準,一般是高于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其實就是刑事訴訟領域的“排除合理懷疑”標準。

關于“高度蓋然性”和“排除合理懷疑”這兩種證明標準在實務中如何理解,我舉個簡單例子:比如在離婚訴訟中,女方提交了報警記錄、醫院診療記錄(顯示是凌晨1點左右去醫院治療)、傷口照片等證據,聲稱其丈夫于XX年XX月XX日對其家暴。在民事訴訟中,證明家暴事實一般要符合兩個要件才能認定,一是女方確實有受傷事實,二是該傷是男方毆打所致。例子中女方所列舉的上述證據只能證明受傷的事實,是無法直接證明男方毆打他這個事實的。要知道,報警記錄只能證明一方報過警,生活中確實有女方因一點雞毛蒜皮小爭吵就報警的(比如男方只打了她一巴掌。當然,理論上而言,打一巴掌也屬于家暴了)。也就是說,如果按刑事訴訟中“排除合理懷疑”標準來認定家暴的話,那女方的主張是不能采信的;但是在民事訴訟中,就本例而言,一般都是可以認定家暴事實的。因為凌晨時分,女方受傷,報了警,去醫院治療,這一些列的證據是可以認為達到了“高度蓋然性”標準的。至于男方否認家暴事實的,需要自己舉出反駁證據,無法證明的,推定女方主張成立。

所以,《規定》第6條列舉的那些證據種類,如果用于申請人身安保保護令是綽綽有余的;但如果是想讓公安依據那些證據對男方進行治安拘留,恐怕在證據數量、證明力度上就要嚴格許多了。

07《規定》另一大亮點是明確規定,離婚案件中,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后,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家庭暴力的,那申請方可以立即再起訴離婚,而不用受“六個月”期限限制。

08《規定》最大的亮點,我認為就是第12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理。

這里有點諷刺的是,其實2016年出臺的《反家庭暴力法》第34條早就有相關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對于人身安全保護令這種法院文書,屬于裁定形式,理論上講,如果男方違反保護令繼續經常恐嚇或威脅女方的,當然是完全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但正如我上面提到的,只要法律條款上有一點不細化、不明確規定的,公安、法院這些機構就容易“束手束腳”,不大容易輕易適用。

我有一個形象比喻,對于這種法律適用問題,公權力機關有時就像牛被按頭喝水一樣,必須三令五申、一點點明確、細化出臺近乎“辦案指南”的操作手冊,才可能有實效。否則一旦落到實務,就完全是另一番模樣了。

刑事手段和治安處罰手段,效果上當然完全不同,對男方的威懾力也不同。以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設計,就算男方對女方家暴好幾次的,就算公安每次都對其進行治安拘留的,也難以因此就認定為其構成虐待罪。但如果憑借這個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那入罪門檻就相對低多了。

這也為廣大女性同胞提供了一種策略思路(下面有細講)

09《規定》的法律解讀部分說完了。這里說一點實務操作方面的建議,廣大女性同胞有必要了解。

? 對待家暴的心態問題:我一直有一種偏見(許多離婚律師也有這種觀點),男人家暴和出軌一樣,只有0次和N次的區別,不太可能中途浪子回頭、改正。如果你作為女性輕易相信男方的鬼話的,那最終的結局極大概率是慘淡收場。

一個男人對女人家暴,絕對是性格問題。這里還不扯啥修養問題。如果說男人面對女人的言語刺激、辱罵等,受不了、忍耐力低的可以回罵(當然,互相罵也是不好的),但也不至于動手打人。打了人,只能說明其性格里有易怒、脾氣暴躁的基因。和這種男人一起生活,嚴重的可能有生命危險,輕的也有人身安全隱患。如果不信,可以在百度或微博輕易搜到相關新聞報道。

女人選男人,哪點最重要呢?我認為是人品。其他的啥物質條件、顏值高低等都是次要的。要知道,脾氣暴躁的男人,無論是分手還是離婚,都容易出現“分手暴力”。那這種暴力會演變到哪種程度,那只有天知道了。

當然,我也知道許多女性是做不到這一點的。畢竟離婚是大事(離婚成本對女性而言確實太高),對于當局者而言,是難以因為一次男方家暴或出軌就愿意離婚的。但道理其實很簡單,只有當女方后面經歷一次次被家暴或被出軌后,才會體會到我上面說的是真理。

? 遭遇家暴或面臨家暴的危險時:

①面對家暴男,吵架時不要和對方繼續爭吵,否則只會助長其暴力氣焰、給自己帶來更大的人身危險。服軟是最佳策略。

②平時要有及時取證的意識。無論是面對對方經常性的言語辱罵還是人身威脅,都可以打開手機錄音或者錄視頻(以備后用)。家里條件允許的話,可以安裝一個監控視頻。

③如果對方對你動手了,比如打你耳光或者拿東西砸你了,要及時躲到房間將房門反鎖或者趁機跑出去躲好,同時立即打110報警,并向父母或親友求助。

④民警趕到后,強烈要求民警對其立案處理。從法律上講,只要男方動手打了你的,你都有權利要求民警按《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依法處罰。其實不需要達到流血的程度。

⑤同時,抽空去法院提交申請,要求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如果這個時候女方還不愿意提離婚、愿意給對方機會繼續相處的,那要求男方出具一份悔過書或者保證書,將家暴事實發生時間、地點、后果等詳細寫清楚,簽字按手印。原件保留好。

⑥拿到法院出具的保護令后,如果后面男方再次出現家暴行為了,一是堅決要求離婚;二是收集好相關證據后及時向公安提起刑事控告,要求公安追求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

注:這部司法解釋的初衷是極好的,但最終在實務操作中會是啥樣子,說實話,我依然是持悲觀態度的。


p.s對于家暴這個社會性癥結,我一直認為,社會上家暴事件層出不窮、難以制止的主要根源在于基層派出所民警沒有從本根上轉變觀念。

其實,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國早就出臺了一籮筐了。奈何基層民警的辦案觀念難以轉變,總將其視為家事。常見的情形是,受害女性報警后,民警雖然出警了,但往往以沒有造成嚴重傷害后果或者將家暴視為“家庭糾紛”為由不予處置。這無疑只會助長家暴男囂張氣焰。

從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方式或渠道而言,可以求助居委會、村委會、婦聯,也可以求助公安,也可以求助法院。法律層面不可謂不全面。但最有效的,其實就是公安民警這一環節。當發生家暴后,最有效、最有威懾力的,其實就是公安依法對其拘留。但就是這個最重要的環節卻在現實生活中變得最為“薄弱”,基層派出所其實沒有完全發揮出應有的當擔和作用。

我為什么說公安才是主要環節呢,有人可能會說,人品才是最主要的,只有男人自覺不對女方家暴才是治本(言外之意,女性挑選好男人才最重要)。但,人品這種東西,可靠么?所以,還是扯淡而已、不切實際。

每當發生家暴事件時,女方自己的父母或者公婆、親友可能都會勸你忍耐,不要輕易提離婚等等。而社會上每次被報道出來的惡性家暴事件(甚至演變為故意傷害罪刑事案件)都是因為這一次次忍耐導致的惡果。

你愿意為了家庭穩定忍耐、不追求其法律責任,但對方會為了你改變么?

我一直相信一點,這世上最不可信的就是人性。

(作者:熊承星律師,中國法學會會員,廣州黃埔法院特邀調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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