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加拿大的憲法(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第11(b)條,任何被公訴方起訴的人有在合理時間內得到庭審的權利。
11. Any person charged with an offence has the right
(B) to be trailed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如果這一權利被侵犯,嫌疑人可以依照憲法第24(1)條,申請Stay of Proceedings (停止所有審訊程序,也就等同于案子被撤銷了)。
這一條,是為了保證嫌疑人得到公正審判而對公檢法系統的效率提出的要求(其實憲法的本意就是保護個人,約束政府機構)。對于刑事犯罪,這一條的必要性是顯而易見的:如果某人受到懷疑被羈押(關于拘留時限還有其它相關條文規定),不能很快得到審理,他/她的自由、名譽、生活將會受到極大的影響。最重要的是,隨著時間推移,證人的記憶開始出現大的偏差,有些證人去世或者失去聯絡,證據丟失等等,都將直接影響最終審判的公正。根據無罪推定原則,一個無辜的人(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的生活有可能被一個拖延太久的案子毀掉。如果某人有一個刑事案件未決,在申請背景調查時,Police certificate上會有記錄(狀態顯示"pending"),那么對他/她找工作、申請移民等都會有很大影響。
交通違規屬省市法規違規,被告的對立方仍然是公檢系統,屬于quasi criminal范疇,所以11(b)也適用。雖然這些案件審理過程拖延對被告并無太大影響,但如果從拿到罰單到開庭日超過一定期限,被告也可以在開庭日之前提前至少15日申請11(b),請求法官撤銷起訴。
對于到底多久才算是Reasonable time的司法解釋是由最高法院的案例來確定的。最新的案例R v. Jordan中提出了presumptive ceiling的說法,給省法庭的案子是18個月,高級法庭的則是30個月。就是說,如果你的交通罰單超過18個月還沒有得到庭審,你可以直接申請11(b). 當然,前提是這樣不合理的拖延完全是檢控方的責任。如果被告自己申請庭審延期,那么一般都會被要求waive 11(b). 當然,presumptive ceiling也是有活動空間的,既然是presumption, 就可以被rebut. 辯控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說服法官作出對自己有利的判決。比如我之前的11(b)申請從罰單到開庭其實只過了16個月,并沒有達到18個月的要求;當時去提交申請的時候還被檢察官辦公室的人說no merit,明示暗示我肯定不會成功??墒俏业睦碛墒俏疑暾埩?次disclosure都沒有拿到,還有一個理由是證人已經退休,不過第二個理由還沒有來得及說出來就先休庭,等休庭回來法官就直接宣布案子撤銷了。
如果對11(b) right 細節感興趣的話,可以參考R v. Jordan案件原文。案子的前因后果,加上9個最高法官的詮釋,總共100來頁,是很好的普法教材:
http://www.canadianappeals.com/2016/07/15/r-v-jordan-the-supreme-court-of-canada-dramatically-alters-the-framework-applicable-to-the-right-to-a-criminal-trial-within-a-reasonable-t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