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即使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仍要按以下情形來執行:
(一)如果由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則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由用人單位的過錯原因,造成勞動者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即使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仍要按以下情形來執行:
(一)如果由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則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由用人單位的過錯原因,造成勞動者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