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p>
2020年5月《民法典》增設的30天離婚冷靜期在十三屆全國人大會議上表決通過,此新規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新的政策一出臺,一石激起千層浪,引發眾多網友的熱議,大家主要爭議的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1、離婚需要冷靜期嗎?30天的冷靜時間是否有必要?
俗話說得好:“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兩夫妻真要走到離婚的那步很少會一時沖動,致使他們不愿再一起生活無論是因為性格不合,亦或是家庭關系無法再和諧相處,或是某一方做出違背并傷害夫妻情感的惡劣事件,作為夫妻二人的親戚朋友多少會給予勸慰與和解的機會,畢竟婚姻不易,每個人都希望能與曾經相愛的人廝守終生。
但是如果夫妻二人仍舊無法調和,沒有辦法忍受在一起生活,在一起只會加重彼此的怨恨與家庭矛盾的升級,為何不放過彼此呢?如果他們有孩子,那他們肯定也會為了孩子考慮再三,但是為了婚姻幸福與和諧的家庭關系,非要為了孩子而將沒有情感的夫妻捆綁在一起也是沒啥意義。
如果夫妻二人沒有孩子,他們的顧慮肯定大大降低,但是婚姻畢竟不是小孩子過家家,不會因為一時沖動就跑去離婚,畢竟離婚后帶給雙方特別是對女性來說,會增加不少的社會和精神壓力,所以不到萬不得已也不會走到離婚那一步。所以都已經談到離婚了,還需要冷靜期這個“治標不治本”的方式嗎?這樣的時間設置真的有必要嗎?
2、既然離婚需要冷靜期,為何結婚沒有冷靜期?
相信很多人都會想,既然離婚有冷靜期,為何結婚的時候沒有冷靜期?因為一時沖動被愛情沖昏了頭腦,或是因為家人朋友的催婚,頭腦一熱就隨便找個人嫁了,沒有好好思考自己為何要結婚,婚姻對于自己的意義是什么,什么都沒有想清楚,就這樣貿貿然地走入自以為美好的婚姻殿堂。
戀愛的時候充斥著風花雪月,但婚姻有的只是柴米油鹽。一見鐘情雖然美好充滿夢幻色彩,可是沒有認清現實,特別是還不夠了解另一半的時候,沒有給足冷靜期,帶著各種美好的想象與人結婚,可婚后才發現生活中的各種瑣事與一地雞毛給自己潑了一大盆冷水,若無法接受婚前婚后帶給自己巨大落差感的時候,該如何面對婚姻,如何去接受痛苦的后半生?
如果結婚前能冷靜地想清楚,眼前這個人是否值得自己托付終生,也可以多聽取下長輩和身邊朋友的意見,或是給彼此多一些思考的時間與考驗的機會。
比如雙方一起旅行,看是否能忍受對方的生活習性,特別是很小的生活習慣,甚至要發覺對方的缺點與不足,看自己是否能忍受另一面的TA, 也許在戀愛的時候彼此會給對方留下好的印象,但進入婚姻很多缺點與惰性會一覽無遺,而且很多時候離婚的“導火索”只是一些“芝麻綠豆”般的小事。
但正是因為不夠了解彼此,閃婚之后更容易閃離,因為沖動而結婚不會導致離婚率更高嗎?如果只是設置離婚冷靜期,對結婚冷靜期無動于衷,豈不是本末倒置?
3、想持續婚姻,結婚冷靜期比離婚冷靜期更重要
如果想要降低離婚率或是讓雙方的婚姻能持續更長的時間,其實更應該在結婚的時候設置冷靜期。在愛爾蘭就有特別不一樣的婚姻制度,他們國家不允許民眾隨意離婚,為此他們有這樣的法律制度:
“在愛爾蘭登記結婚,有一些特殊的規定,比如2007年起實行的一條新規定:結婚雙方必須在結婚前履行3個月的通告期,即在向婚姻登記部門提出通告申請的3個月之后,才能正式領取結婚證書以及舉辦婚禮?!?/p>
這就相當于在正式領結婚證或舉辦婚禮前他們有3個月的冷靜期或考察期,這樣的時間設置可以剔除掉那些因為一時沖動而想要結婚或是一些還未考慮清楚的情侶,但是對于那些有著深厚情感的伴侶們來說,無論多長時間的冷靜期都不是問題,因為他們已經考慮好誰是他們的人生伴侶,誰將與他們攜手過一生。
有過深思熟慮也會更理性地對待自己的情感與婚姻,以后面對生活中的“油鹽醬醋”也更有可能去克服,因為他們不容易感情用事,他們會好好經營屬于自己的婚姻生活,避免走向離婚的不歸路。
結語
作為成年人,對于婚姻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無論沖動結婚也好亦或是沖動離婚也罷,雙方都需要肩負起責任一擔當,但離婚期冷靜期是否真得能幫助那些因沖動而離婚的夫妻?還是說會加劇夫妻矛盾的升級以及迫切想要結束婚姻關系的夫妻呢?離婚是人生路上并不光彩的一幕,若不是無可奈何,誰會拿自己的幸福做賭注?
想要避免結婚后動不動想離婚,還是最好在結婚前就考慮清楚,只有認真想清楚婚姻對于自己來說意味著什么,知道自己需要在婚姻中承擔起怎樣的責任,而不是人云亦云,更不是因為他人的慫恿或說教才走入婚姻。保持對婚姻的敬畏之心,好好經營自己的婚姻,那么離婚冷靜期也就沒有必要存在了,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