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經營制度》讀書心得
今天閱讀的部分是《合約、合約不穩定與合約治理》這一小節。通過東進公司的土地承租案例分析,試圖說明“一項不穩定的合約是如何得以存在并延續的”。
一、為什么選擇了一項不穩定的合約?
? ? 首先我們要明白什么是商品合約,什么是要素合約、關系型契約。對于商品合約,最典型的形式被稱之為“訂單農業”,其基本的方式是龍頭企業與農戶簽訂合同,并按照市場價格收購農產品。更復雜一點的契約可能會規定最低保護價或者規定契約收購價格高于市場價格的比例,企業也有可能按照契約要求提供一定的技術或者是生產資料。在所有商品契約中,龍頭企業和農戶都是獨立的市場主體,農戶家庭仍擁有對生產的部分剩余控制權,并且在生產過程中不存在外在的監督者。
? ? 要素合約最典型的形式是由企業進行的“反租倒包”,其通行的做法是,企業先租用農戶現有的土地使用權,再把依附于土地上的農民變為土地上的工人。企業擁有完全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企業雇傭農民進行生產,在監督的基礎上確定其工資水平。在這種契約形式下,農民獲得兩部分收入,一是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租金,二是勞動的工資。通過這種形式的契約,企業可以直接支配和配置農戶的土地和勞動力要素,并在統一的指揮和監督下組織農產品的生產及加工。
? ? 關系型契約是指由于契約條款的無法證實性、未來狀態的無法預測性以及未來狀態的無法描述性,交易方只能滿足于簽訂一個具有靈活性和適應性的關系型契約,而正式契約必須在事前用事后可以證實的條款詳細地加以規定,而在關系型契約中交易方只能依靠重復交易下的激勵和懲罰機制來保證交易方的合作行為,如果一方有欺騙行為,另一方將會實施懲罰,例如中斷交易關系(退出威脅)。因此,二者最大的區別在于關系型契約不能由第三方(法庭或其他中介)來執行。由于關系型契約的實施依賴環境的變化,因而契約的穩定性相對較差。
? ? 通過對東進公司的土地承租案例分析,我認為將契約進行性價比比較沒什么太大價值,因為人們往往是選擇如何變革或調整合約內容的策略,它們各自存在適宜的作用空間。受制于土地集體所有制與家庭承包的制度背景,東進公司與農戶的合作始終是以土地承租合約為基礎的。無論是百嶺村的關系型合約,還是西山村的正式合約,土地承租一直處于核心位置。東進公司必須保證其對土地的控制權。東進公司的做法通常是對整個自然村的土地成片承租,關鍵在于對其他行為主體的土地經營行為具有排他權,從而獲得投資穩定、環境安全與防疫保障。應該說,所有的關系治理與合約治理都是作為“邊緣合約”來支持土地承租這一“核心合約”的。
二、為什么不改變合約本身,而是選擇維護原有合約的治理方式?
? ? 前面已經說過,關于要素合約和商品合約的兩分法討論可能沒有太大價值,因為它們各自存在適宜的作用空間。我們要強調的是,不能忽視合約穩定所依賴的環境及其關鍵變量。東進與農戶的合作,要么是要素合約,要么是要素合約與商品合約的集成,而不可能只是單一的商品合約。可以推斷,實踐中的合約匹配可能更為多樣。而東進公司所實施的“合約治理”是對不穩定合約的維護,主要包括補償機制、替代機制以及權威機制。其實這一系列的治理機制無疑是高成本的,但是低租金的土地合約能夠“暫時”維護穩定,正是上述多個治理機制作用的結果。即使到現在,村民依然對較低的土地租金不滿。但調查表明,村民從整體來說對企業是比較滿意的,這說明土地承包問題是至關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