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認識過程的所有要素必須完全是“我”的,而不是他的, “我”的認識行為才可以是完整的、自然的。 “自我”是“我”的, “非我”是“我”的,“行動”是“我”的,“感覺”是“我”的,“表象”是“我”的, “思維”是“我”的,“知識”是“我”的,“我”才能完成作為一個自然的主體存在而必需的認識行為。
“我”存在的基本條件是“自我”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得到滿足。每個人的生理要求只有他(她)自己清楚。餓了?渴了?還是疼痛了?人的這些本能反映只能是各自清楚各自的,他人是不知道的。這些本能需求應該在多長時間必須得到滿足否則就會死亡,也是各自清楚,他人不確知的。這些本能需求必須得有怎樣的和多少的條件滿足否則就會死亡,也是各自清楚,他人不確知的。所以,為了保證“我”的存在,“我”的“自我”的需求的滿足必須由“我”自主決定的行動去實現,才能確保在合適的地方,合適的時間,獲得合適的條件來滿足“我”的“自我”需要,而不會死亡。比如,“我”餓了,需要在多長時間范圍內必須吃東西,該吃多少東西,只有“我”自己清楚,只有讓“我”自主地決定去找吃的東西,才能最大化地保證“我”不會餓死。
除了作為人的普遍的基本生理需求,“我”的個性的需要也是“我”知道的。是否健康,“我”最清楚,是否開心,“我”最清楚,是否幸福,“我”最清楚。所以,“我”的各種層次的需要的實現行為必須完全由“我”自己自主決定,否則,無法保證“我”的愿望得到滿足, “我”的存在也就得不到保證。這種為了保證“我”作為一個獨立存在的主體而存在所自然必然需要的自主屬性,是隨著“我”的“自我”生命體的出現而必然自然地出現的,也就是說,是與“自我”的存在一樣是天然的。同“自我”的其他的自然本能屬性一樣,是“我”存在所必不可少的自然屬性。“我”存在所必需的這個自主性,就是我們所說的自由。
都是人這樣的主體,作為人的自然屬性之自由也是一樣的。因此,不存在有沒有自由這樣的問題,而只有自由受限的問題。
自由的受限,分兩種,一種是自然的受限,一種是非自然的受限。
某個主體之所以成為這個主體,是因為具備此類主體的本質,必須是這個本質,而不是其他,這個本質是已經限定的,因此這個限定的本質,才能成為這個主體,而不是其他的主體。這就是說,某個主體的存在,是自然而然地限定的,而不是無限可以變化的。
自由作為生命體主體的自然屬性之一,也必然是自然而然地受限的,所受限的范圍則是主體的存在,這就是自由的自然受限。自由作為這樣的主體的自然屬性,其應用應該是有利于這個主體的存在,而不能是有害的,更不能導致這個主體的滅亡。
“我”是人,不是鳥,因此,“我”不能從山頂跳下來企圖去實現“飛”的自由。這是人的自然屬性決定的受限。
都是人這樣的主體,都有人這樣的主體的普遍屬性或機能。如果“我”去侵犯別人,別人也可以同樣地侵犯到我。雖然“我”即使不去侵犯他人也有可能遭到他人的侵犯,但是,這樣的可能性比因為“我”侵犯他人而遭到他人侵犯的可能性小很多。因此,為了維護“我”的存在,“我”的自由的應用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限。
除了單獨的個體,由人組成的其他性質的主體,也是同樣的道理。人組成的主體如果去侵犯他人或者其他人組成的主體,也會受到反作用。一個人如果侵犯一個國家的利益,會受到國家的應對,一個國家如果侵犯個體的利益,也會受到個體的應對,一個國家如果侵犯其他國家的利益,也會受到其他國家的應對。
政府也是人組成的主體,人、政府、國家之間的相互反制作用力也是如此。如果一個人侵犯一個政府的利益,這個政府會應對,如果一個政府侵犯一個人,這個人會應對,如果一個政府去侵犯其他國家的政府,也會受到應對。
這就是說,人以及人組成的主體之間,存在著相互作用力。任何相互作用力有兩個狀態,平衡或者不平衡。不平衡導致作用力的相互變化,而直到平衡。人、政府、國家等人以及人組成的主體之間就一直存在著相互作用力的平衡或者不平衡的變化狀態。
因此,不侵犯其他人以及其他由人組成的主體,也是“我”或者其他由人組成的主體的自由的受限范圍。這是人的社會屬性決定的受限。
在前文之主體論中提到,“聯合組成的主體的存在取決于其組成主體的存在狀況。一個聯合組成的主體內部的某種主體如果不服從聯合主體的要求而產生了脫離這個聯合主體的行動,則會導致這個聯合主體改變其原有的本質屬性或者客觀地消失。因此,以是否依賴其他主體而存在為標準,聯合組成的主體在主體的級別上要低于單獨主體。以人這樣的主體組成的各種主體,如家庭,公司,政府,國家,這些主體的層次都要低于人這個主體。”
以上,對于人和由人組成的主體,其自由以不得侵犯其他主體的自由為限, 因為個體是主體, 由個體聯合組成的集體性質的主體也是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