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臺灣通奸罪
在民事結合有配偶者(法律上已婚著)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道他人有配偶,仍然與其同居或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就是屬于通奸。在臺灣地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奸,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通奸屬于犯法行為,是會受到法律制裁 。在通奸除罪化的地區,則是純粹道德上的問題,但如果配偶通奸,可以以此為理由申請離婚。通奸罪刑期最多為一年,在審判案例上大多處易科罰金。
此條文建構在于「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通奸罪雖然限制人民的性自由,但這是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并不違憲。同時臺灣地區的民法對夫妻離婚后的贍養費和財產分配等規定并不周延,而較為弱勢者只能透過通奸罪來保障財產權益。
既然通奸罪的目的旨在維護家庭的秩序,那在現實的操作上,它維護的是什么樣的家庭與秩序?隨著社會進步、資訊便利、男女情欲上的誘惑逐漸增多。通奸罪成立的目的與其說是懲處那些違背法律及婚姻誓約的男女,倒不如說是在教育人們「真實婚約」的意義,并同時提醒人們需要更有理性來克制自身的情欲誘惑,承擔起自身及雙方許下的誓言。
在華人地區,對于25歲以上男女而言,在男女關系AIOSC里面的最后一個C階段,叫「Commitment 誓言決心」也就是「婚姻」。在男女關系AIOSC里面「婚姻」代表的是承諾、代表的是誓言 ; 是雙方在「法律」前、親朋好友的祝福中及眾神的見證下,發誓所許下的承諾。這個「承諾」代表是直到生老病死,雙方都會只會對另外一半忠誠,雙方的肉體及靈魂不再只是屬于自己一個人,而是和另外一半共享。在這個承諾中,雙方清楚了解自己的責任,因此雙方都有決心去面對之后的種種挑戰,抗拒外界的種種誘惑包括金錢、刺激、自由等等,不輕言放棄。而這個承諾需要經過AIOSC的每個階段,雙方從開始認識到用心的相互理解、產生了深刻的愛、擁有足夠的信任,之后雙方下定決心,才能得到的真實的承諾。然而真正擁有這個承諾是沒有捷徑的。
然而如果這個婚姻承諾是建立在AIOSC之外的地方,如金錢、社會期待、親情壓力、安全感或只是建立在好感、模糊的愛等原因上,事實證明,這個承諾不足夠抵擋目前那么強大的外界誘惑,而這就是通奸罪法律條文存在的目的。
但在一段婚姻中的忠誠及感情,需要借由法律條文(通奸罪)來幫忙嗎?
在2015年2月26日,韓國憲法裁判所做出裁決,以通奸罪侵害民眾隱私與自由為由,認定以刑事處罰通奸罪者為違憲,正式確定南韓實行62年的通奸罪走入歷史。
其原因在于刑事懲處不該介入家庭,道德亦無法用法律衡量;婚姻的結合是靠情感來維系,不須國家介入,也就是說法律不該承擔起,雙方或單方在一段婚姻中懶惰經營感情的責任。同時通奸罪的存在,會不會反而讓我們看不到,也不愿意面對真正的問題?婚姻的本質究竟是什么?應用刑事罪名來束縛嗎?當一段感情產生裂痕,將背叛的一方「定罪」真的是我們在感情中想要追求的「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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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兩性關系著名學者策略師曾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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