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把《婚姻法》當做工具,了解《婚姻法》可以在實際生活中,保護自己的權利。
關于婚姻法,引起廣泛關注的一般是財產分割,財產包含婚前和婚后?;榍柏敭a,如個人的現金、房產?;楹筘敭a,如結婚以后夫妻的工資收入、知識產權,或共同的資產增值,比如一起買的房子增值等,都屬于婚后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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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的原則是:雙方離婚時,對于婚后財產如何分配,是可以進行約定的;如果約定不成,可以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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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或家庭暴力等情況下,可以由一方向另外一方請求補償。所以原則上,出軌方一定要凈身出戶,這個邏輯是不存在的。做判斷的基礎是夫妻共同財產做平分,但是被傷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要求過錯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房產分割詳情
婚姻法分割房產,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的分割首先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財產的范圍。按照婚前、婚后的時間節點,以及出資方、產權登記方、是否貸款等不同情況進行區分,具體如下圖所示。
關于分割房產的問題,以下幾種情況特別說明:
基本的原則:物權法優先于婚姻法。
?(一)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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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解釋,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只要是房產沒有變更登記,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于贈與一方。
(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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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解釋,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
假設A和B結婚,A的父母在婚后為他們買房且登記在A名下,針對以上有兩種情況:
(1)A的父母全款出資,A和B婚姻關系解除后,房屋產權屬于A;
(2)A的父母出資房款首付,A和B一起償還房貸,婚姻關系解除后,房屋產權屬于A,但是A要給B相應補償。
(三)雙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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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解釋,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四)一方婚前購買房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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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解釋,對于婚前購買的房屋,如果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即使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對于貸款和增值的部分,由一方向另一方進行補償。
假如A、B為夫妻,A婚前購買房屋并繳納首付,婚后二人一起償還房貸。一段時間后兩人解除婚姻關系,并且不能達成分割協議,這時房屋產權屬于A,但因為婚后二人共同還貸,所以A要給B相應補償。
(五)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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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解釋,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于父母,離婚時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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