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可以看作是西方歷史和文明的起源。早在公元前六世紀,位于南歐的眾多小的城邦已開始從氏族奴隸制向民主制度的變革。但這種不徹底的民主后來輸給了封建專制,社會也由此進入了一千多年的封建專制,加之中世紀宗教的雙重禁錮,民主由此被徹底壓制。
隨著歐洲文藝復興的萌發(fā),文化思想領域對封建專制和宗教壓制的反抗越來越強烈。社會生產(chǎn)力的進步,使得資產(chǎn)階級作為重要的新興社會力量要求社會變革。
在這種大的背景下,出現(xiàn)了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毫不奇怪。
任何國家、任何社會的社會變革和政權更替總是思想先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實際上探討的是政治權利的原理,其主旨是為人民民主主權的建立奠定理論基礎。從其內(nèi)容和語言用詞上都是溫和、和平的。
《社會契約論》于1762年4月發(fā)表,當年6月巴黎當局即對盧梭發(fā)出逮捕令。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并非盧梭和《社會契約論》發(fā)起和發(fā)動的,但《社會契約論》事實上對大革命的興起起了催化作用。《社會契約論》是溫和的,但革命卻充滿了血腥。
任何制度的建立,包括后人可以輕松談論的自由、民主,在它一路走來的途中總是充滿荊棘和坎坷,甚至血腥。
以下是《社會契約論》的主要觀點,讓我們來看看為何其誕生伊始,就遭到了被焚毀、作者被通緝的命運:
人生來是自由的,但卻無處不身戴枷鎖。
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
盧梭認為:在任何一個國家,政府的性質決定了人民,政府要人民成為什么樣,人民就會成為那樣。因此,他試圖找到一個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府形式,這樣的政府才能培養(yǎng)出最有道德、最賢明和心胸豁達的人民。
人類在進化過程中遇到了種種困難險阻,只靠一個人無法解決,因此,有了集體。集體的演變是由家庭,而家族,而部落,進而到國家。
是什么使國家成為一個整體?是它的成員的結合。它的成員何以會結合在一起?是由于有共同的把他們聯(lián)系在一起的義務。
國家是一個政治共同體,一個民主國家的基礎是它的成員們(公民)的公約,即社會契約。
真正民主國家的社會契約是一種特殊的公約:
每一個人對所有人都承擔著義務;反過來,所有人也對每一個人承擔著義務。這是公民結合為國家的直接目的。
這個社會公約雖把公民結合在一起,但它不使公民受任何一個個人的奴役(換句話說:每個人都把自己奉獻給全體,而不是任何一個個人。)
全體的意志就是秩序,就是最高的法規(guī)。這個普遍的和人格化的法規(guī),盧梭稱之為主權者。主權是不可分割、不可轉讓的。
這個抽象的集體通過法律而行動。在主權者與公民之間有一個中間體—--政府,它的目的是使兩者相互適應,負責法律的執(zhí)行和保障公民與政治的自由。
既然集體與個人的關系都要靠法律去規(guī)范。盧梭關于自由、平等、法律是這樣論述的:
一切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全體人民的最大幸福,可以歸結為兩個主要目標:平等和自由。
法律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為了使一切納入秩序,使公共事務有一個好的形式,因而產(chǎn)生了政治法,也可以稱之為憲法。
第二種關系是公民之間或成員與共同體之間的關系,就產(chǎn)生了民法。
公民同法律之間的第三種關系,即不服從與懲罰的關系,就是刑法。
除了這三種法律之外,還有最重要的一種:這種法律既不鐫刻在大理石上,也不鐫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心里,只有它是國家真正的憲法。它每天都將獲得新的力量;在其他法律行將衰亡失效的時候,它可以使法律獲得新生或取代它們。它能使一個國家的人民保持他們的創(chuàng)新精神,用習慣的力量不知不覺的去取代權威的力量。這里所說的是公眾的輿論。
盧梭從五十歲開始流亡國外,直至1778年六十六歲去世逮捕令仍然沒有撤銷。但是,法國大革命勝利后,1794年法國國民公會重置棺木,將盧梭移入巴黎先賢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