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微信公眾號:書生香評)
今天看到一條奇聞:廣東女子周某因為在微信群搶到一個200元的大紅包,沒有遵守群規及時再發出紅包,結果引發糾紛,被群主打成腦震蕩。事后,周某將群主告上法院,群主最終被判賠償4685.8元。
雖然新聞標題是“微信群搶到大紅包不接龍,被群主打成腦震蕩”,但是否真的僅僅因為周某不守群規,其實存疑。打人行為是各種恩怨合力導致的結果,不遵群規,搶到大紅包不發,應該只是誘因之一。
打人不對,打傷了該賠,這沒什么好說的。值得一說的,是“凡是搶到最大紅包即手氣最佳者,要把錢發出去”的群規。
除非加的是那種完全變味的賭博群或者炒股群,對大多數人來說,發紅包搶紅包不過是茶余飯后的消遣,玩兒唄。發紅包能不能給發窮了不好說,夢想搶紅包搶發財終究不靠譜。為紅包問題引發爭執大打出手,因此不夠理智。
但是,我重點要說的,是這個“但是”——無論如何,“群有群規”是可以有的,只要不違法,不違反公序良俗,群規應該被看作一種集體契約。
接受記者采訪的法官認為“群規沒有法律約束力,群主執行所謂群規非常幼稚可笑”,我卻大不為然。拜托,不是只有官方認證或者權威加持的契約才叫契約,說話要算數的道理,幼兒園的小孩子都懂。
扒一扒合同法,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發紅包是贈與,搶紅包是受贈,手氣最佳者接龍的群規,就是附著的義務。
你不想承擔義務,就不要去搶啊,你搶了又不想履行義務,只想搶不想發,當然是不對的。是非曲直如此簡單明了,還有什么好說的呢?要提倡社會誠信,要保護契約精神,群主執行群規一點也不幼稚一點也不可笑。
當然,以打人的方式執行群規肯定不行,以違法懲戒失信終究還是違法,只能認賠;可以做的是,在心里表示強烈鄙視,將對方列入群內失信黑名單,或者干脆一腳把他踢出去。如果再有閑工夫的話,保存好相關原始證據,去法院起訴也不是不可以。
任何小共同體得以維系,首先就是要有共同遵守的規則。微信群好像談不上什么共同體,但你身在其中,就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有第一個,就會有第二個,很快,這個小共同體就會不復存在。
誰也不比誰傻,憑什么就只有你會占便宜呢?你自喜于自己的精明,事實上已經將別人放在了傻瓜的位置上,這當然讓人惱火。好在微信紅包都不大,那么小的代價,就能幫你認清一個人,成本是很小的。
你身邊一定有那樣的人,大家打牌哪怕三缺一都不愿意叫他,因為他太“精”了;這種人移植到微信群,就是那種從來只負責搶紅包的角色,只吃不拉也不怕消化不良。
盡管不是每個群里,都有什么手氣最佳者接龍的群規,但是,如果可以的話,你盡量還是要遠離那些永遠只搶紅包而不發紅包的人。這是你定位一個人,最簡便也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那不是小氣的事情,而是沒法協作的事情。現代社會,人與人協作的基本精神,就是:自己爽,也讓別人爽;或者說,只有別人爽,自己才能更爽。
你要相信,只搶紅包不發紅包,絕對是一個人本性的自然流露。想想看,紅包那么小的事情,他都舍不得哪怕偽裝一下自己,你還指望跟他協作,他會真正考慮你的利益嗎?
文/舒圣祥(微信公眾號:書生香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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