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小說第三十二章,歌喉欲斷從弦續 舞袖能長聽客夸,談到了陳圓圓救女的作為。
? ? 阿珂有難~
? ? ? 陳圓圓道:“小女子大膽邀請大人過來,就為了商量這事。我想大人是皇上派來的欽差大臣,王爺定要賣你面子,阿珂冒充公主身邊宮女,只有請大人出面,說是公主向他要人,諒來王爺也不會推搪。”(陳具備教唆犯的表現)
? ? ? 韋小寶彎起右手食指,不住在自己額頭敲擊,說道:“笨蛋,笨蛋,上了他大當。”說道:“你的計策我非但早已想到,而且已經使過。哪知道這大……大王爺棋高一著,小笨蛋縛手縛腳。我已向王爺要過人,王爺已經給了我,但這人不是阿珂。原來我們想到的這著棋,王爺也先想到了。”(沒有引起犯意,只是強化啦犯意,小寶有自己的鑒別能力和思考能力)
? ? ? 于是將夏國相如何帶自己到地牢認人,如何見到一個熟識的姑娘,如何以為訊息傳錯、刺客并非阿珂,如何冒認那姑娘是公主身邊的宮女、將她帶了出來等情由,一一說了……(小寶且并非初犯,特有違法犯罪的經驗)
從前后文來看,阿珂魯莽行徑是九難師太指使,阿珂與師太此時是共同共犯,阿珂此時已滿十四周歲,應該對自己故意殺人行為負刑事責任;吳三桂人抓到她后關押在府中(在當時)也是合法行為(現在要關押在監獄)。陳圓圓(宗教人員,尼姑,阿珂母親)想乞求韋小寶去王府撈人,(于法律上涉嫌私放在押人員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包庇罪,脫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罪名),韋小寶(頂銜御前侍衛副總管,有查處打擊犯罪等司法義務與職責)也想救阿珂,因為他覬覦阿珂很久很久了。
那么下面法律問題就來了!
1.陳圓圓利用韋小寶是否構成間接正犯?
陳圓圓二十年前是前朝的歌姬,此時她屬于完全刑事責任。吳三桂后院空虛,被闖王偷襲奪了陳圓圓,吳三桂沖冠一怒為紅顏,引清兵入關,奪回美人。最后(小說說)吳三桂“王爺操兵練馬,窮奢極欲,只怕……只怕將來……唉,我勸了他幾次,卻惹得他很生氣”,導致她與平西王感情告一段落。最后,她“三圣庵出家,帶發修行,懺悔自己一生的罪孽,只盼大家平平安安,了此一生”,闖王又因此得到機會,與她有了阿珂。
她作為生母,想救女兒,盡管屬于人之常情。但她具體去實施行為,活動操辦此事,目前為止法律并沒有規定此為違法性阻卻事由或責任阻卻事由,所以她還是有涉嫌犯罪嫌疑的。
而韋小寶雖然此時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但具體觀察他小說中所作所為,其并不缺乏辨別是非、實施犯罪的能力,所以陳圓圓找他救女的具體活動操作行為,并不構成間接正犯。
另外具體在涉嫌私放在押人員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方面,間接正犯要求具備正犯身份條件,屬于這幾項,更不成立間接正犯。
2.對于涉嫌包庇罪、脫逃罪方面,陳圓圓與韋小寶共謀情節是否最終評價為共同共犯?
對于這種單純共謀而沒有任何具體實行行為的行為人來說,她對這些相關涉嫌犯罪,僅構成教唆犯(小寶本身就有犯罪故意~想救阿珂),而不構成共同正犯。根據教唆從屬說的觀點,當被教唆者實施了教唆的犯罪之后,教唆者成立該教唆的犯罪的教唆犯;如果被教唆者沒有實施相應教唆犯罪,那么教唆者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