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婆假意請潘金蓮來家里幫助做衣服,造成潘金蓮和西門慶的偶遇,西門慶在王婆配合下,甜言蜜語,十大步驟一一展開,“設圈套浪子私挑”,開始了對潘金蓮的勾引。
王婆夸獎西門慶如何有財有勢,西門慶也炫耀說最近比較忙,自己女兒和本縣陳家定了親,“被東京八十萬禁軍楊提督親家陳宅定了”,親家一家現在都在東京開封,女婿陳敬濟才十七歲,還上學堂。
陳敬濟是《金瓶梅》在西門慶死了之后的男主角,這里作者蘭陵笑笑生先順帶提了一下。
在中國古代,偷情、通奸又稱為和奸。“和”的意思就是男女雙方都愿意,和強奸中的“強”是反義詞。宋代介紹偷情是要受法律處置的,王婆介紹已婚的西門慶和已婚的潘金蓮肯定不是做媒,王婆是潘金蓮和西門慶通奸的“媒合”者,《宋刑統》規定:“其媒合奸通,減奸者罪一等。”疏議曰:“假如和奸者徒一年半,媒合者徒一年之類。注罪名不同者,從重減。”
因此假如未婚的潘金蓮被判徒刑一年半,那么媒合者王婆應該減罪一等,徒一年,已婚的潘金蓮兩年徒刑,那么媒合者王婆應該減罪一等,徒一年半。宋時的法律還比較粗陋,半年為一檔,現在已經發展到以月為檔。
現今法律如何處罰王婆呢?
最少一方為已婚才是偷情,介紹偷情,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里肯定都沒有,那么是否構成介紹賣淫罪?
賣淫是指為獲取金錢、禮物等物質報酬,與不特定的對象發生性行為,就連許諾報酬的同性之間性行為,也一樣是賣淫。
王婆主觀故意是介紹特定的西門慶和特定的潘金蓮兩個人,所以不構成“引誘、介紹他人賣淫罪”,后來西門慶和潘金蓮就在王婆家淫亂,王婆當然也不構成“容留他人賣淫罪”,只是道德缺陷。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同樣的語言表述“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為什么《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法律后果差異很大,這是因為《刑法》的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是指以下幾種情況,才從治安案件上升到刑法案件:
1、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2、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3、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5、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因為在中國賣淫嫖娼不合法,眾所周知很多賣淫組織者就利用發廊,歌廳,按摩房等機構組織賣淫嫖娼活動,但是很難想到有的婚姻中介所也會參與其中,這些年由媒體曝光出來的案件就有2004年08月山東省青島市,2005年7月江蘇省徐州市豐縣、2015年9月山東省濟南市、2023年06月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巴林右旗等多家婚介機構觸犯介紹賣淫的違法行為。
2015年09月河南省杞縣人民法院對婚姻介紹所負責人以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之所以能判處緩刑,是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