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不僅是幫無辜的動物謀福利,更是意在喚醒和挽救我們因貪婪而繼續沉淪的人性。學會善待動物,我們的社會才會好起來,而不該錯誤的認為“人類中還有吃不上飯的呢,還有空管動物”。當一個社會連流浪動物都能得到平安和果腹的時候,窮人的生活又怎么會難過?因為那時我們學會了如何對待弱小。
該罪的設立同樣侵害了刑法法益
對動物的虐待(折磨)或者滅絕動物種類,就像對后代的生活產生長遠損害的破壞地球氣候一樣,同樣都是允許給予處罰的。這兩個看起來是與法益保護的思想矛盾的,因為對動物和未來世代所作的,并不必然損害生活在當代人的和平共處。但是,人們必須通過超越現存人類的圈子把社會契約向其他的生物和未來世代延伸來擴大這種保護。
德國的憲法上對此已經有清楚的規定,寫道‘為后代負責,國家同樣保護自然的生存基礎和動物’。我想,國際的發展趨勢也要向這個方向走。”
構建“人道”刑法
就刑法保護動物來說,我們有必要設置虐待動物罪,原因在于虐待動物與虐待人類在“虐待”的層面是一致的,對于任何一個有經驗意識的物種,都是一種心靈的沖擊,如果對虐待動物熟視無睹,即是說,無視這種對心靈的沖擊的話,那么,我們便是默認了這種殘忍是可以存在的,這樣我們又何談刑罰的寬容以及死刑的廢止呢?如果要想真正獲得一個文明的刑法,就必須鑄造一種全面否定“殘忍”的氛圍與態度,不論是對人的殘忍還是對動物的殘忍。實際上,我們憎恨、厭惡“殘忍”不是因為對象是人,而是正在于“殘忍”本身。如果刑法無視這種對于動物的殘忍,我們就談不上實現刑法的真正人道,因為“人”道并非“對人”之道,而是“為人”之道,任何的殘忍顯然都非“人”道。
支持立法禁止公民虐待動物,不是要求公民給動物高規格和優惠的待遇,也不是要求所有公民都愛護小動物,只是要求公民能夠人道地對待動物,保障動物最基本的福利權利。
據網絡調查97%的網友是支持虐待動物是要負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