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有人發微博稱,自己作為普通女性,現處于分居期間。曾向法院起訴離婚,由于對方稱感情未破裂不同意離婚,故法院判決不同意離婚?,F遭受到對方家人的騷擾辱罵威脅……
我們先不說保護令申請難不難,單來討論下離婚訴訟中的“感情破裂”問題。這令我想起了早先讀大學時老師講過的一個笑話,大意是年輕未婚的法官,高坐法庭之上審理離婚案件。因其年輕未婚,其對婚姻生活理解甚少,對婚姻中的是是非非、瑣碎繁雜的諸多小事,并無多少體驗,如何來審理離婚案件?聽起來有一定的道理。
可是,法官在“是否準予離婚”問題上應該有裁量權嗎?
我認為法官在“是否準予離婚這個問題上”不應該有裁量權,也并不需要過于豐富的婚姻生活經驗。簡單說,是否準予離婚根本是個偽命題。法官并無權利透過司法裁判決定或干涉公民的感情私生活,在婚姻雙方之間的感情是否破裂、雙方是否還能繼續共度余生不應該交由法官來評判決定。這種模式假設那些向法院申請離婚的人是感情不能自理,這是一種高高在上的“家長式”做派,潛臺詞是——“在婚姻感情方面,你還欠缺經驗,不予離婚是為了你好”。我們不知道這種判案模式拯救維護了多少個瀕臨破碎的婚姻,使他們從此過上了婚姻幸福美滿的生活,但卻有不少人深受其害。比如上面提到的那個發微博的女人!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同時該條還規定了幾種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情形。這就等于將感情是否破裂交由了法院來裁判。實踐中,除了重婚、家暴、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分居滿兩年等法定的幾種情形外,法官很少會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使通過訴訟達到離婚目的難度增大。但這顯然是荒唐的?;橐鋈顼嬎?,冷暖自知;又說婚姻就像穿鞋,大小是否合適舒服,穿的人才知道,也才有發言權。我們倡導婚姻自由,反對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何以到了法院自己的感情反而作不得主了?
那么,法院該怎么審理離婚案件呢?
竊以為,法院首先仍然要組織進行調解,畢竟婚姻并非兒戲。在調解過程中,雙方感情若尚未破裂,自然會重歸于好,從而撤銷離婚訴訟。若調解不成,按雙方感情破裂,準予離婚即可?;橐鲎杂杉劝ńY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當初雙方自愿登記結婚,但并不意味著婚姻登記是行政許可,而是確認雙方的身份權和配偶關系的行政確認。既然婚姻需要合意,只要有一方認為婚姻無法繼續,合意消失,婚姻的基礎不存,就應該尊重其意愿。況且,若將來回心轉意還可以復婚,不是完全沒有挽回的途徑。
我們經??吹诫娨晞±?,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恨恨的回答“我不同意”,有的為了報復“耗也要耗到底”。此時,婚姻就成了炸藥包,對方緊緊的將自己與你捆綁在一起,做同歸于盡狀。這其實無助于雙方的成長,除了增加彼此的煩惱,又有何益?特別像《巨嬰國》的巨嬰,而我們法院的“家長式”的做法又助長了這種巨嬰關系。
法院不應在是否準予離婚的問題上指手畫腳,法院也根本不應該有這個權利。除了這個問題,對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權債務處理方面法院可以有充分的發揮空間,類似于解除同居關系。把處理私人感情生活的權利還給公民個人,“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這樣的話,每個人反而會更加珍惜疼愛眼前人,除非真的是貌合神離。同時,婚姻雙方也會更加獨立、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