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申請撤訴
龍老花因與貴州松桃嘟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嘟嘟食品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松桃苗族自治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松桃縣仲裁委)松勞人仲案字[2017]第100號裁決,向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松桃縣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中,龍老花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松桃縣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龍老花以需要重新收集證據(jù)為由申請撤訴,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許范圍內(nèi)對自己權(quán)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遂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黔0628民初2549號民事裁定,準許原告龍老花撤訴。
二、當事人再次起訴
(一)一審裁判
案件基本情況:2018年1月22日,龍老花不服松桃縣仲裁委松勞人仲案字[2017]第100號裁決,向松桃法院再次起訴嘟嘟食品公司。其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嘟嘟食品公司為原告龍老花補繳從2006年10月8日至2017年7月的社保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從2006年10月起至解除勞動合同止的賠償金6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龍老花因不服松桃苗族縣仲裁委作出的松勞人仲案字[2017]第100號裁決,曾于2017年12月4日向法院起訴,該案在審理過程中,龍老花于同年12月25日提出撤訴申請,松桃法院于當日作出(2017)黔0628民初2549號民事裁定準許撤訴,并已送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對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又申請撤訴,經(jīng)人民法院審查準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因此,松勞人仲案字[2017]第100號裁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故原告不服生效的松勞人仲案字[2017]第100號裁決向法院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一審據(jù)此裁定:駁回龍老花的起訴。
(二)二審裁判
龍老花上訴稱:其不服松桃縣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松勞人仲案字[2017]第100號裁決,于2017年12月4日向松桃縣法院起訴,法院立案后,龍老花沒有撤訴,其不知道撤訴。要求法院對龍老花的訴訟請求進行處理,由嘟嘟食品公司對龍老花進行賠償。
二審法院認為:龍老花與嘟嘟食品公司因解除勞動關(guān)系、經(jīng)濟賠償金、社會養(yǎng)老保險費等問題發(fā)生爭議,已經(jīng)松桃縣仲裁委作出裁決,龍老花對該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后又撤訴的事實存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對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原仲裁裁決已生效。龍老花針對生效裁決起訴,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條件。龍老花的上訴理由,實為對準許其撤訴的松桃縣法院(2017)黔0628民初2549號民事裁定有異議,此不屬本案審查范圍。
二審據(jù)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三、勞動爭議撤訴悖論
在本次訴訟之前的(2017)黔0628民初2549號案件中,龍老花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為“需要重新收集證據(jù)”。此撤訴的理由與對該撤訴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對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第一條“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又申請撤訴,經(jīng)人民法院審查準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規(guī)定而導(dǎo)致的法律結(jié)果之間,存在矛盾。
然而,松桃縣法院(2017)黔0628民初2549號民事裁定,并未考慮該矛盾沖突的存在,仍然準許龍老花撤回起訴。此后,龍老花就此案重新起訴,由于原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因此前龍老花的撤訴已產(chǎn)生法律效力,因而其本次起訴被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此后果,與龍老花當初“需要重新收集證據(jù)”的撤訴初衷相沖突。
在本案二審中,龍老花的上訴理由,實為對(2017)黔0628民初2549號民事裁定準許其撤回起訴的處理方法及法律后果有異議。對此,二審法院認為該異議“不屬本案審查范圍”。二審法院作出的該判斷,并不排斥當事人對(2017)黔0628民初2549號民事裁定另行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異議。
四、本案裁判索引
一審: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8)黔0628民初278號(2018年4月3日)。
二審: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黔06民終807號(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