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我們可以通過各種各樣的案例得出這樣的結論:罪犯一般都是對社會失去了興趣,并且從來沒有真正學會如何合作的人,他們所追求的個人優(yōu)越感目標都是虛無縹緲的。
可是,那我們該怎么樣才好呢?
其實,對待罪犯和對待精神病人是同樣的道理。除非我們努力地獲取他們的信任,并成功地讓他們明白怎樣與人合作,否則,我們也是無可奈何的。
可是,我們最好不要特別強調這個問題,如果說我們一開始就能讓他們渴望追尋人生的幸福,假如我們可以幫助他們對周圍的人產生好奇,假如我們可以引導他們學會在面對困難的時候與人合作尋求解決之道……如果是這樣,他們就不會有今天這樣的問題。
倘若做不到以上幾條,我們就束手無策了。這件事似乎不像表面所呈現(xiàn)的那般簡單。我們無法讓他們通過簡單的事情來獲得進步,自然也不可能讓他們去做能力范圍之外的任何事。
我們明知道他們有錯誤,卻不能當面指出并和他們進行爭辯。他們心中的各種觀念已經到了根深蒂固的地步,并且在過去的這么多年里,他們都是在這樣的價值觀下生存的。
假如我們想要讓他發(fā)生轉變,就必須要找到是什么為他的錯誤打下了如此堅硬的根基。
我們一定要了解他們所處的是什么樣的環(huán)境,并且發(fā)現(xiàn)他們是從什么時候起開始走上失敗的道路的。他們的人格是在4~5歲之間形成的,而這個階段的不良因素也會導致他們對世界產生錯誤的估計。
我們一定要找到并且?guī)退麄兏牡暨@些堅固的原始錯誤。所以,我們要到他們生活的最初時期進行探索。
以后的生活中,他們用他們錯誤的觀念去解釋每一件他們所經歷的事情,假如這些經驗與他們的觀點是有沖突的,他們就會糾結、思索、回想,直到將事情扭曲得不成樣子。
如果一個人一直堅持這樣的觀點:“所有的人都想要侮辱我,損害我的利益。”那么,他就會試圖找到更多的證據去證明這個觀點的正確性。他很容易將焦點鎖定在這樣的事情上,而對其他的事情卻視而不見。
事實上,犯罪者只是對他自己的事情非常在意,在他的心中已經形成了堅固的行為習慣,指導著他去觀看和傾聽來自外界的事情。如果一件事情與他的生活解釋發(fā)生沖突,他就會忽略它。
所以,除非我們能準確地掌握他心中解釋事情的標準,以及為何會形成這樣的觀念,并且研究清楚他最開始的行為習慣,否則,我們就無法說服他。
上述這些因素導致嚴厲的刑法在他們身上絲毫不起作用。罪犯會將刑法看作社會對他不友好以及他不可能與他人進行合作的有力證據。
這些事可能早在學校他就已經經歷過,所以才會如此排斥合作,結果要么是成績下滑,要么是在班里調皮搗蛋。他會因為這些而受到來自各方的指責和懲罰。然而,這樣做就可以促使他與人合作嗎?答案是否定的。
他會因此更絕望,認為大家都是站在他的對立面上的。如果在一個環(huán)境中,個人總是受到指責或責罰,那么,他是無論如何都不會對這個環(huán)境產生興趣的。
在這種情況下,孩子會徹底對學校失去興趣,他會討厭老師、學校以及同學。他可能會開始逃學,到處晃悠,尋找可以讓自己停留的場所,他害怕被找到。
在這種環(huán)境中,他能發(fā)現(xiàn)一些與他有類似經歷并且擁有同樣的行為習慣的孩子。他們互相理解,他們不僅不會對他進行苛責,還會討好他,并激發(fā)他的野心,促使他對生活中沒有意義的事情產生興趣。
由于他并不喜歡社會生活中的各種要求,因此,他會將自己和社會對立起來,并僅僅把損友當作好朋友。因為這群人都喜歡他,所以他覺得和他們交往是件愉快的事。就這樣,越來越多的孩子步入歧途。假如在以后的生活中,如果我們也像其他人一樣對他,他就會覺得這是新的證據,可以證明我們都和他是對立的。
這樣的孩子其實完全不應該被生活的困難所擊潰。我們應該給予他們希望的力量,如果我們在他們在校期間幫助他們獲得自信和勇氣,就可以輕松地防止這類事情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