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代理的一個案件,一審面臨了敗訴,現在需要提起二審。因一審法院的裁判結果并未將當事人的糾紛進行有效的解決,案件陷入了僵局,基于此,二審的破局點即是新增訴訟請求打破這種僵局。
關于新增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新增訴訟請求在二審法院能夠一并裁判的前提為對方當事人同意由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二審法院方可以一并審理,且這種同意方式為書面同意或者以書面記錄的方式進行體現,以證明這種書面同意。
此外,因為是在二審階段新增的訴訟請求,故該訴訟請求亦按照二審程序進行審理,且因此導致的后果是當事人自愿放棄了上訴權,即不能將該項訴訟請求向中級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這一點需要向當事人闡明,否則,就是對當事人上訴權的損害。
另在辦理本案的過程中,自己認為存在問題的一個方面即是沒有站在法院的角度區考慮問題,自己對于案件本身抱有了太高的期望值,而沒有考慮萬一出現了意外的情形怎么辦,即法院不認可你主張支付款項的前提應該怎么辦?這是自己對案件分析存在遺漏的方面。
針對該問題,自己想到的解決方案是“四步決策法”,第一,奇計百出,擴充自己對案件結果以及意外的選項,不要對自己太自信,也不要沒有自信;第二,實事求是,找一下法院的朋友,提前模擬一下案件可能發生的結果,當然自己是需要付出一定成本的;第三,從長計議,從長遠角度考慮,法院希望這個案件解決成什么樣;第四,未料勝,先料敗,即為自己的訴求錯誤做好準備。基于以上四點,自己可以將案件進行最大化的風險防控,也是對自己經驗和開庭信心的一個保障,這四步自己將在每天在頭腦中模擬兩遍,且在接下來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優先適用上述方法,方法定,方去實踐,痛定思痛,不讓這樣的事情在自己的身上多次發生。
作為青年律師,我一開始認為自己缺乏經驗,但是我現在認為我不是缺乏經驗,而是缺乏碰壁的機會,有了碰壁我就有反省的機會,而通過反省,即可以提升我自己的辦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