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或多或少從電視、新聞媒體、手機信息等途徑都已經知道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進法》已經正式實施的消息。但是這些法律都寫了什么,哪些內容是與我們的孩子,與做家長的我們息息相關的呢?
下面,讓我們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為主線,以案釋法,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進法》有那些與我們切身相關的亮點?
一玩手機精神煥發,一提作業萎靡抗拒。這是不是現代孩子學習的現狀?
如今,中小學生沉迷網絡的現狀實在令人擔憂。
2018年高考前夕,題為《一個心碎母親致所有高考考生公開信》的長文,曾引發人們關注。這位湖北武漢的媽媽,講述了原本成績優秀的兒子,因沉溺網游導致高考失利,至今未曾走出陰影的經歷。她在文中向高考生們“喊話”:在你們人生最寶貴的學習階段,請一定別讓自己的人生成為游戲!
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實施,一記記重拳猛擊網絡安全,用法治拉住未成年人沉迷游戲的手!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五條 網絡游戲經依法審批后方可運營。
國家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實身份信息注冊并登錄網絡游戲。
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游戲產品進行分類,作出適齡提示,并采取技術措施,不得讓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
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信息處理者違反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或者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的,由公安、網信、電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百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吊銷相關許可證。
該法實施后,2021年8月21日,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在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北京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通過其自營的游戲平臺涉嫌違規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取證,該游戲平臺中含有6款H5網絡游戲,存在每日晚22時至次日早8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的行為。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立即召開案情分析研討會,理清案件線索,確定工作重點,約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對該公司做出警告、罰款10萬元,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該案是針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問題,成為了全國文化市場“第一案”,為全國文化執法領域查辦同類型案件提供了經驗借鑒和案例支撐,同時也對在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方面敷衍懈怠的游戲企業供應商、運營商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
除此之外,網絡保護方面還有重拳出擊:
1.不滿16周歲不得開通網絡直播。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六條 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時,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2.平臺應限制未成年人上網消費、打賞。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四條 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3.不得對未成年人進行網絡欺凌。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
遭受網絡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網絡欺凌行為,防止信息擴散。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進法》中針對網絡對未成年人的不良影響也有相應的規定: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發現未成年人存在以下不良行為的,有責任及時制止并加強管教。
第二十八條 本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長的下列行為:
(四)沉迷網絡;
(八)閱覽、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等內容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等;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一記記重拳為未成年人營造純凈的網絡守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