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陜03執異94號。2017年04月20日
1、本案的確存在超標的額查封的情形。
2、異議人對本案查封的房產已向外出售了190余套給自然人業主(有商品房購房合同和付款票據憑證予以佐證),如不予以糾正,必然侵害了出售給自然人業主的合法權益。但如果全案撤銷或者全案解除查封強制措施,申請執行人陜西廣匯建筑有限公司的權益又得不到充分保障。
本案中,因有26套商品房未對外銷售,屬被執行人陜西康泰置業有限公司的財產,對該未出售的26套房產仍應繼續查封;但該部分房產價值又達不到申請執行人陜西廣匯建筑有限公司的執行標的,對部分業主因只交了小額定金和小部分首付款,故不能依此為據認定該部分業主對該房產享有所有權。故異議人的部分理由成立,對理由成立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異議人請求全案撤銷查封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