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主旋律春晚相聲《新虎口遐想》剛剛成為反腐“網紅”,那廂便上演現實版虎口未脫險的悲劇,不過這個目測和腐敗無關,但貌似和很多問題有關。
因為,一個人被老虎咬死了,一只咬死人的老虎也被人打死了,于是一個家庭悲劇了,這個社會突然有點沸騰了……
有人談起人性,有人談起獸性,有人談起對錯,有人談起規則,有人談起責任。
作為一個法律人,我是不是該談一下規則和責任呢?逃票是漠視規則,被老虎咬死便是漠視規則的代價。那么這個事件的走向是誰最終為這個突發事件埋單?是這個被咬死的人嗎?誰讓他逃票,誰讓他無視規則,他咎由自取。是這個養老虎的動物園嗎?誰讓太相信警示牌的威力,誰讓他給予能夠翻越的機會,他監管不力。是這個已經被槍斃的老虎嗎?誰讓它不通人性,誰它他獸性大發,它一命抵一命。
這是大眾裁判的結果嗎?是這個社會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結果嗎?被咬死的人固然有過錯,負有監管義務的動物園也不能說完全沒有責任,而那只被槍斃的老虎也確實為自己直接的咬人行為付出了代價。可是法律的裁判從來不是單純的量的考量,更不是簡單的法律條文公式化運算,它是事實、法律、社會輿論、價值導向的綜合權衡。
那么從事實審判嗎?
據媒體數據,早在2006年時,該動物園就曾發生過游客因為逃票而誤入獅山的事件,幸運的是游客被成功解救。據稱,該動物園當時有成熟的應急預案,該突發事件發生后數分鐘內,獸醫、麻醉師、保安員等一應趕到現場,麻醉槍、煙火“連珠彈”、活雞策略等輪番上陣。難道獅子和老虎比,終究是遜色了些嗎?還是十年之后,動物園的應急預案也無法應急?
那么從法律而定嗎?
侵權責任法81條明確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那么何為進到監管責任?這又回溯到一個事實問題,一個證據問題,一個證據效力問題。動物園的監管體現在何處?大標語的警示夠嗎?
那么從人性判斷嗎?
十年之前就有翻越逃票的現象,十年之后依舊有,而且顯然今后還會有。十年之前漠視規則的代價是獅口脫險,十年后漠視規則的代價是則是虎口喪命。但凡是存在僥幸的,就終究會被漠視的,直到付出死亡的代價。正如“中國式馬路”一樣,中國人習慣漠視規則,喜歡挑戰規則,喜歡破壞規則。所以,不遵守規則,遲早要付出代價,有時候是生命的代價。
那么從社會性考量嗎?
動物園逃票畢竟和“中國式過馬路”不同,前者是沒有車輛經過為何要等,后者是我不愿掏錢(掏不出錢)入園娛樂。不愿的背后不是底層人民漠視規則的慣性,而是生活窘迫的事實性,他們掙扎在生活娛樂的邊緣,在體力、危險和省錢中深思熟慮的考量。于是,這個在寧波打工的中年男子,他為自己選擇了前者,在為妻子孩子買完票后,他選擇從動物園北門西側翻越3米高的外圍墻,又鉆過鐵絲網,再爬上老虎散放區3米高的圍墻,然而未能僥幸逃過風險……我們總說漠視規則會付出代價,可是誰又去考量漠視規則也區分大眾性和階層性?不是嗎?如果他月薪過萬,日薪過千,你以為他愿意為100多元的門票付出翻山越嶺般的時間代價、體力代價和以身飼虎的生命代價嗎?
我不想去裁判一個事件的單純對錯。因為,這個社會它顯然劃分著貧富階層,而每個階層有每個階層考量的價值標準。如果娛樂本身就是精神層面的滿足,它本來就和財富有著密切的關聯,那么,我們在大肆宣揚豐富精神生活的時候,是否也要考慮一下它的階層性,比如新春特惠,比如親情優惠等等,讓一個中年無力的父親,可以去滿足孩子對動物世界的好奇心。
是的,他漠視的不是規則,而是對新年的美好饋贈。可是,如果你真的在這個階層,你才會真的理解這個階層的思維方式、行為方式以及價值觀選擇。
別說連規則都不遵守,咎由自取!
也別說為了100多元的門票而付出生命的代價,可悲!
也別去觸碰這個家庭新年的黑色喪鐘!
更別去揣測誰應該對這個事件負責!
我們生而為人的屬性,必然有著階層的烙印性。
不去沸騰地參與到這個突發事件的對錯討論,但凡因果的關系,總是由其復雜的人性、社會性和階層自然屬性。
于是,冷眼審視,溫柔以待,對這個社會的改觀充滿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