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周在學螞蟻私塾拆解版的《自由的倫理》(穆瑞·羅斯巴德),看到財產權的相關表述,引起了很多的思考。先是我對私塾概括的關于財產權的判定內容產生了疑惑,有一些我無法用邏輯解釋的坎,隨后我又找了原著來看,在原著資料的補充下,我終于找到一套能夠理順邏輯的解讀,但這套解讀與私塾的拆解版本所表達的意思有出入,現在我整理出來,作個對比。
必需先要說明的是,這里涉及到財產權的討論,是對自由社會財產權的討論,在自由社會里,人可以有自由意志和自由的行為,但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或合理享有的財產,我們將侵犯他人財產的人界定為罪犯,侵犯行為界定為犯罪,罪犯通過犯罪得來的財產不算其合法或合理享有的財產。
對于無人所有的資源、物體,這里有一個“原始占有”原則:一切無人所有的資源、物體都正當地屬于第一個發現并通過改造賦予其使用價值的人。
一、問題提出
對于財產權的判定,我們先看看私塾版的表述:
我們如何確定小A擁有手上這塊勞力士手表的產權呢?
1、如果我們清楚地知道,這塊手表的產權流轉過程跟犯罪無關,那么它就是小A的;
2、如果我們不清楚這塊手表的產權流轉是不是哪個環節跟犯罪有關,無法查明,那么作為“無主”財產的手表當然屬于當前占有者小A;
3、如果我們知道這塊手表在產權中有環節涉及犯罪,但受害人或繼承人找不到了,那么假設小A是正當得來的,手表就歸小A,假設小A是非法得來的,應還給第一個使手表脫離無主狀態并使用的人;
4、如果這塊手表是小A犯罪所得,且可以找到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則財產權應立即回歸,罪犯和非正當產權人不可得到任何補償。
前面兩點是沒有爭議的,我的第一個疑惑點是第3點的后半句,A非法得來的手表到底要還給誰?文章的表述是還給“第一個使手表脫離無主狀態并使用的人”,為了找到這個人,我們首先要先找到文中提到的這個“無主狀態”到底在哪里,發生在什么時候?
二、場景化事件
當一個普適性問題不好理解的時候,我比較傾向于先找出普適性問題的一個個案,從一個特定的例子去理解,再將結論普適化。
這里我們可以先人為設定一個符合第3點后半句表述的場景:假設手表產權中只有一個環節涉及到犯罪,A就是這次犯罪的罪犯,TA從別人手上偷來了這塊手表,而這個事實現在已經被人發現,假設被A偷手表的人(受害人)是B,但B和B的繼承人我們找不到了(這里的“找不到”要理解成一個認定的事實,在實在法的做法可能是過了多長時間還是找不到B就認定為找不到,類似于失蹤認定死亡一樣,總之找不到是一個事實,不用糾結是不是以后還有可能找到)。
從現在起,我們就可基于以上場景繼續去尋找我們關心的“無主狀態”了。
三、向前追溯
由于私塾的文字里用的是“還給”這個字眼,所以我很自然地覺得應該向前追溯了,這個“無主狀態”應該是在發生在小A被發現偷了手表之前。如果這個思路是對的話,我們一個階段一個階段地去找,總會找到那個文字里提到的“無主狀態”。
我們先來看A偷了手表后到A被發現偷手表事實之前這個階段,這個階段屬于不能證明流轉環節是否與犯罪有關,根據第2條的判定,手表是歸小A的,所以這個階段并不是屬于“無主狀態”。
再往前,B獲得手表后到A偷到手表之前這個階段顯然也不是“無主狀態”,手表的主人是B嘛。
這就奇怪了,難道還要往前追溯到B獲得手表之前嗎?但是我們所簡化的場景里已經沒有B獲得手表之前的產權歸屬信息了,需要補充信息嗎?如果我補充的信息是“手表一生產出來就賣給了B”呢?這就沒有辦法再追溯了吧。是我們場景設置得不對嗎?顯然不能說場景不對,上述場景是一個符合條件的特例,泛例適用的結論在特例中肯定也能適用。不對的只有一種可能,方向不對,不應該向前,而應該往后。
四、往后等待
如果我們不向前追溯了,往后等待會發生什么?
現在,小A是罪犯的事實已經被揭開,TA是罪犯,罪犯對其通過犯罪得來的財產不能擁有產權,TA是從B那里偷來的,產權應該是屬于B的,但是B和B的繼承者我們都找不到,這也是個事實。
在這種情況下,誰擁有這個手表的所有權呢?好像沒有人是不是,這就對了,沒有人擁有這個手表的所有權,就是這個手表的“無主狀態”,這個無主的手表現在正在等待下一個前來對它“原始占有”的主人。
五、原著原文
現在整個邏輯應該已經理順了吧,我之所以思維上繞了這么大一個圈,那是因為私塾拆解版的表述上用了“應還給”的字眼,這個字眼很容易讓讀者去誤解。我在理順思維的過程中,是找了原著來看的,原著里也有類似的概括文字,我們來看一下:
(3)如果我們知道現有產權來源于犯罪行為,但我們找不到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則(3.1)如果現在的產權所有者不是非法侵犯他人財產的人,則他就對被假定為無主的財產享有正當的所有權。但是(3.2)如果當前產權人自身即為盜竊財產的罪犯或罪犯中的一員,則顯然他不得享有財產權,第一個使此財產脫離無主狀態并為其所用的人,享有財產權利。最后(4)如果當前的產權是犯罪所得,并且可以找到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則財產權立即回歸后者,罪犯或其他非正當產權人不能得到任何補償。
在原著的概括雖然沒有私塾版寫得生動,但其邏輯是嚴謹的,沒有容易引起誤解的字眼,再結合原著舉的一個例子,很容易理解是要往后等待的意思:
如果瓊斯是小偷,則顯然不能允許他擁有手表,因為罪犯不能享有犯罪成果;他必須交出手表,并且可能還要接受其他處罰。這種情況下,誰能取得手表呢?運用我們的自由財產理論,瓊斯被逮捕后,手表處于無主狀態,因此第一個“原始占有”手表的人——獲得并使用手表,將其從未經使用的無主物轉化為有價值的有主物的人——對其合法地享有所有權。
六、另一個問題
私塾拆解版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具體在原文的第4點。其實3、4兩點都是在說手表流轉過程涉及犯罪的情況,還涉及到另外兩個條件:1、受害者或繼承人是否能找到;2、小A是否是罪犯。兩個條件的是否關系組合起來應該有4種情況:1是2是、1是2否、1否2是、1否2否,仔細看私塾的拆解版,其實是漏掉了“受害者或繼承人能找到且A不是罪犯”(1是2否)的情況。第4點不妨修改為“如果這塊手表的流轉過程涉及犯罪,且可以找到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則不管小A是否有參與其中,財產權應立即回歸,罪犯和非正當產權人不可得到任何補償。”
七、總結
如果我的解讀是正確的話,那么我就給私塾的產品挑了一些毛病,但是我還是認為私塾的東西是很好的,它給我介紹好書,幫我拓展視野,給我帶來很多思考的機會,只不過還有完善的空間而已。這次思考更加驗證了蔡叔在拆某本書時寫的話,我們不應該信羅振宇、李笑來、蔡叔本人,什么東西都要經過自己獨立的思考,才能化為自己的東西,所以,只信自己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