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產糾紛
?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中列有分家析產糾紛、繼承糾紛。分家析產糾紛是一種給付之訴,是對已經明確的權利,主張分割、析產出來。析產糾紛是在共同共有關系中因財產的分割、分配和無權處分爭議而產生的糾紛。其本質是共有權的分割糾紛和所有權的侵權糾紛。分家析產是由于家庭成員家庭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不能夠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人的死亡僅是引發(fā)分家析產的法律事實之一。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分家析產是指將一個較大的家庭根據分家協議而分成幾個較小的家庭,同時對共有的家庭財產進行分割,并確定各個成員的財產份額的行為。家庭共有關系存在是家庭共有財產的存在前提,在家庭關系解體以后,即產生了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由此引發(fā)的糾紛成為分家析產糾紛。
? ? ? 分家析產糾紛是一種財產所有權被侵犯的侵權糾紛,目前仍然適用《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即《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二年內行使。
繼承糾紛
? ? ? 繼承糾紛中有法定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等,指的是繼承開始由于繼承權的確認爭執(zhí)而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一種確認之訴,往往是有無繼承權、遺囑的效力或繼承的份額的確認所產生的糾紛。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之規(guī)定,《繼承法》屬于特別法,對訴訟時效專門有規(guī)定,應從其規(guī)定,即《繼承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對由于繼承糾紛應該按照最多不超過二十年期間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復》中規(guī)定:被繼承人死亡后,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過放棄繼承,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fā)生之訴訟,可按析財產案件處理,并參照財產來源、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