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正義原則
正義的主題:制度,形式正義的概念,三種程序正義,善理論的地位,在什么意義上正義原則是平等主義的,這五個問題是本章的主要討論對象。
第10節:制度與形式正義
社會正義原則的基本對象是基本社會結構,是將主要的社會機構安排成一個合作體系,分配權利與義務,利益與負擔,不能將用于個人的正義原則與用于制度的相混淆。
羅爾斯將制度看作是一套用于確定職務地位,以及相應權利與義務、權力與特權等的公開體系。而對于制度亦可以在兩種看待方式即抽象對象與對體系規定的實現,并且羅爾斯認為要看制度是否正義就以對之的實現來看,作為抽象對象的正義與否要看其實現即效果是否是正義的。
由于羅爾斯認為制度的正義與否要看其實現,也就是其實際效果,因此制度就不只是存在于框架上,文本中的,而是當由制度規定的行為在特定的時間與地方,被與公眾的理解相一致的有規律的實現出來時,制度是被實現了的,是現實的存在的,如議會制度的存在就要求參加活動的人們按要求行動,互相承認其他人的行為要符合規范。
作為一個契約論理論,羅爾斯強調,對于制度來說,所有與之有關的人都應知道制度的要求,并且互相也都知道對方知道自己知道,只有這樣才能合作,才能形成互相期待,才能對正義與否有公共理解。
羅爾斯認為有必要區分制度的醞釀規則與人們對制度的利用的策略與準則,羅爾斯認為這些奧力準則屬于制度理論,卻不是制度,所謂的制度理論就好比是在游戲里對制度規則分析形成的對自己有利的策略準則,但這些策略準則并不屬于制度,它們是關于制度的理論。但在制度的設計中,應當考慮到那些策略準則以引導人們實現更好的社會正義。
一個或一組規則與一套制度和社會系統的基本結構之間也要做出區分,因為一兩條規則雖不正義,但一種制度卻可能是正義的,同樣的地,一個制度可能不正義,但一個社會系統卻可能是正義的。而一種不正義也有可能抵消另一種不正義,另外,雖然一個社會系統可能是不正義的,但其中的制度卻可能是正義的,因為制度之間可能是互相抵觸的,也就是說總體與部分要做出區分,分別的正義與否都可能產生相反的結果。
接著羅爾斯提出他的正義理論并不是一種普遍的,他并不考慮那些不適用于正義概念的,如宗教儀式等,其只考量社會結構及其主要制度,和社會正義的標準情形。
對于形式正義,羅爾斯認為即是遵守原則,服從系統,社會動作都新人制度安排,法律與制度不偏不倚于任何人,一切都按照制度來,而在這種形式正度里,平等就意味著制度與法律被平等的執行。
但是形式正義并不能保證實質的正義,但形式正義確實能排除一些重大的不正義,法官或當局不能按照恰當規則或不能正確解釋他們的判斷時,其不正義就像是那些性格變幻不定的人不能一貫做出判斷的不正義是一樣的。雖如此說,但形式正義還是要結合實質正義,也就是說,形式正義的說服力到度還是要結合實質正義來看。因為如果形式上每個人都一視同仁的被用相似的判決,但法律的含糊性與廣泛的可被解釋性都使一些不正義之人免于懲罰,而只有用實質正義的師傅武功處理才能減少這種任意性。那么實質正義到度是什么呢?其原則如何,與形式正義的關系具體如何呢?這里羅爾斯認為要先弄清合理的實質正義的原則以及在什么狀況下人們才會不用寫和依靠實質正義后再說。
第11節:正義二原則
在這里羅爾斯先給出了他認為在原初狀態下人們將會同意的正義二原則的雛形:
(1) ?? 對于成套的最廣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來說,每個人都應有平等的權利,而這套自由應與其他人的那套類似的自由相容。(個人翻譯)
(2) ?? 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應如此安排以使之(a)可以被合理預期符合于每個人的利益,(b)不平等的地位與職務應向所有人開放。(個人翻譯)
在第13節中,羅爾斯對第二條原則進行了改進,改進后的如下:
(2)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應如此安排以使之(a)適合于最不利者所期望的最大的利益,(b)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不平等的職務與地位向所有人開放。(個人翻譯)
在第46節中,羅爾斯給出了最后陳述:
(1)對于成套的最廣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來說,每個人都應有平等的權利,而這套自由應與所有人的那套類似的自由相容。
(2)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應如此安排以使之(a)適合于最不利者所期望的最大的利益,并與正義的儲存原則相一致,(b)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不平等的職務與地位向所有人開放。(個人翻譯)
第一原則的適用范圍主要是自由,如政治自由與言論集會自由,良心及思想自由,由法律規定的免受強制拘捕和沒收財產的自由等。第二個原則適用于收入財產的分配,有著權利與責任差別的機構。在這兩個原則的安排上,第一原則優先于第二原則,這意味著,自由只能由于自由的緣故受到限制,而不能因為社會和經濟利益來損害自由。另外,這些自由沒有哪種自由有著絕對的地位,他們相互聯系,互相限制的形成了一個體系,而這個體系對所有人來說都是一樣的。
另外這兩個正義原則是一個更加一般的正義觀念的其中的一個特殊例子即:所有的社會價值——自由與機會,收入與財富,以及自尊的社會基礎——都應當平等的分配,除非這些價值中的一些或所有的不平等分配適合于每一個人的利益。在這里,不公正就僅僅是那些不能夠有利于所有人的不平等而已。
現在讓我們假設一個基本的社會起點,作為判斷社會進步的基準。在這個起點社會里,所有的社會基本善都被平等的分配著,每個人都有著類似的權利義務和收入,并且財富被平均的分配著。如果某種不平等可以在這種基準下的每個人都更好的話,則這種不平等就是與一般正義觀相一致的。一般正義觀并不關心哪種自由被犧牲,而兩個正義原則則對之有嚴格規定,兩個正義原則不允許基本自由與經濟利益的交換。
羅爾斯將一般正義觀放一邊,主要討論兩個正義原則。第一個正義原則僅僅要求確定基本自由的規范平等地適用于每一個人,要求這些規范承認與所有人擁有的最廣泛自由相容的類似自由。第二個原則中的個人指的是占據著由基本結構建立的各種社會地位和職務的代表人,這些人就其所位地位來說都有著對生活前景的展望。而兩個原則都只適用于社會的基本結構所確立的利益與社會地位等的分配,而對于個人之間的利益傳送并不適用。另外,對于收入或權威的地位和責任的差異不能這樣來將之正當化,即另一個位置的利益比這個位置的利益大,另外對于自由的侵犯更是不能因為可以帶來更大利益而將之正當化。
第12節:對第二個原則的解釋
就第二個原則分為兩個部分即a每個人的利益和b平等開放來說,a包含兩個原則即效率原則與差別原則,而b可以分兩種情況即前途向才能開放的平等和公平機會的平等,而ab共四種情況可以組合為四種對第二原則的解釋即:自然的自由體系,自由主義的體系,民主平等體系,自然貴族體系。接下來羅爾斯就一一對比了在這前三種體系之下對兩個正義原則的實現程度。
在自然的自由體系中,最初的分配是由隱含在前途向才能開放這一概念中的安排所調節的。在這種自然的自由體系中,所有人都至少有同樣的合法權利進入所有有利的社會地位。 但由于除了保持必要的背景制度所需要的之外,沒有做出努力來保證一種平等的或相近的社會條件,資源的最初分配就總是受到自然和社會偶然因素的強烈影響。
而在自由主義的體系中,則通過下面的方法來改正這一缺陷,即除了才能向所有人開放外,再加上機會的公平平等的原則。也就是說在一個社會中,有著差不多動機與稟賦的人來說,對于社會中的所有部分,都應當有著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有著相同能力與志向的人不應受到他們的社會出身的影響。所以自由主義對這兩個原則的解釋意圖減少社會偶然因素與自然運氣對分配分額的影響。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有必要對基本社會系統施加更多的條件。如自由市場,和教育系統,自由市場的安排應當被置入到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框架中,因為這樣的安排調節經濟事務的普遍趨勢,保存了對于公平的機會平等必要的社會條件。而教育系統則有助于拆除階級之間的藩籬。但是這種自由主義的解釋也存在著很大問題,因為雖然自由主義的解釋完善的排除了社會偶然因素的影響,但仍然允許了財富與收入的分配受到能力與才能的自然分布的影響。在這種社會制度的背景安排下,分配分額被自然抽簽式的約定,而這在道德的觀點來看是非常任意的。因為這種自然抽簽式的分配和由社會與歷史運氣來決定是一樣任意的。羅爾斯說,就算是要不要去嘗試做出努力也會受到家庭與性格的影響。
十三節:民主的平等和差別原則
在此節,羅爾斯先用無差別曲線所表達的差別原則的平均主義概念,允許差別存在的貢獻曲線,以及經典功利主義。然后對差別原則進行了討論。
如何對生活前景的最初不平等辯護呢?根據差別原則,只有在這種不平等有利于那些處于較差狀況的代表人時才是可辯護的。而由于第二原則中的地位開放原則,以及自由原則,那些前景較好的人的較大期望可以給他們以刺激,從而使經濟更有效率,發明更快速等。羅爾斯認為這些情況是否是真實的,他將不考慮,而要考慮的是如果這些不平等滿足差別原則,如何對這類情況作出論證。
在運用第二原則時,應當區別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最少獲益的那些人的期望是最大限度地增加了。第二種情況是所有那些狀況較好的人的期望的任何改變都不可能使境遇較差的人的境況。第二種情況是充分正義的,但不是最后的正義安排,因為如果狀況較好的人的期望如果被降低,最少獲益的那些人的前景也要受損。而如果較好狀況變得過度,而對之的降低則會使最不利者的狀況得到改善。另外差別原則嚴格地講是一種最大值的原則。
接著羅爾斯強調差異原則與效率原則是相容的,這意味著如果前者被滿足了的話,就不可能使任何一個代表人的狀況更好而不使另一個更壞。但是正義還是優先于效率的,兩者的一致只有在一個完全正義同時也有效率的體系那里才能達到。
差別原則的意義有其復雜性,若差別原則被滿足,則每個人都獲益,這意味著每一個人的地位相對于平等的最初安排來說都可以得到改善,也意味著如果一種利益提高了最底層人們的期望,它也提高了其間所有各層次人的期望。另外這里的差別原則與經濟學中的最大最小值標準具有差不多的含義。然后接下來的鏈式聯系這一段由于涉及到圖片,所以從略。
第14節,機會的公平平等和純粹程序正義
羅爾斯強調效率原則并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主要的要求地位向所有人開放的理由,假如某些地位只向一部分人開放,而結果卻使社會上每個人的利益得到增加的話,這也是公平機會原則所拒絕的,因為這對于那些沒有機會進入這些地位的人是不公正的,他們將由于不能進入某些社會地位而由于不能實踐某種社會義務而不能實現自我,也就因此被剝奪了某種人類善。
社會基本結構作為正義的首要目標,在作為公平的正義這里被解釋為是為了互相利益的合作探索,接下來羅爾斯討論了作為將分配份額看作純粹程序正義的問題,為了解釋純粹程序正義,羅爾斯將之與完善純粹正義與不完善純粹正義作比,那么這三者的區別是什么呢?羅爾斯舉了三個例子來說明之,在分蛋糕的例子中,有著公平的標準,即每個人取得的蛋糕要平等,而分蛋糕的過程即讓分蛋糕的那人取最后一塊,而這個過程即程序就保證了他不會把蛋糕分的不平等,因為若分的不平等的話,他作為最后一個取蛋糕的人就可能取到最小的,這個例子就可以稱之為完善的程序正義,它有著對于結果是否正義的標準,有保證結果正義的程序。
而不完善的程序正義則以刑事審判為例,此例中有獨立的對于結果是否正義的標準,但卻沒有能夠確保能夠達到結果正義的程序,雖然有程序,如調查取證等,但并不能保證結果正義。
而純粹程序正義則以賭博為例,對于賭博的結果沒有獨立的正確標準,而只有對于賭博的過程的標準,并且這個過程的標準也要是公平的,如所有人都是自愿的參加的,在其中的人們沒有任何的獲得預期,則在這種程序下所得到的任何結果就都不是不公正的,但是我們并不能說由于按照了一個公平的程序所以由此程序得到的任何結果都是公正的,因為這里重要的是一定要將公平的程序完全的貫徹下來,公平的程序才能傳達到公平的結果上。
因此為了使用純粹程序正義的概念在分配份額上,必須建立和公平的貫徹一個正義的制度體系,包括在正義的基本結構的背景下有正義的政治制度,和經濟與社會制度的正義安排,而機會公平的原則 就是為了確保合作系統是完全程序正義的。完全程序正義的實踐優點是可使我們不用再跟蹤無數的環境變化和個人的相對地位。
在純粹程序正義中,利益分配在一開始所面對的就不是那些對已知個人的利益的分配,對生產出的產品的分配要與公共的規則系統相一致,而兩個原則并不把分配正義的主要問題解釋為一個配給正義的問題。
所謂的配給正義則適用于將一給定的物品分給一定的個人們,這些物品不屬于這些人,這些人也沒有合作關系,而由于沒有了優先要求,因此分配的標準就可以不只一個,如果沒有平等的傾向,就可以以效率原則來分,這樣的分配將會導向功利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