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是商業活動中一種重要的支付方式,今天來講講票據法的相關概念。
總結:
從票據類別上來說,票據分為匯票、本票、支票。其中,匯票中的商業匯票使用范圍最廣泛、次數最頻繁。
從票據行為來看,每類票據都有出票、承兌、背書、保證的票據行為,相對應的是出票人、持票人、收款人、承兌人、付款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被保證人、債務人、債權人。每種行為背后都是相關利益者權利與義務的博弈。
有意思的一點是出票人與持票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在票據關系成立的那一刻起,就與票據關系想獨立。意味著票據持有人可將票據用于背書轉讓、質押,在這樣的基礎上,才產生了票據的承兌、背書、保證、質押等行為。
對知識的融會貫通建立在了解每一個知識點的基礎上,打基礎的階段是不能跳過的。又晚睡了。
思考:
認真思考一個問題,我所學的票據法,有什么用?怎么用?
放在商業環境中,就是在實際交易中出票承兌,背書,保證中,使用,使用過程中明白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在法度范圍內,正確使用。
從備考的角度來說,票據法的知識點會考核到其中的,一小部分,關鍵的信息,是建立在理解的基礎之上,了解其中的法律法規以及具體的時間限制和標準,明白其中的利害關系。在理解的基礎上去記憶,去答題。
一、票據基礎概念
一、票據的概念
票據分為匯票,本票和支票,其中匯票分商業匯票,銀行匯票,而在商業匯票呢,又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支票分為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
匯票,本票,支票,他們之間的區別是,出票人匯票的出票人是,企業和銀行,而本票是銀行,支票是企業和個人,除了商業匯票,是一般的遠期匯票,其余的三類票據都是即期匯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委托付款人在見票的時候或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售票員或出持票人的票據,而本票能隨時有支票出票人簽發是承諾自己見票時無條件支付,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的時候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
二、票據法上的關系和票據基礎關系
票據法上的關系,分票據關系和非票據關系,其中票據關系,它是基于票據開票以及場支付的,票據有關行為而產生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非票據關系主要是,根據票據法的直接規定,不基于票據行為而行為而發生,有正當權利人,對于因為惡意而取得票據的人,行使票據返還請求權而發生的關系,或者是因時效屆滿或手續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或承兌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的關系,第三個是付款人付款后請求持票人交換票據而發生的關系。
票據基礎關系是指接受票據的原因或前提,也就是說后續票據開票以及支付的行為,都是建立在開出該項票據的事由基礎之上。
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票據關系已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也就是說因為某項交易而開出的票據,一旦在票據關系,也就是說票據的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嫌方存在的時候,他們就構成了票據關系,那么前期的票據基礎關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就對這個票據關系本身沒有影響了。
同樣的,票據關系因為一定原因而失效,也不影響票據基礎關系的效力,也就是說一旦票因為,票據基礎關系而建立的票據關系形成,他們兩個關系之間就是相互獨立而不受對方效力的影響。
二、票據行為
一、票據行為種類和有效條件
票據行為分為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四個行為。
在票據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當中,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1、實質要件
實質要件的通俗解釋就是,要想票據行為真正成立,那么就必須要求行為人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以及它們的意思表示真實或無缺陷,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通俗說就是票據行為人,是行動能力正常,思維能力正常的人在法律的范圍內建立票據行為的情形。這些條件是票據行為建立的基礎,看不見,但是特別重要。
2、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就是票據真實表示出來的一些條件,比如千張方式,票據的記載事項,以及票據,具體的記錄要求。
(1)簽章要求
簽章分自然人簽章和單位簽章,兩者的區別取決于出票人的不同。自然人簽章要求簽名,或者改或者蓋章,也就是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都可以,而單位簽章是要求單位的公章或者是財務章,加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無論是銀行還是其他單位,再簽發簽證的時候,如果有票據專用章或者使用是財務專用章,或者是在銀行有預留的簽章,那么在簽發票據的時候就應該使用專用章,或者說是與銀行預留簽章相符的欠賬而而使用,如果使用銀行公章,或者說是從公帳代替的話,那么該票據,的責任就由簽章人承擔,如果在簽章不符,那么這個票據就沒有效果。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項簽章無效,但是它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月,就是說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他的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上面所說的也就是,由于票據有涉及到背書行為,那么在各項背書中,某一個后手的簽章效力不影響前者,他們的簽章效力是相互獨立的。
(2)關于票據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事項分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絕對記載事項是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如無記載,票據無效,相對記載事項是應該記載而沒有記載的,采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是票據時效,任意記載事項,是指當事人任意記載的事項沒有強制規定。
(3)其余要求
主要是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一致,不一致的無效。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無效。
二、票據行為的代理。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的時候,必須在票據上,自己的名字或名稱做欠賬,帶你,人,千張加代理字樣的,形式留在票據上,該項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沒有代理權,而在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有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越權代理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三、票據權利
一、票據權利的概念和取得方式
票據權利主要是針對持票人或收款人而存在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只有第一次,而付款追索權,賽,付款請求權沒有獲得滿足情況下的第二次請求權。
票據權利的取得是從出票人處取得,從此有票據人處受讓取得,以及以稅收及城鎮與企業合并的方式獲得。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效力
1、票據權利的取得效力,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對價。——票據權利取得必須付出了相應的代價,比如提供貨物或勞務服務。
2、因為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他就不收,對價支付的限制,但是他享有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3、利用欺詐偷竊,脅迫,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三、票據權利的補救
票據的權利在于持票人擁有票據,并相應的享有票據的,被支付權,一旦票據遺失,那么便喪失票據權利,因此應當采用,一些方式來進行補救。
補救方式包括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
通常的程序是,可以直接訴訟,或者是公司催告,也可以先掛失,然后在訴訟或公示催告。公示催告就是指,持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沒有申報的,然后就由人民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
普通訴訟誰有持票人向付款人發起訴訟的一種方式,一票人在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擔保,如果在判決前,喪失票據出現,那么付款的,應該以在票據正處于生長階段為由暫不付款,法院應該終結訴訟程序。
四、票據權利的消滅
引起票據權利消滅的原因有:正常情況下、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時、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日起,開始計算的到期。具體期限如下:
四、票據抗辯
一、對物抗辯。
票據抗辯是基于票據本身存在的事由而發生的抗辯,這一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來提出那么票據,通俗來說就是票據本身的一些相關信息,不滿足票據權利的執行的情況。
1、票據行為不成立,比如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債務人無行為能力,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進行的票據行為,票據上有記載的事項,背書不連續,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比如惡意取得。
2、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的,有票據沒有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3、票據在民的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消,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等。
4、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語音做成拒絕證書而未做的。
5、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
二、對人抗辯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和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但是票據抗辯也存在一些限制,比如,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以及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還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抗辯的影響。
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據,是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的,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故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五、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一、偽造和變造的認定。
偽造是指,假冒他人或虛構,人的名義進行出票,或者說是假冒他人名義進行出票以外的其他票據行為。
變造是改變簽章以外的內容。
二、偽造和變造的責任。
1、偽造
對偽造人,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對被偽造人,被偽造人,為從事票據行為,無須承擔票據責任。
對其他簽章人,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2、變造
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前按原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后,嗯,變造后的累計的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前方發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六、匯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記載事項。
1、銀行匯票。銀行匯票記載有匯票金額和實際結算金額,實際結算金額只能小于等于,匯票金額,如果匯票上沒有記載實際結算金額的,與實際結算金額為匯票金額,如果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出,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2、商業匯票。商業匯票的記載事項分: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
二、出票的效力
對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對付款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只有承兌后付款人才為主債務人;
對收款人,取得票據權利。
七、匯票的背書
一、背書的記載。
背書記載分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以及粘單 四項內容。
二、禁止背書
1、任意禁止背書,是指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法定禁止背書,是指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承擔匯票責任。
三、背書連續
1、看連續是指背書連續,在票據轉讓中,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2、看形勢連續,背書,連續主要甚至背書的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
3、連續的作用,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四、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據上的權利為目的,而授予被背書人以代理權的背書,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據權利,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在票據上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責任,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否則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的前手的票據責任。
2、質押背書,是指持票人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權為目的,而在票據上作成的背書,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
由背書人作成背書,但是背書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接著被背書人取得的是質權人地位,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并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額優先得到償還。
質押背書應當在背書上記載質押字樣,如果在票據上記載質押文具,表明了“質押”意思的,如“為擔保”“為設質”等,也應視為其有效,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或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不構成票據質押。
如果記載“質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書轉讓或者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和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的前手的票據責任。
八、匯票的承兌和保證
一、匯票分商業匯票和銀行匯票,其中商業匯票分,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他們的承兌程序是:
1、程序
(1)提示承兌時間,分即期票據指見票即付,無需承兌;遠期票據分三種情況:①定日付款,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②出票后定期付款,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兌,③見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一個月提示承兌。
(2)匯票沒有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并不像是對出票員的追索權。
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做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
該承兌匯票上必須記載的絕對事項是,必須有承兌字樣加簽章,相對記載事項是承兌日期,沒有記載,承兌日期則已收到,提示承兌匯票之日起,第三日為承兌日期,不得記載附條件的,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2、承兌的效力,成為主債務人應無條件支付,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資金不夠或超期,承兌人仍需無條件支付。
二、匯票的保證
1、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是必須有“保證”字樣,保證人簽章;
相對記載事項是指被保證人的名稱未記載的,已承兌的,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出票人為被保證人,保證日期未記載的,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加保證人住所;
不得記載的事項有,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2、效力
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如(形式問題)而無效的除外。
共同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債務以后可以行使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九、匯票的付款和追索
一、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期
2、支付票款
審查業務僅限于匯票格式是否合法,即匯票形式上的審查,如果付款人或者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二、匯票的追索權
1、追索權的要件
(1)實質要件
到期追索,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
期前追索,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兌人或付款人被銀行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
(2)形式要件
在法定期限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
獲得拒絕證明。若持票人不能提供拒絕證明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2、追索權的行使
(1)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
補充:回頭背書,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2)順序
持票人可不按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行使追索權。
(3)通知
時間要求,收到被拒絕的證明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直接前手、其他的追索義務人,如果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雖然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應賠償,因為遲延通知而給被追訴人造成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4)追索金額
首次追索的金額包括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以及至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償日,按人民銀行利率計算的利息,加上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當再次追索時,包含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前項金額至清償日至再追索清償日,按人民銀行利率計算的利息,加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十、本票和支票的制度
一、本票制度
本票有自付證券、無需承兌、即期證券的性質。
在我國,本票僅限于銀行本票。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均可使用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可用于支取現金。
本票出票的記載事項中:
絕對記載事項,包括標明“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相對記載事項,包括付款地,如果未記載已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出票地未記載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本票自出票日起十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二、支票制度
1、支票的功能
現金支票只能用于取現,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普通支票可以用于轉賬,可用于取現,劃線的普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
2、支票出票的記載事項
支票出票人可授權收款人補記金額以及收款人名稱,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補記金額。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促銷員即可授權收取支票的相對人不急也可以由相對人在授權,他人不及,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絕對記載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相對記載事項,付款立為記載的已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出票第一位記載的已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出票的要求
禁止簽發空頭支票,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印鑒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4、支票的付款
(1)付款日期,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的,該記載無效。
(2)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付款人可不予付款,并不像是對出票人的追索權。
(3)余額不足,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