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正當防衛有這么一個段子:當壞人拿刀對著你時,你不能反擊,因為傷害“尚未開始”。當壞人的刀插入你的身體后,你仍然不能反擊,因為傷害“自動停止”。當壞人的刀從你體內拔出后,你還是不能反擊,因為傷害“實施完畢”。
違反以上任意一條都屬于“防衛過當”要負刑事責任的。那怎樣才算“正當防衛”呢?很簡單,在壞人拿刀刺向你的那一瞬間,你準確判斷,迅速反擊,奪刀斃敵,一擊致命,這個就屬于“正當防衛”了
(要是我能有這反應還擔心個錘子的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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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給大家好好嘮嘮什么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下面說說正當防衛的五個條件:
一,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
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即符合本要件。
二,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所謂“不法侵害”,指對某種權利或利益的侵害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違法的侵害行為。(不能是認為要有犯罪發生,要客觀存在才行。)
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這里對應了上面段子的有個點,就是不法侵害到底從什么時候開始起算,難道真的要等到對方將刀子插進你的胸膛嗎?
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應當從整個犯罪事實來看,即當其拿出刀或者表現出行兇的可能性的時候,不法侵害就已經開始了。同理,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也應當在對方明顯不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那一刻開始。
舉個例子就是我動手打你,是開始,我被打趴下,起不來,沒有能力接著打你,是結束。
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即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造成損害。
這就是帶著情緒的報復,受害者可不能轉眼變成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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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正當防衛是有益于社會的合法行為,但應受一定限度的制約,即正當防衛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
別人搶了你一塊錢,你捅他個底朝天,這也太可怕了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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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在實際生活中還有這么幾個問題,我來說一下。
比如,斗毆和正當防衛的判定,這里的區別主要在于你是想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還是有著侵害的故意。
你和你們班里的狗蛋因為班花打了起來,狗蛋給了你一個飛毛腿,你覺得你這樣的美男子要禮尚往來,于是還他一套降龍十八掌,這是斗毆,但如果你和班花正在花前月下,狗蛋突然出現給了你一記剪刀腳,你使出你的九陰白骨爪保護你和班花的安全,這就是正當防衛了。
因此,如果只是單純的依靠誰先動手來判定誰是否正當防衛,是有失偏頗的。在正當防衛的過程中,你回報給對方的暴力手段應該處于一個等級,狗蛋踢了你一腳,你拿出屠龍刀砍死人家肯定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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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想到一個飽受爭議東西沒有?校園欺凌。
平常生活中我們所認為的校園霸凌或者街頭斗毆中被欺負的那一方還手仍舊不容易被定性正當防衛。
這是因為正當防衛適用于刑法,而一般的打架斗毆適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里是不比照刑法有此規定的。
正當防衛在以前一直是司法領域中比較難合民意的一個點,這里有司法立法的不完善,也有基層民眾對于法律概念的不了解,可以慶幸的是,國家正在改進。(大家放寬心)
下面就說說一些例子了。
1、預知有人意圖傷害自己,隨身攜帶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這里最高檢給出的案例是陳某正當防衛案(詳情請百度搜索)。陳某隨身攜帶刀具,不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對認定正當防衛有影響的,并不是防衛人攜帶了可用于自衛的工具,而是防衛人是否有相互斗毆的故意。陳某在事前沒有與對方約架斗毆的意圖,被攔住后也是先解釋退讓,最后在遭到對方圍打時才被迫還手,其隨身攜帶水果刀,無論是日常攜帶還是事先有所防備,都不影響對正當防衛作出認定。
2、精神高度緊張,心理極度恐懼情況下對防衛行為不應苛求。這里還是拿我們的狗蛋舉例子,如果你正在和班花情濃意濃的時候,狗蛋突然手持倚天劍,腳踏風火輪的向你砍過來,即使你將狗蛋打到在地,但看著他顫顫巍巍要起來的時候,你依然可以沖上去補刀。
3、武器不對等造成重大傷害也能認定正當防衛,對方沒有刀,也可以持刀防衛。就比如街邊跳出四五個匪徒要取你小命。他們拿著鋼管打過來,你看見旁邊水果店擺著西瓜刀,你就可以拿起西瓜刀保護自己。
4、只要侵害人沒有離開現場,還有繼續攻擊或再次發動攻擊的可能,仍可以進行防衛。比如在趙宇正當防衛案里,趙宇在李華倒地后踩了李華一腳,致李華重傷二級。在以前,我們可能將其認定為防衛過當,但從整個案件來看,李華倒地后,仍然用言語威脅,鄒某依然面對再次遭李華毆打的危險。因此趙宇當時踩李華一腳,應當認定為在“必要的限度里”。(防止對方再繼續傷人。)
5、只要有現實可能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的,均應當認定為“行兇”,可進行無限防衛。在以前,行兇的鑒定一直是一個難題,但在此次最高檢的解釋中說到,有些暴力行為的主觀故意尚未通過客觀行為明確表現出來。(心里想的有,只是還沒動手)
這類行為的故意內容雖不確定,但已表現出多種故意的可能,其中只要有現實可能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的,均應當認定為“行兇”。
(是不是一臉懵,舉個例子,如果說他的目的是干掉你,那么再他干掉你之前你干掉他就不算防衛過當。)
6、預知危險即可實施防衛行為,不法侵害不必實際發生。這個點在上面的不法侵害的實際開始時間有說過,小編覺得要注意的就是小心一下它和假想防衛的沖突。
(但是你可別覺得村頭二虎要打你,你就先下手為強,那就是你的不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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