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滌 :羅伯特議事規則的12條基本原則
開會是現代社會溝通最主要的形式。人類通過會議來商討和決定群體的事務和行動,若要持續有效,必須靠適當的機制來平衡和協調群體與個人之間的權責關系。
以明確的規范和程序作為工具,會議才能真正集智廣益、拓寬言路、凝聚共識,才能導致行動,產生實效。程序不當、或操作不當的話,結果會很糟糕,甚至適得其反。
羅伯特畢業于美國西點軍校,最后升任工兵準將,令他永垂史冊的杰作卻是我們在推薦的《議事規則》。
羅伯特根據美國草根社團的合作實踐,以及英國四百多年的議會程序,用系統工程的方法編纂成《議事規則》,于1876年問世。其重要性立即為人們所認識,影響迅速擴大,被廣泛接納為各類會議的議事準則。
1915年修訂和大為擴充的《議事規則》第四版是個里程碑,由于羅伯特的獨特貢獻,書名也早就被公認作《羅伯特議事規則》了。
當今世界,無論是公共領域中的聯合國大會、歐盟議會、各國國會的議事程序,還是私人領域里如上市公司、合伙小店、興趣團體、學校班會等的議事章程,無不以《議事規則》為依據和藍本,而議事規則也成了一門專門的學問。
《羅伯特議事規則》原書有六百多頁,內容龐大,怎樣應用它作為稱手的工具,來推進企業的治理和提高組織決策的效率和效果?
為了適用于各類組織的治理需要,比如說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各種委員會的工作細則等等,并為了杜絕鉆議事程序的空子以逞私利的各種企圖,它不厭其詳,非常精密細致,可說是一本“規制詞典”,以備各類正式組織和議事學專家查詢、析義和解惑之用。
一般的通則,是會議要在不同的利益方之間求得持續的合作,參會者的立場越是多元,訴求越有差異,所涉及的利益分配越是復雜,議事規則的執行就越傾向于嚴格。反之,議事規則就可以約定得比較彈性,不那么正式。比如說,召開聯合國安理會的正式會議的要求和校友會討論下周末到哪里用餐的要求,自然會大不相同。
不過,現代的文明議事規則再精簡,也得共同遵守一些“基本法則”。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和操作,我們把《羅伯特議事規則》的精義提煉出來,列為下面的12條原則。
議事規則的12條基本原則(極簡版)
第1條
動議中心原則:動議是開會議事的基本單元。“動議者,行動的提議也。”會議討論的內容應當是一系列明確的動議,它們必須是具體、明確、可操作的行動建議。先動議后討論,無動議不討論。
第2條
主持中立原則:會議“主持人”的基本職責是遵照規則來裁判并執行程序,盡可能不發表自己的意見,也不能對別人的發言表示傾向。(主持人若要發言,必須先授權他人臨時代行主持之責,直到當前動議表決結束。)
第3條
機會均等原則:任何人發言前須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許后方可發言。先舉手者優先,但尚未對當前動議發過言者,優先于已發過言者。同時,主持人應盡量讓意見相反的雙方輪流得到發言機會,以保持平衡。
第4條
立場明確原則:發言人應首先表明對當前待決動議的立場是贊成還是反對,然后說明理由。
第5條 ? ? ? ? ??發言完整原則:不能打斷別人的發言。
第6條 ? ? ? ? ??面對主持原則:發言要面對主持人,參會者之間不得直接辯論。
第7條
限時限次原則:每人每次發言的時間有限制(比如約定不得超過2分鐘);每人對同一動議的發言次數也有限制(比如約定不得超過2次)。
第8條
一時一件原則:發言不得偏離當前待決的問題。只有在一個動議處理完畢后,才能引入或討論另外一個動議。(主持人對跑題行為應予制止。)
第9條
遵守裁判原則:主持人應制止違反議事規則的行為,這類行為者應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條
文明表達原則:不得進行人身攻擊、不得質疑他人動機、習慣或偏好,辯論應就事論事,以當前待決問題為限。
第11條 ??充分辯論原則:表決須在討論充分展開之后方可進行。
第12條
多數裁決原則:(在簡單多數通過的情況下)動議的通過要求“贊成方”的票數嚴格多于“反對方”的票數(平局即沒通過)。棄權者不計入有效票。
按其需要,議事程序的規定可以或繁或簡,議事規則的基本精神卻是非常簡約清晰的,大致來說有五項:權利公正、充分討論、一時一件、一事一議、多數裁決。
第1項和第5項是現代文明所長期追求并正在努力貫徹的,已經形成了廣泛的共識。
第2、3、4三項則提供了議事規范落實的技術保障,能夠有效地糾正或避免在會議中常遇到的發散跑題、一言堂、打斷他人發言,甚至惡意揣度、粗言相激、肢體相爭等不文明的現象。
不難看到極簡版的十二條原則,大多數是在操作層面上促進效率和達成目標的規定。
總之,“羅伯特議事規則”有非常精巧且實用的安排,成為促進文明議事和高效決策的強有力的工具。現代社會的各類團體和組織發展到目前階段,實踐議事規則變得更有用、更有益、也更繞不過去了。
我們把現代文明的議事精神精煉成為十二條原則,凸顯了三個特點:
1.約定性,即規則明示在前,對事不對人;
2.工具性,凡事不往道德上扯,能用工具來解決的絕不無端拔高和指控;
3.價值中性,旨在凝聚組織認同,提高運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通過文明議事來說服、辯論、妥協,從而形成有效果的行動。
議事規則是落實公司治理的工具,是一種推進社會誠信和程序正當的有效工具。它作為一種精巧平衡的制度設置,無論對上還是對下,既促進積極平衡,又是保護,也是適當的約束。
怎樣博弈,使自己的主張和利益得到貫徹?怎樣結盟,從分分合合中爭取多數?怎樣規制,通過文明的程序達到正義?等等。開會、商討、勸說、談判,于是無一不需要有正式或簡化的議事規則。
議事規則就是這樣一套細則,來落實組織的效率、公義、和諧。通過操作實踐,能使人類的合作“有效地擴展和持續地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