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近日,律師接到一顧問單位的咨詢,稱其有一女性員工自檢測出懷孕后,就拿著醫院開具的病休證明,長期休病假,故詢問解決辦法,律師接到咨詢后,認為這可能是企業大都會遇到的一種情況,故結合相應的法律法規及司法實踐,給顧問單位出具一份法律意見書,現針對意見書中的觀點,本律師進行整理,發布在簡書上。
? ? ? ?目前,人們的生活條件均大為改善,很多女職工,一旦懷孕就不再工作,其中有一些會選擇自行辭職,有一些會選擇長期休病假,而長期休病假對企業的影響特別大,而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在女職工“三期”期間或醫療期內,單位是不能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的,除非職工嚴重失職或由《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其他情形。同時,因為目前很多醫院對開具病休證明的管理不完善,有些醫生隨意開具病休證明,單位遭遇此種情況確實有苦說不出。
? ? ? ? ? 單位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可以與開具病休證明的醫生進行溝通核實。職工懷孕不一定要休病假,休病假必須有醫院的休假證明,說明具體理由。若單位對女員工的病情有所懷疑,可攜帶員工的病休證明與醫生進行溝通核實,要求醫生說明真實情況。若醫生可證明女員工無需休病假,單位可要求女員工回單位工作,否則對其按照曠工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 ? ? ?病休期限,需按照職工的工作年限進行核定。依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單位需核算出職工的病休期限。
? ? ? ? 員工在病休期間的工資,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進行發放。依照《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停止勞動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故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且約定的支付標準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則單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如果約定的支付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或沒有約定,則單位需要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進行發放向員工發放工資。如果,員工休假超過了病休期,單位因為女員工處于“三期”期間,單位仍不能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仍需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工資,本律師認為,即使勞動合同約定支付標準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此時,應當也可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向員工發放工資。
? ? ? 若員工正常休產假,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資標準向其發放工資。
? ? ? 若員工哺乳期后又請病假的,建議單位采取給予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雙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以期盡量降低用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