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白話勞動法創始人——白永亮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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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受《中國勞動保障報》編輯孟曉蕊約稿,就勞動關系的實質進行了探討,并在報紙上進行了全文刊登,覺得文章還有一點價值,因此,在重新編輯的基礎上在公眾號上予以轉載,以期對大家有所幫助。
注:圖片轉載自中國勞動保障報
近幾年,在司法實務中,存在一定程度上勞動關系泛化的問題,例如,在地方司法實踐或司法解釋中出現的短期勞動被認定為勞動關系,特定偶發事宜的勞動被認定為勞動關系,合伙人或高管的勞動被認定為勞動關系,學生的勞動被認定為勞動關系等。
勞動關系泛化的緣由在于勞動關系判定標準的法律缺位,目前,主要按照2005年原勞社部發(2005)12號文《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確定的“三要素”標準,對勞動關系進行認定,分別是:主體資格符合、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有報酬勞動、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門。
從三要素的認定標準來看,勞動者主體資格的認定主要是年齡與行為能力,年齡符合16周歲以上,有獨立行為能力;在主體資格符合的情況下,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管理與被管理之從屬性關系,勞動是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門很容易被所謂的表現“證據”而佐證,例如:證件、管理文件確認、表格填寫、公司經營范圍等。因此,勞動關系的泛華并非“空穴來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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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探討話題
1、勞動關系建立之目的是“就業”
2、勞動關系建立之實質是“謀生”
3、勞動關系建立之前提是“穩定”
4、勞動關系建立之重心是“職業”
本文想從“勞動”與“勞動關系”的本質,以學生實習為視角來進行勞動關系認定的話題探討。
學生實習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學生實習可以是本科院校生、中專職業類院校生,還可以是高中生。學生到用人單位去實習,必然是以提供勞動的方式來體現。那么,提供了勞動是否等于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呢?筆者認為兩者并非等同。緣由如下:
- I -
勞動關系建立之目的是“就業”
不以就業為目的的勞動,不應當簡單的認定為勞動關系。例如,到社區或敬老院做義工,提供勞動;例如,為當地的賽事做志愿者,提供勞動。在提供勞動的過程中,必然有從屬性的管理,也會有適當的報酬,也符合主體的資格,但,提供勞動的目的,不是就業,而在于生活的體驗或履歷的積累。
同時,例如,學生到世界500強企業去實習,實習的目的不是為了在該企業就業,而是為了獲得在該企業實習的履歷,進而為將來的就業增加“砝碼”。因此,實習期間提供勞動,不是為了就業,不應當認定為勞動關系。
- II -
勞動關系建立之實質是“謀生”
勞動者勞動的目的是為了自我價值的實現,但是,勞動的實質是“謀生”,是以勞動作為自己的收入來源,作為自己的生活來源。那么,提供勞動的目的不是為“謀生”,而是為體驗或獲得一定的收入來源,則不能簡單的認定為勞動關系。因此,學生實習,是否是為了“謀生”,還是一種體驗,學生階段是讀書,而不是謀生,因此,學生實習階段也不應當是謀生階段,也應當是學習階段。
- III -
勞動關系建立之前提是“穩定”
勞動關系建立的前提是提供穩定的勞動,定期的勞動,因此,勞動的穩定性與連續性應當作為勞動關系認定的前提。偶然性的、事件性的、短期性的勞動提供,均不適合認定為勞動關系。
例如:學生實習做促銷活動,促銷結束,實習結束;例如:學生實習,承包經營某企業的策劃或文書類工作,按事件確定收入或合作方式;例如:安排學生寒暑假到企業提供1-2個月的勞動。上述的勞動,均不具備穩定性,在穩定性不具備的情形下,簡單的勞動或偶發性的勞動被認定為勞動關系,有失偏頗。
- IV -
勞動關系建立之重心是“職業”
勞動關系的目的是就業,重心是職業發展,因此,基于勞動關系的勞動,除了是謀生的手段之外,還是職業提升、職業鍛煉的方式,通過在某一職業領域固定的職業鍛煉、提升,進而提高熟練度和職業深度,進而獲得更高的收入,脫離了職業的勞動,也不盡然是勞動關系。因此,學生實習的重心與學習的專業或未來的職業沒有必然的聯系,也不能簡單等同于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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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提供勞動不等于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之內涵比其認定的三要素標準要負責的多。學生實習的本質是一種生活體驗、零花錢的適當賺取、大企業實習履歷的背書、專業技能的某種運用等,從學生實習本質的角度看,沒有就業目的、沒有謀生想法,不是穩定勞動提供,也與未來職業關聯不大,因此,學生實習提供勞動,不應當屬于建立勞動關系。
當然,不能否認,部分職業技術院校,脫離學生專業或技能,強制安排學生到企業進行長期的所謂“實習”,這應當屬于是教育監管部門對職業技術院校監管的問題,而不應當以勞動關系的認定作為解決問題的方式。
目前,有地方司法解釋或判例,簡單的以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實習,認定為實習;學生在寒暑假或學校安排的長期實習,按照用人單位雇員的工作方式進行實習,認定為勞動關系,并要求執行勞動標準,有失偏頗。教育監管的事情,就是監管的事情,勞動關系的認定與建立是嚴肅的事情,不應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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