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2017版)第五十條“仲裁庭裁決案件時,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當分別制作裁決書”的規定及《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適用終局裁決的指導意見》中關于裁決內容同時包含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情形分別制作裁決書的詳細規定使終局裁決出現在當事人和律師面前的機率大幅提高,那么用人單位對于終局裁決的救濟途徑---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處理也需要引起我們的關注,我們一起梳理下這方面的內容。
如何判斷仲裁裁決是不是終局裁決
對于勞動者來說,判斷勞動仲裁裁決書性質遠不及用人單位迫切,因為勞動者對于終局裁決或者非終局裁決不服的話,都是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就好了,而用人單位則不同,用人單位對于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救濟途徑是不同的,對于前者不服是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對于后者不服的話是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所以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或者代理律師對于這個問題應當比勞動者更加關注。
最高人民法院在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中規定了仲裁裁決的類型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為準,這算是將如何判斷仲裁裁決是不是終局裁決這個問題基本上統一了標準,也就是仲裁裁決書載明了是終局裁決就是終局裁決的性質,如果仲裁裁決書載明的是非終局裁決就是非終局裁決。
如果反應比較敏捷的小伙伴腦海里閃現出了這樣的念頭,我要是仲裁員的話,我萬一不小心忘了載明裁決的性質咋辦?我在同一裁決書里對終局裁決事項載明是終局裁決,對于非終局裁決事項載明是非終局裁決,我的裁決書性質咋定?我萬一不小心把終局裁決事項認定成非終局裁決事項或者把非終局裁決事項認定成終局裁決事項咋辦?
對于第一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四的規定是由基層人民法院審查仲裁裁決性質然后分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審查后認定為終局裁決的話,用人單位再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對于第二種情況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規定了,如果同一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雖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2017版)和《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適用終局裁決的指導意見》規定了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應當分別制作裁決書,但是不排除仲裁委偶爾將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放在同一裁決書里處理(這并不是說一定是違反相關規定的,畢竟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系緊密關聯,不宜分別進行裁決的,按非終局裁決處理),在這種格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的這個規定是仍有現實意義的。
對于第三個問題我們將后文梳理,因為這個問題不會影響到用人單位判斷自己應采取那種救濟途徑。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事實與理由有哪些
關于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事實與理由問題,在立案登記制的大環境下,用人單位可以用任何理由去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然而能夠讓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6種,(1)仲裁裁決適用法律法規有錯誤(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院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梳理上述六種情形,大家會發現仲裁裁決的事實認定錯誤并沒有被規定為可以撤銷終裁決的情形,但是通過梳理大量的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例會發現用人單位在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往往都會闡述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然后被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認定錯誤不是撤銷仲裁裁決程序審查的范圍為由駁回。那么事實認定問題是不是真的就一定不會成為撤銷仲裁裁決的事由呢?我個人認為不是的,事實認定問題中有些情況是由于仲裁裁決在認定證據效力、分配舉證責任等方面是否存在適用法律錯誤。如果仲裁裁決將勞動者應當舉證的事實要求用人單位舉證或將不具有證明力的證據作為了認定事實的依據或當事人已提供充分有效證據的情況下認為當事人沒有盡到舉證義務等等。所以在代理撤銷仲裁裁決案件時,律師一定要注意不能一刀切的將事實認定問題排除在申請仲裁裁決的事由之外,但是要注意將事實認定問題轉化為適用法律錯誤來表述,而不是淺顯的表述為事實認定錯誤就算了。
關于仲裁裁決違反法定程序的問題,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1)仲裁院依法應當回避卻沒有回避的(2)仲裁委沒有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等事項書面通知當事人的,當然這個問題要注意區分下次和違法的區別。(3)未保障當事人陳述、辯論的權利,也未保障當事人對于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等等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立案的幾個問題。還有一種情況要注意,也就是我前面說的把非終局裁決事項認定成終局裁決事項的情形,這種情形下,許多用人單位以仲裁裁決違反法定程序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2012年廣東省高院和廣東省仲裁委的座談會紀要曾規定這個問題不予審查,但是深圳中院規定應當以適用法律錯誤進行撤銷,我個人認為對于非終局裁決事項認定成終局裁決事項的情形應當以法律適用錯誤為由申請撤銷。
關于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問題,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隱瞞的證據必須是達到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持有該證據,用人單位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了由對方提供證據。舉個例子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把書面勞動合同給偷走了或者借走了等等。所以這種情形對于用人單位的HR和律師在處理相關問題注意保留證據或者提出某種主張,以免在撤銷仲裁裁決時達不要上述標準而造成被動。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注意的幾個問題
(1)管轄法院是勞動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2)關于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期限要注意,一般是用人單位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撤銷,但是如果以下兩種情形是從收到法院的裁定書之日起30日內申請撤銷:①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裁決性質時,經審查認為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的②勞動者向法院起訴后又撤訴的
(3)如果用人單位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而勞動者向基層法院起訴的,中級人民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那么是不是勞動者向基層法院起訴的,用人單位就不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了呢?我個人思考后認為由于有些地區的法院認為當事人不向法院起訴就視為認可仲裁結果,所以不管中級人民法院受不受理都要去申請。當然我的觀點可能不對。
(4)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是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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